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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06月23日:孙志刚死亡真相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2日21:06 中国《新闻周刊》

4月25日之前,孙志刚的亲人已在广州奔走了30多天,找了几十个部门,但没有人告诉他们,他们的儿子为何而死,谁又该为此负责。

4月25日,《南方都市报》就此提出疑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罗干和中央书记处书记、政法委副书记、公安部部长周永康做出批示。

5月12日,散布于6个省的全部18名涉案者被抓获归案。

5月20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6月5日,18名被告在广州市的三个法庭同时受审。庭审当天的气氛相当紧张--经过挑选的旁听者必须通过两次安检和五次验证方得入内。

6月9日,18名被告中一人被判死刑,一人死缓,一人无期徒刑,其余15人的刑期加起来大约100年。

耐人寻味的是,开庭前一天还发生了另外两件事。6月4日,广州市政府宣布:23名政府官员因对孙志刚事件负有责任而受到从撤职到记过的处分。同一天,一笔赔款进入了孙志刚家属的账号--通过9轮谈判,广州市的专案组代表三个赔偿义务机关,广州市公安局、民政局和卫生局与孙志刚家属签署了国家赔偿调解协议。

一个中国公民死亡,如果系政府全责,最高可获得24.8万元的国家赔偿。但据记者多方查证,孙志刚家属所获的赔偿几倍于此,而且这笔赔偿被要求必须在开庭前到位。

然而,巨款并不能够完全补偿一位公民的非正常死亡,及其家人的丧子之痛。孙志刚的母亲至今仍相信着别人担心她悲伤过度而告诉她的另一种“事实”,她的儿子是死于“非典”,是死于天灾而非人祸。

而赔偿、处分和判决,也不能完全解答最重要的答案:孙志刚为何而死?谁该为此负责?孙志刚之死,到底是因人性之恶,还是因制度之缺?

本刊记者/唐建光

2003年3月17日,27岁的中国公民孙志刚在广州的大街上行走时,突然被收容了。

孙志刚为何被收容?

事情发生在当晚10点,喜欢上网的孙志刚离开与朋友合租的住房,准备到附近一家网吧去玩。孙志刚是广州达奇服装公司的一名平面设计师,毕业于武汉科技学院。从深圳跳槽进入达奇公司,当时处于试用期,月薪2000元。

走到天河区黄村大街上时,孙志刚突然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的警察拦住了去路。当时他穿着什么样的衣服,事后已无处查实,因而也无法判断警察拦住他,是否因为“他不修边幅”。

孙志刚并不知道,此时广州市公安机关正在开展“严打”的统一清查行动,三无人员是重点清查对象。当天下午,天河公安分局刚开了动员大会。值得一提的是,那时也正值广州市“两会”前夕。

由于身上没有带任何证件,孙志刚被带到了黄村街派出所。当晚,将近110人先后被带进这个派出所,其中30多人被收容。

孙到派出所后,由两名“辅警”做了笔录。这是一份有点奇怪的笔录,上面孙志刚被问及有无固定住所、稳定生活来源和合法证件时,所答已无可考,填写的竟均为“无”。

当晚负责甄别“三无”人员的,是34岁的黄村街派出所专区中队长李耀辉。李有十余年的警龄,曾经立过二等功,多次受过嘉奖。

据广东省有关部门事后调查,当天晚上,孙志刚的两位朋友舒某某、杨某某曾来到派出所,说明孙有身份证和工作单位,提出为其补办暂住证,并予以保领,但均被李耀辉以“没有进行核实必要”的理由予以拒绝。

这样,次日(3月18日)凌晨2时左右,孙志刚被送到天河公安分局收容待遣所。该所值班民警罗侨安对其进行了询问。治安协管员罗东升参照黄村街派出所移送的询问笔录,“制作”了询问孙的笔录,并在笔录上填写了孙志刚的身份证号码及“无暂住证”、“无正当职业”、“无正常居所”等内容,然后让孙签字。

民警罗侨安则代替待遣所所长签下了“同意收容遣送”的意见。

后来的调查报告说,正是由于待遣所民警极不负责任,才导致孙志刚“被错误地作为被收容遣送人员送至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但当时,根据之前公安机关填写的内容,中转站工作人员判定孙的情况符合《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审批手续齐备,便将孙志刚收入站内。

