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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国家海洋局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重点共建中国海洋大学的决定_教育部门户网站_MOE.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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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国家海洋局 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继续重点共建中国海洋大学的决定
教直[2006]15号
 

为贯彻落实新一轮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关于“继续实施‘985工程’,努力建设若干所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批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决定,教育部、山东省人民政府、国家海洋局、青岛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教育部、山东省、海洋局、青岛市)经协商,决定在2001年签订重点共建中国海洋大学协议的基础上,继续重点共建中国海洋大学。

一、在巩固以往重点共建成果的基础上,教育部、山东省、海洋局、青岛市继续重点共建中国海洋大学,旨在进一步深化中国海洋大学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与创新,加快建设一支高水平的教师队伍、管理队伍和技术支撑队伍,并以学科建设规划为指导,紧密结合国家创新体系建设,通过科技创新平台和社科创新基地的建设,促进中国海洋大学若干学科达到或接近国际一流学科水平,使之成为攀登世界科技高峰、解决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带动相应学科领域发展的重要基地,努力实现学校的建设目标。

二、山东省、青岛市继续将中国海洋大学的改革和发展纳入全省及全市的整体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海洋局支持并鼓励中国海洋大学积极参与国家海洋科教资源的优化配置,加强与相关海洋科研单位紧密合作,加大为海洋局培养人才的工作力度。教育部支持和鼓励中国海洋大学充分利用本校智力资源密集的优势,在人才培养、学术研究、科技创新及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在面向全国服务的同时,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更强有力的教育、知识和科技支撑。

三、除对学校的经常性事业经费安排以外,在2004年至2008年期间,教育部、山东省、海洋局、青岛市将分别投入经费1.05亿元、0.25亿元、1.03亿元、1亿元人民币。为使资金更好地发挥作用,中国海洋大学要严格执行《“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家海洋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省市投入经费分别由省、市与中国海洋大学协商制定专项管理办法。在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中国海洋大学要严格遵守各项财务制度,加强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和安全。

四、教育部、山东省、海洋局、青岛市将继续贯彻执行2001年签订的《教育部、山东省人民政府、国家海洋局、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点共建(原)青岛海洋大学的协议》的有关条款规定。

五、在重点共建过程中的具体事宜,由教育部、山东省、海洋局、青岛市组织中国海洋大学具体研究确定。

教 育 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国家海洋局   青岛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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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