
毛泽东签发的任命状,任命开国元勋罗荣桓为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

最高人民检察署的办公地,位于北京司法部街72号。1958年被拆除。

195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鼎丞(中)在北戴河。

1956年7月1日,以李甫山为首席检察官,李放、郭春来、高正权等10名检察官在沈阳特别军事法庭出庭公诉了武部六藏案等日本战犯。此为全体公诉人在法庭门前的合影。

1949年10月1日下午2点,中央人民政府第一次会议任命罗荣桓(前排右四)为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下午3点,这位开国元勋登上天安门城楼,参加开国大典。
1949年6月23日,董必武作为新中国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小组的组长,在《政府组织纲要中的基本问题》的报告中提出设置四个机关的构想,即“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是最高政权机关,政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检察署是最高检察机关”。
当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其第五条规定:“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署,以为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及检察机关”;第二十八条确定最高人民检察署的职责是:“最高人民检察署对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和全国国民之严格遵守法律,负最高的检察责任。”
四年后,“人民检察署”的称谓开始消失,代替它的是“人民检察院”。这一改变,发生在新中国第一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通过之后,是毛泽东主席灵机一动亲自作出的。
1954年6月到9月,检、法两院组织法在彭真直接领导下同时起草。毛主席称赞法院组织法写得熨熨帖帖;而检察署组织法则写得别别扭扭。彭真圆场说:“对检察工作我们没有经验,现在只能写成这个样子;好是不算好,但是要驳也驳不倒。”
毛主席说:“既然检察工作这样重要,为什么不叫‘院’呢,可以叫‘院’嘛!”中央政治局讨论了毛主席的这个意见,一致同意改“署”为“院”!
七天后闭幕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和第一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期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的彭真在《关于七个法律草案的说明》中提出:“列宁在十月革命后,曾坚持检察机关的职权是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我们的检察院组织法运用列宁这一指导思想,确定检察院的性质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随后本次会议通过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修改宪法后期,有位领导同志提出,为了精简机构,可以不再设立独立于行政部门之外的最高人民检察院,而采取一些西方国家的做法,由司法部行使检察机关的职能,把最高人民检察院同司法部合并。后来,邓小平拍板:检察院仍维持现状,不与司法部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