9个小时后(即18日上午),孙志刚向中转站护师殷孝玲报告自己有心脏病,因为紧张而心慌、失眠,要求放他出去或住院治疗。中转站遂以“心动过速待查”为由,将孙送往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

后来法庭出示的证据显示,孙进入救治站时身体正常,脱衣检查未发现有外伤。医生对他的诊断是“焦虑症”。

广州市一份调查报告针对外界的怀疑特别说明,“经询问派出所、分局收容待遣所和收容遣送中转站的有关民警和工作人员,均称孙志刚没有与民警、工作人员发生过顶撞、争吵或被民警、工作人员殴打”。

但据孙的父母说,孙志刚虽然身材较瘦,身体却一向很好,从没听说有心脏病。孙何以声称自己有心脏病无从得知。他的一位朋友猜测说,或许是他以为医院的待遇会更好一些。

一份披露救治站黑幕的内部材料

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位于远郊,距市中心一个多小时车程。这里本来属于广州市精神病院,后来改称广州市脑科医院江村住院部。

2002年8月1日,这个巨大院子的一个角落被划为特殊病区,由广州市民政局和广州市公安局批准,指定为收容人员救治站,专门为收容人员中的病患者提供基本治疗。

救治站占用了三幢小楼。与普通医院不同的是,每一个病房的门窗都有铁栅栏。

救治站由脑科医院江村住院部副主任张耀辉分管。31岁的彭红军是病区区长,他手下有3名医生,护士若干和10名护工。

彭后来被控玩忽职守,但早在今年年初,他就对这个新成立的机构提出直言不讳的批评和急切的改革建议。当时他说,“这里场地拥挤、设施简陋,工作人员素质低下,管理混乱,几无规章制度可循。”

31岁的彭和其他3名医生都是精神科大夫。但是,他们要负责的是近200名的各种病员的治疗。

在法庭上,公诉人的举证也证实了彭红军医生的诸多忧虑。举证调查发现,这里经常发生病人间打架斗殴事件,有人被打断肋骨,有人被打成重伤。

而护工是救治站内的特殊角色。

乔志军,在上海武警总队服役五年后,回到家乡山西。2002年中,通过保安公司推荐来到广州,经培训后,被推荐到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当保安。

乔燕琴,同为山西人,去年年底通过熟人介绍来到救治站。

胡金艳,河南姑娘,与乔志军是一对恋人。

没过多久,这里的保安们都被改称为护工--要雇用保安必须向当地派出所交一笔钱,救治站为了省这笔钱,就给他们改了名。

但事实上,这些护工从未接受过任何护理培训。病人仍然称他们为保安,“他们穿着迷彩服,提着警棍”,一些病人当庭指证说。警方后来还从救治站搜出了两支塑胶警棍和一支电警棍。

乔燕琴在法庭作证时这样表述护工的职责,第一是“防止病人闹事和暴动”,其次才是协助护士拿药、打针、派饭。

在由医生、护士和护工构成的层级中,护工位次最低。但在这里的病人眼中,他们却操着“生杀予夺”的大权。一份护工的笔录证实,因为208房女病人汤凤珍一直在哭,护工何某某去制止时被汤咬伤,何立即提了根棍子对其殴打。

医生彭红军也发现了这一点。其他医生曾多次要求开除一些殴打勒索病人的护工,但均不了了之。彭红军辩解说,他没有人事权。彭后来被指控对救治站管理不善负责。直至他被捕,数份规章制度仍在草拟中。而他在建议中指出的诸多问题,此时已不幸言中。

据记者获得的一份材料显示,从2002年8月10日到2003年1月20日,救治站里共收治病人多达877人,其中外科病人280余人(包括脑外伤、骨外伤和普外伤),精神科病人280人,内科病人210人及传染病人105人。这里还经常收治特殊病人,包括一例艾滋病确诊者、15例自缢未果者、20例吞刀片者、1例自制凶器者和一名身带匕首者。此外还有约30名各类涉案人员。

4名专治精神病的医生显然难以应付如此繁杂的病人。而那份材料还披露了救治站内发生的令人吃惊的死亡现象:

