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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权与法律监督
 

 

中国检察日报社出版

第3586期       今日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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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权与法律监督

时间:02-16  09:40   作者: 张智辉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所谓检察权的性质,就是检察权区别于其他国家权力的根本属性。关于检察权的性质,学术界有司法权说、准司法权说、行政权说、司法与行政双重属性说、法律监督权说之争。比较这些学术观点,我们认为,相对合理的是法律监督权说。

首先,从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定位来看,检察权是隶属于统一的国家最高权力,与行政权、司法权并列的独立的国家权力。

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没有独立性。但是,在把检察权视为行政权的国家,普遍认为,检察权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权,无论是在检察机关的设置方面,还是在检察官的管理方面,都将其作为不同于一般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机关和人员,予以特殊对待。而在把检察权视为司法权的国家,虽然对检察官完全按照司法官员而不是行政官员来管理,但又认为,检察权不同于完整意义上的司法权,是一种“准司法权”。这种理论上的不彻底性,是由“三权分立”的局限性造成的。而这种状况恰恰说明,检察权在本质上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只是在“三权分立”的框架下,这种独立性难以独立存在而已。在我们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在人民代表大会下设立相应的国家机关,并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分别行使某些方面的国家权力。这样就克服了把国家权力局限在三种权力之间进行分配的弊端,使检察权真正成为国家权力中的一项独立的权力。在我们国家的权力结构中,无论是从宪法的刚性规定上看,还是从权力运作的实际情况上看,检察权都是作为一种独立的国家权力存在的,是隶属于统一的国家最高权力下的一种独立于行政权和审判权的法律监督权。

其次,从检察权的内容来看,检察权本身具有监督法律实施的特点。

检察权,顾名思义,就是检察机关依法享有的权力。而我国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权力,主要是对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的权力;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的权力;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进行监督的权力。这些权力,与其他国家机关所依法享有的权力相比,最根本的区别就在于它本身具有法律监督的功能。检察权最显著的特点是运用国家权力对遵守和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发生的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检察,或者要求有关机关依法纠正,或者提请有关机关依法惩处。与审判权的被动性相比,检察权具有对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主动追诉的特点;与单纯的侦查权的工具性相比,检察权又具有提请追诉的目的性的特点。这些特点,使检察权在国家法治建设中具有其他国家权力所无法替代的监督一切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保障宪法和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作用。这种特有的功能表明检察权具有法律监督的性质。

再次,从检察权的宗旨来看,检察权行使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在宪法中,把检察权作为与行政权和审判权并列的一种独立权力设置的根本动因,既不是要让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分享行政权,也不是要让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分享审判权,而是为了用检察权来监督和制约行政权和审判权。按照法律关于检察权具体权能的规定,这种监督和制约,主要是通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和对审判机关审判活动过程和裁判结果进行监督来实现的。因此检察权行使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宪法和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正确实施。

正是由于以上理由,我们说,检察权是一种具有法律监督性质的权力,或者说,检察权就其本质而言,是法律监督权。

“法律监督”是我国法律中的一个专门术语,具有其特定的含义。它是指专门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运用法律规定的手段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监察督促并能产生法定效力的活动。

法律监督与监督法律的实施,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监督法律的实施,既包括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对法律实施的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力,也包括一切社会活动主体依法享有对法律实施的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利。而法律监督只是运用国家权力对法律实施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法律监督的特殊性决定了它具有不同于作为主体权利的监督的性质和特点。

检察权所具有的法律监督性质,决定了检察权的行使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必须严格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无论是检察权行使的对象,还是检察权行使的手段和方式,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法律监督的性质,也决定了检察权的行使,必须始终以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为使命、为宗旨。法律监督性质同时也决定了检察改革的方向,与检察权有关的一切改革举措,都应当以是否有利于强化法律监督为检验其正确与否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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