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查询的关键词是:客观事实   法律事实 
下面是原始网址 http://smxfy.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2/01/id/549102.shtml 在 2018-12-31 01:15:51 的快照。

360搜索与该网页作者无关,不对其内容负责。

客观事实≠法律事实-神木县法院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官论坛 > 理论研讨
客观事实法律事实
  发布时间:2012-01-04 18:32:05 打印 字号: | |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我国司法审判的基本原则,但对于事实的定义却因人而异。事实为依据的“事实”到底是什么?是客观事实还是法律事实?二者有着怎样的区别。这个问题令很多人感到困惑。综合各种学术观点,客观事实,指既已存在,就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法律事实,则只是人们能够认识或已经认识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而不是完全客观的事实。案件本身是客观事实,人们所面对的案情,都不过是警察、检察官、法官乃至律师依照法律程序竭力恢复的案件真实情况而已。人们所获得的“事实”,只是无限接近于客观事实的“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本身。法律事实客观事实发生瞬间的痕迹,它被规则所捕捉,所截取,所凝固,就变成了证据,一个静态的或者是动态的留存。一个可以还原或凝固客观事实的证明,一个可以说话的法律事实

很多当事人无法理解法律事实客观事实的关系,坚持自述的客观事实而申诉不息。一些当事人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界定和保护不能正确认识,往往以裁判结果是否胜诉作为衡量司法是否公正的唯一标准,而不考虑司法运行中证据欠缺、时效超过等原因也会导致败诉,往往不分缘由,认为法官判案不公,而将“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帽子扣在法院头上,并向各级机关投诉上访。 这是客观事实法律事实在现实的审判工作中不能够避免的问题。对于法官而言,惟有依法办事才是唯一的行为准则和职业操守。当我们面对败诉的当事人,也许他们真的是按照客观事实应该胜诉的一方,也许在法律事实客观事实的选择中,他们受到了法律的伤害,可这种伤害不能避免。因为法官审理案件的过程是运用证据还原客观事实的过程,如果当事人不懂得运用和保存证据,只能承受败诉的后果。因为法官不是神,既没有未卜先知的能力,也无法知道当事人之间曾经究竟发生过什么。一切无非是运用证据进行推理得出的结论。

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证据是决定客观事实真伪的基础,没有证据证实的事实是不能作为法院判决依据的,法官采用的证据必须是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也可以这么说,证据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石。而法律事实是证据力与证据力之间的较量,对于当事人和律师来说,这是运用证据和口才来感染法官的一场争夺战。陈述是对法官的陈述,抗辩是给法官的抗辩。在这个没有硝烟的战场上,法律事实就是武器,证据就是武器。由于诉讼是以法律事实为规则的战役,所以证据与证据力的储备就变成了犹如军备一样的竞赛。如果你证据不足,就如同在战场上弹药不足一般,你所面临的无非就是撤退和死亡。

所以,实际发生的事实往往不被等同于法律上的“事实”,法庭上的事实只是被法庭上的证据证明了的情况,是通过法律认定后得出的法律事实,它也许是真实的事实再现,也许是不能真实反映客观真实的假象。从某种意义上来说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责任编辑:神木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