在去年10月、11月、12月和今年1月的头20天,这个救治站均有相当数量病人死亡,死亡人数分别为16、15、15和12。

但材料没有说明他们的死亡原因。

此外,在孙志刚案庭审时,一位病人检举说,他亲眼看见209房有人被打死。公安机关调查的结果证实,从3月16日到3月19日,救治区共有3人死亡。其中两人属于病死,一人是“头部挫伤,颅内出血”。

这个死亡名单中尚不包括孙志刚。

“206仓”

几乎与孙志刚同时,23岁的张明君正在广州大街上行走时,突然被抓住了。

张明君是四川南部县人。几年前,因种地无以糊口,全家四口人,包括父母和弟弟撂下田地到了成都。父亲做些装修活,母亲背建筑材料,弟弟去年初中毕业,进了一家饭馆当服务员。

早在1998年,小学毕业的张明君就来到广东,进入鞋厂和服装厂打工,很快就成为针工熟手,还当过干部。

张明君和四川南充老乡李芳在广东认识,前年结了婚,有一个7个月大的儿子。今年3月17日下午,夫妇二人从东莞到广州找工作。当天下午,张明君又让李芳先回东莞,说找到工作后再去接她。

后来张告诉妻子,那天晚上他出去吃宵夜,买了个面包正坐在台阶上啃时,被巡警叫住了。当时张莫名所以,他怀疑是因为自己把腿搁在台阶上,才引起了警察的注意。

警察要他出示证件。张明君身上带有身份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和工作牌,但他没带暂住证,他告诉警察,暂住证是厂里办的,被扣在厂里。

由于没有广州市的暂住证,他仍然被收容了。

按照后来一份调查材料的叙述,当晚7时,张明君因腹痛、胃炎和消化道出血被送到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但据张明君称,当天晚上,他就遭到了毒打,躺在地上爬不起来。

救治区的很多病房都关有精神不太正常的人,而206房之所以出名,是因为那里关的都是基本正常的人--精神病人一般不打人,206房就不同了。

发生孙志刚惨案的这间206房,中间是一道铁门,两旁有窗,南北向过道的两侧是水泥砌成的铺位,大约有十一二个。房间尽头是用水泥板隔开的厕所。靠窗的两个铺位是“大哥”专用,靠厕所的则属于新来者。

在这里,病房被叫做“仓”。这种叫法甚至在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公安分局的逮捕申请书上都能得到证实。206房被称为“206仓”,调房被称为“调仓”。

3月19日晚,206仓关了8名病人。李海婴和钟辽国当时是206仓的两名“仓头”。“仓头”是由护工指定的。据李的朋友说,李海婴以小买卖为业,在番禹市汀沙村二大街文魁巷租房住,2001年办过暂住证。他为何在朋友的房内被带走收容,尚不清楚。

3月7日,李海婴因患皮肤病和性病被送到救治站。刚来时也挨过三次打。3月8日,一名男护工用自己的手机让李打电话叫朋友送钱过来。在朋友花了70多块钱请两名护工吃了顿饭并塞了150块钱后,李没再挨过打,并且当上了“仓头”。

不只是李海婴,206仓的8个人都挨过打--救治站每个新来者都要挨打,这似乎是规矩,叫“过仓规”。另一名病人韦延良说,他3月11号进来,到18号的一周内已经挨了5次打。

李海婴说,“206就是专门打人的地方,打完了,就把被打的调出去。”

3月18日晚9时50分,当孙志刚进来时,张明君刚被打得爬不起来,只能躺在床上休息。

“呆会儿把他送过来让你们玩玩”

孙志刚在救治站的第一个落脚点,其实是二区201仓,里面关着10个精神病人。

为什么把“心脏病人”孙志刚与精神病人关在一起,这是一个疑问。一位医生说,“部分精神病人难以控制或经常糊屎糊尿”。

而孙志刚此时至少已挨过两次打。据张明君说,他亲眼看到孙志刚在201仓被“贵州人”和“大胡子”两人殴打。

拥有大学本科学历的服装设计师孙志刚,显然并不甘心自己的命运。20日凌晨时分,病人罗小海要出院,他的7名亲属来接他。孙志刚摇动着铁窗大叫:“我叫孙志刚,达奇服装公司职工,武汉科技学院毕业的大学生。在里面挨打!”

