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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是指依据的有关规定夫妻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古代的夫妻关系立法采用夫妻一体主义。夫妻一体主义也称夫妻同体主义,是指男女结婚后,夫妻合为一体,夫妻的人格相互吸收。但实质上是采用夫权主义,妻之人格为夫之人格所吸收,妻的活动由丈夫代表,妻子丧失民事法律行为能力及斥讼行为能力及管理、用益和处分自己财产的能力等。19世纪以后西方各国的夫妻立法采取夫妻别体主义。夫妻别体主义是指矢妻结婚以后男女平等,各自保有独立人格,夫妻平等享有民事去律行为能力、诉讼行为能力、对财产享有所有权的能力及对个人财产拥有管理、用益和处分的能力以及参加社会活动的能力等。但是现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立法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夫妻不平等的残余。
目录
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人身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之间在人身方面的权利义务包括:姓名权,即夫妻双方都有使用各自姓名的权利。姓名权是个人具有独立人格的象征。无论是丈夫或妻子,都有权保持各自姓名的独立性,不必因结婚而改变姓名;夫妻双方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权,即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之间在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包括:夫妻财产权,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双方可以另外约定财产归一方所有,或按份共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相互抚养的权利义务,即夫妻有相互抚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原告:那某。
被告:陈某。
那某与陈某原为夫妻,2001年3月登记结婚.2002年5月生一子,取名那小小(化名)。由于婚后二人感情不和,经常吵架,2005年,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原告那某离婚。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那小小由那某自行抚育,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二人婚后拆迁住房
所得补偿款6万余元,由那某、陈某、那小小各得1/3。陈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那小小由陈某抚育,那某每月给付抚育费150元,拆迁补偿款由那某、陈某各取得1/2。
2005年8月,陈某与那小小作为共同原告,将那某、那某的父母、姐姐均诉至法院,请求将其与那某因拆迁所得的某小区501号房屋(系集体所有土地上建造的小产权房屋)归自己所有。2006年6月,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陈某作为女方.又独立抚育双方所生之子,房屋由二人居住使用为宜,因此,判决房屋待取得正式的房屋权属证明后归其所有,陈某和那小小同时给付其他人补偿款6万元,其他人协助办理所有权代用证的过户手续。
2007年3月,陈某、那小小作为共同原告,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那某腾退501号房屋并赔偿损失。2007年5月8日。法院判令那某将501号房屋腾空交还给陈某和那小小
在我国对夫妻忠实义务作出界定前,对夫妻忠实义务是属于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存在争议,有这么几种观点。一是有人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从根本说是一项道德义务,甚至仅是一项并非公认的道德义务。⑵二是认为夫妻忠实是夫妻之间两性关系的义务,这实际上也是排他的权利,法律明确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旨在以立法方式端正人们的婚姻态度。⑶三是认为夫妻忠实是一项法律义务,违反此义务的配偶和第三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另一方可以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申请排除障碍。民法典吸收了争论的成果,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了规定,使其上升为法律义务,但是,我们应当明确这并不意味着夫妻忠实义务与道德无关,而是我国法律所体现的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治理这一问题必须做到两者的互补与和谐,这一点是我们认识夫妻忠实义务法律性质的前提。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还要注重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
1、夫妻忠实义务的基本法律性质定位。通说认为,配偶权是基于夫妻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基本身份权。从法律性质上看,具有权利义务的复合性,即在配偶权中权利和义务不可分割,行使权利亦即履行义
虽然新修订的对夫妻忠实义务已作出明确的规定,但第四条的规定只是一个不可诉条款,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释中指出,“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诉讼。”⑽也就是说,在诉讼中不能直接以它来处理和解决纠纷。有的学者认为,这一条司法解释属于倡导性条款,只是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告知社会,体现的是德治结果,而非法治目标。⑾所以,如何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维护当事人尤其是受害一方的权利,如何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进行处罚,应该引起我们的强烈关注,在立法、法律解释及法学理论研究中都要继续探索和深入。下面就几个比较典型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1、对“忠实”的法律性质定位要作出明确的界定。夫妻忠实义务已经写入新修订的婚姻法中,并写入到总则之中,这足以表明了立法者及广大人民群众对这个问题的重视程度,但是,笔者认为,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应该
夫妻地位完全平等,是指夫妻双方在家庭中享有的权利完全平等,不存在谁为主谁为次的问题。《》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的规定,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完全平等。 夫妻地位完全平等,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人身关系方面确定了夫妻在家庭中各自独立的人格权,如《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的姓名的权利”和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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