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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分享: 2013-8-7 14:07:08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2013年《经济法》高频考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小编"纪念"】本篇和大家分享的是中级《经济法》中的高频考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考情分析】

考频:★★★

2007年、2009年单选,2012年多选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是有限责任公司中的特殊类型。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允许分期缴付出资。

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法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由股东行使,当股东行使相应职权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单选题】下列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2009年)

A.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能是自然人

B.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

D.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分期缴付出资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规定。根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因此选项A的说法错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因此选项B的说法错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因此选项C的说法错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允许分期缴付出资。

责任编辑:纪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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