由于孙记不清老板的电话号码,他的呼救并未奏效,反而招来了杀身之祸。

山西籍护工乔燕琴,首先被惹恼了。此人身体高大精壮,一份调查报告形容他“一贯霸道,脾气暴躁,其余护工因惧怕而畏服”。

“仓头”李海婴也在庭上作证说,乔曾告诉他,孙志刚向上面下来检查的人打小报告,说这里经常打死打伤人,要修理他一下。

当晚,乔燕琴来到206门外,对李海婴等人说,“孙志刚太闹,呆会儿把他弄过来让你们玩玩。”

晚上12点半,护工交班时间。乔燕琴和乔志军该下班了,由另外两名护工胡金艳和吕二鹏接班。乔燕琴提出要把孙志刚调房。胡金艳后来在法庭上辩解说,她当时在办交接班记录,没有听清乔说什么,也没有表示过同意或不同意。乔志军则辩解说,当时他并没有告诉吕二鹏调房就是为了要教训孙。

但后来法院认定,这三人均属于“认同”乔燕琴的用意和行为。

值班护士办理手续后,乔燕琴和乔志军上楼了。胡金艳说,她听到要将孙调到206,就担心他们会干坏事。她不希望男朋友乔志军参与,便跟了上去。

乔燕琴来到206后,就对里面的人说,“那小子过来后,过半个小时,给我狠狠地打。不要打头,不要打出血。反正打死也没事。”“这里死一个人像死个蚂蚁一样!”(据乔燕琴在公安机关的笔录记载)

然后,乔燕琴来到201,叫孙志刚出来,见孙没动,“我进去用右脚往孙志刚的小腹部踹了好几脚,再上去用右脚往他的肩膀和背部踹了好几脚,这时孙志刚便跪在地上,求我不要打他,我不理他,再往他的肩部及背部踹多几脚(据乔燕琴在公安机关的笔录记载),然后将孙拉了出来。

孙被换到206仓后,走到厕所旁的床位倒头睡下。而此时,乔燕琴等人下楼去煮玉米当宵夜。

“脑血管破裂?心脏病猝死?”

半个小时后,李海婴说:“时间到了,开始!”

此时张明君说了句话:“为什么要打人家?”当即遭到李海婴的喝斥:“你不打就收拾你!”

张明君后来在法庭上说:“我不愿意打人啊。因为我们也是受害者,与孙志刚无冤无仇,为什么要打?”

206仓8个人事后都说:我们是被逼的。如果我们不打,护工就要打我们。“我们就可能成为第二个孙志刚!”他们作证说,护工曾经告诉他们,这里随时可以让不听话的人“站着进来抬着出去”。

结果,8个人围住孙志刚,拳打、肘击、脚踩、跳起来在背上跺,又把孙抬起来往地上摔。

“孙只能抱着头蹲在地上,就像我以前被打一样。”张明君在法庭上回忆说。他跳到孙志刚背上跺,后来被指控为故意伤害孙的主犯。

张说,他打了几下后,假装摔伤了,回到床上躺下。另一名病人回忆说:“孙跪在地上求我们别打了。他受不了了。”

此时,值班护士曾伟林在楼下的监控录像上发现了这里发生的一切,胡金艳立即上去,对李海婴说:“你再闹,还想不想出去了!”

但跟上来的乔燕琴阻止说:“别管她(指胡金艳),继续打,打得还不够狠。”乔燕琴(另一份供词里说是吕二鹏)还向里面挥了两下拳头,按房内人理解,意思是打得更狠一点。

护工走后,仓头李海婴吩咐说:“打得保安不满意。保安交待的事不办好,大家都有麻烦。再打半个小时。”

几分钟后,胡金艳在监控室发现206仓内有人再度殴打孙志刚,便跟着曾伟林又来到206。孙跪在地上,直请求换一个房间。

孙抱着被子,跟着吕二鹏来到对门的205房,一头钻进了厕所。这里面有大约15个精神病人。但胡金艳说,他们一般是不打人的。然而很快,206房的病人们又听到了孙志刚的叫声,“非常凄惨”。

