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打赏”多属无效合同关系可以追回,但监护人应担责】
未成年人巨额“打赏”网红的事件经网络不断曝光后,笔者发现这一问题已不能仅仅当作一个孤案来理解,这些新闻背后通常都会有一个让听者啼笑皆非、让家长欲哭无泪的故事。此类纠纷的时有发生,应该引起社会关注和反思,法律工作者也更应担负起普法之责,给人以警醒。
一、“打赏”的法律关系须弄清楚。
在当下“互联网+”的浪潮中,“打赏”已发展成为一种经济模式。就“打赏”本身而言,是一种客观且自愿的行为,在网络直播中,“打赏”行为更近似于观看者购买主播服务的一种消费行为,即“双向互惠行为”,应该属于即时成立的“合同关系”,因而由此产生的纠纷也属于民事范畴,不构成刑事犯罪。
二、未成年人“打赏”行为无效,但监护人应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由此判断,未成年人网络“打赏”中的消费行为与网络平台所产生合同关系多属无效,。...
展开全文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