他们从窗口可以看到,吕二鹏提着警棍隔着门在捅孙志刚。也有人称,他们看见吕进入了205,打从厕所里露出头来的孙志刚。

大约1点半左右,乔燕琴吃完了玉米,上楼回宿舍去了。此后未再听到孙志刚的动静。

当天晚上,另一名值班护士邹丽萍在值班护理记录上,为孙志刚做的记录是“本班睡眠六小时”。

20日上午9时50分,护士查房,发现孙趴在水泥床上一动不动,且呼吸微弱,脸色发紫,赶忙把他送到救治室。

值班医生任浩强做了常规抢救。十分钟后宣布孙死亡。他在向区长彭红军知会后,在死亡证明上填写了“脑血管破裂?心脏病猝死?” 并且声称孙志刚除趾部有异样外没有明显伤痕。

但在广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法医学鉴定书上,孙志强的伤痕是这样被描述的,“身体有多处表皮擦伤和表皮脱落,背部在60×50CM范围内大片皮下出血,其中在左侧背中部可见四处条形皮内出血,宽0.3cm,长分别为16、12、8.7、7.5cm。而解剖还查明,孙双肺表面淤黑,胃内有褐色水样物160CM。

法医解释说:“被害人孙志刚因背部遭受钝性暴力反复打击,造成背部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206房的两次殴打“共持续了约9分钟”,而孙背部的出血区几乎覆盖满了整个背部,其状惨不忍睹。

法庭上

4月4日,张明君被送到湖南省怀化市收容中转站。此时他已在收容机构里“中转了”了17天。其间,他借用别人的手机给妻子李芳打电话,叫她送1500元钱来,然后就被放了出来。

中转站给了他三块五毛钱让他回家。身在湖南的张明君用这些钱给妻子打通电话,李芳立即汇了100块钱,让张回到了东莞。

但“失踪”多日的张明君已丢掉了工作。在寻职无着之后,5月8日,夫妻俩回到成都。 刚下火车,张的朋友就告诉他,家乡的公安在找你。张明君还以为是由于自己从“疫区”广东回来,要到医院检查。

在家人怀疑的眼光中,急于洗清的张明君四处打电话到家乡和成都的“110”询问警方为何找他,最后他问到了成都市公安局的一名巡警朋友。5月9日,朋友说请他吃火锅。在成都金牛山庄门口,赴约的张明君被广州来的警察抓获。他这才想起,当时在广州收治人员救治站里“自己曾经打过一架”。

6月5日,身穿黄背心的张明君站在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在涉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12名被告中,他是排名第五的主犯。

李芳此时在成都已全然束手无策。她四处借钱无果,并且在SARS尚未解除警报之前,难以及时赶赴广州。

张明君和同案9名被告都没有请律师,其中8人由政府指定的律师为其辩护,两人未要律师。律师们大多对公诉方指控的主要事实未持异议,而均对被告作减罪辩护。

身材瘦小的张明君在庭上失声痛哭,多次抢着发言,强调自己完全没有故意打孙志刚,是受胁迫的,因为如果他不动手,就会成为第二个孙志刚。

李海婴的辩护人梁国雄指出,根据《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得有体罚、虐待、侮辱、被收容人员”,第十五条规定:“被收容人员的人身及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但我们遗憾而震惊的发现,该救治站根本就没有做到上述规定的要求,而是变成了一张被收容救治人员的噩梦之床。”

梁国雄当庭辩护说,“李海婴等被起诉的被收容人员,因不想自己成为下一个被杀死的蚂蚁,在求生的本能支配下,惧于护工的淫威,不得不选择听从护工吩咐而保全自己的方法,除此以外,他们能有其他选择吗?在这样充斥着暴力的地方,他们不过是护工手里的一个伤害他人的工具而已。”

8名收容人员及其代理人均强调殴打孙志刚是被迫为之,希望法庭能以“被胁迫”而减轻处罚。

梁国雄等多名律师还特别提出,尸检结果不能证实206仓的打击是造成孙志刚死亡的直接原因,因为尸检提到“背部可见多处条形下出血”,这样的伤痕不可能是没有任何器械的收容人员打击形成。

律师强调,“可能有其他共同导致孙志刚死亡的打击”。孙志刚在两次被打后,自己抱着被子走到205室,还能自己上厕所。但是,此后直到其死亡的八九个小时内还发生了什么,至今无法查证。

而且,孙在进入201前就曾被打,这方面的查证也不清晰。

事实上,这一切只要播放当时的监控录像就可以清楚。此前,有关方面也强调案发当时有录像为证。但是,这个至关重要的证据并未出现在公诉方出示的证据中,律师也未当庭提出展示请求。

6月9日下午3时30分,当张明君听到自己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时,再度痛哭失声:“我还有9个月的儿子啊!我是家里的顶梁柱。我进了监狱,一家人就都完了!”

(以上报道除已注明来源处,均来自庭审当天出示的经过质证的证言和相关法律材料)

孙志刚案6月9日一审判决结果

- 乔燕琴,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李海婴,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钟辽国,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周利伟、张明君、吕二鹏,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 李龙生,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

- 韦延良、何家红、李文星、乔志军、胡金艳,有期徒刑3年至10年;

- 李耀辉、张耀辉、彭红军、任浩强、邹丽萍、曾伟林,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3年。

孙志刚案其他责任人员违纪处分结果

- 林培坤,广州市公安局副局长,行政记过

- 卢彦德,广州市卫生局副局长,行政记过

- 唐启畅,广州市民政局副局长,行政警告

- 单梅叶,广州天河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开除党籍、行政开除

- 谭穗渝,广州天河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开除党籍、行政开除

- 罗侨安,广州天可区公安分局民警,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

- 刘敦树,广州天河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副所长,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

- 许伟浚,广州天河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所长,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

- 陈建华,广州天河区公安分局民警,行政记大过

- 韩立平,广州天河区公安分局副局长,行政撤职

- 吴小明,广州天河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行政撤职

- 杨东胜,广州天河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行政撤职

- 付强,广州天河区公安分局副局长,行政记大过

- 邹琨,广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办公室信访科副科长,行政记过

- 杨炳坤,广州白云区公安分局江高镇派出所副所长,行政记过

- 林建荣,广州市脑科医院江村住院部科主任,撤职处理

- 刘兆江,广州市脑科医院江村住院部护士长,行政记大过

- 邓河晃,广州市脑科医院副院长,行政记过

- 叶建华,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遣送科副科长,行政撤职

- 冯绍裘,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站长,行政记过

- 梅广平,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遣送科工作人员,行政记过

- 李爱荣,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遣送科工作人员,行政记过

- 谢志勤,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遣送科工作人员,行政记过

(资料来源:广州市纪委、广州市监察局)

谁该为孙志刚之死负责

(资料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调查显示,广州市规定的收容人员范围,超过了广东省人大通过的法规确定的范围。而孙志刚,是这种违法行政的直接牺牲品

本刊记者/唐建光

6月5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张明君和几名被告都在法庭上说:“我们也是受害者,是错误收容制度的受害者。”

一位律师告诉记者,在206房的8人中,至少有三人是有合法证件而被收容的。当天,有多名曾被收容的公民来到法院希望旁听此案,但遭到拒绝。

同一天,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广州市白云区公安分局黄岗村派出民警李耀辉说:“我只是个替罪羊!”

此时,孙志刚的收容,已被官方定性为“错误收容”。他有身份证、工作和租住房(只是当时未随身携带),因此不属于《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六款所规定的“三无人员”:无合法证件且无正常居所、无正当生活来源而流落街头。

这项地方法规是去年4月1日生效的。广东省人大法工委办公室主任李焕新当时特别强调:有合法证件、正常居所、正当生活来源,但未随身携带证件,经本人说明情况并查证属实的,不得收容。

李耀辉被指控应对错误收容孙志刚负责,被判刑两年。但他的律师在为其辩护时说,李耀辉只是忠实执行了上级的命令。因为根据广州市的有关文件,孙志刚没有广州市暂住证,就属于收容对象。

但是这位律师并没有当庭出示这份文件,他要求法院予以查证。

那么,孙志刚到底是否属于收容对象呢?记者查证的真相是--广州市的规定是与广东省人大颁行的地方法规有不同,或者说,前者自行扩大了收容范围。

2002年6月26日,广州《新快报》一篇标题为《不办暂住手续一律遣送原籍》的文章,转引广州市一位政府官员的话说:“外来暂住人员没有正当理由,不按照省人大规定办理暂住手续,甚至拒绝办理IC暂住证或临时登记证的,一律视作不具备在广州就业所需的合法证件予以收容。”

这篇文章还援引当时广州市另一位政府高官的话说,今年引进外来人员应偏重高层次、高素质的人才,而会给广州带来教育压力、治安压力等低素质人员则应合理控制。

两位政府官员的讲话并非随口而言。记者随后获得了两份文件,正是李耀辉律师所称的政府规定。

一份《市收容遣送“三无”人员工作协调小组会议纪要》显示,在2002年3月28日和4月5日广州市的有关会议上,达成的意见是:关于对《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六款“无合法证件且无正常居所、无正当生活来源而流落街头的”掌握,对虽有身份证,但无广州市暂住证,且无正当生活来源的,应当收容遣送。

而在一份由广州市公安局和广州市民政局下发的,关于贯彻实施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三无”流浪乞讨人员管理通告》的意见中,进一步明确:“外来人员有身份证、无暂住证,生活无着落的,予以收容”。

需要注意的是,前述那两次会议正好召开于《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生效前后。广东省一位曾参与《规定》制订工作的官员,提醒记者注意规定内容的差别:广东省的法规规定必须“三无”同时具备,且流落街头者方可收容。但根据广州市规定,没有广州市暂住证和正当生活来源即应被收容,持有身份证者不能排除在外。

那么,广州市的规定是否违反了省人大通过的法规呢?这位官员说,一个稍有常识的人对此都可以判断。

这位官员还说,当时省人大出台这一规定的初衷就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限制执法部门任意扩大收容范围。如在第十条还专门针对随意收容有证件而临时没有带证件的人的行为作出规定,“公民有身份证明但未随身携带,公安部门应予以查核,如确有合法身份证明不应收容”。

同时《规定》还明确,由地方财政为收容工作拨款,禁止向被收容人员收取费用,以防止一些部门和个人为经济利益驱动扩大收容范围。

广东省确定的收容范围是严格按照中央文件执行的,目的很明确,就是要减少收容数量。事实上,条例刚颁行时,广东各收容站里都空空荡荡。但是《规定》生效后执行很不顺利。一是一些部门仍然变相收费,二是一些地方政府自行制定规定,扩大收容范围。很快收容站内又拥挤起来。

上述那名官员称,规定刚一出台就遭到了一些地方政府的非议,认为束缚了他们的手脚。广州市相关部门便找到省人大要求扩大收容范围,遭到拒绝后,自行出台了规定。

据称,这项法规酝酿多年始得出台,即是因为背后的争议。既要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又要保护公民的个人权益。这是立法者试图寻找的平衡点。“但是,执行者歪曲了我们的立法本意。”这位官员说。

他认为,根本的问题在于,从中央到地方,都是实行治安责任制,由书记市长一把手负责。因此,地方官员会首先保护自己的辖区少出问题,把不安定因素都清走,维护一方平安。“他们认为,大部分人的利益保住了,少数人受点委屈,受点损失无所谓,关他几天,也奈你不何。”

这位一直关注着孙志刚案的官员说:如果严格执行《规定》,就不会有孙志刚之死。现在一些人入狱,一些官员受到处分,这也是有人承担责任的一种方式。

“但是,目前受到惩处的人还不多。再不纠正再不整顿,那么以后站在法庭上的,就可能不只是几个基层执法人员。他们应该检讨自己的作法,否则会造成更多违法收容,也会使更多的执法者受到惩处,直至追究到政策、法规的制定者身上。”

孙志刚案件我们要注意什么?

对人命关天的大事都如此麻木不仁,真正是当官做老爷。如果这种作风不改变,类似于孙志刚事件的案子还会继续发生,百姓的人权依然没有保障

文/茅于轼(天则经济研究所常务理事)

孙志刚案件的真相据说已经侦察出来,主要是七八个被收容的人打死了孙志刚,与收容所的看管人员无关,他们的责任顶多是对孙志刚的收容不符合条件,责任是很轻的。打死人是要偿命的,这七八个被收容人员已经抓捕归案,厄运难逃。

这样的“真相”实在疑点太多。这七八个人和孙志刚无怨无仇,为什么要打他?而且竟然打死了?打人的动机是什么?孙志刚来到时已经受伤,怎么还能和人打架?如果是这些人打死了孙志刚,为什么还把他们放跑了?而且他们自己打死了人也不像许多真正犯了罪的人那样离家出走,到处藏躲,而是在家坐等抓捕归案?

现在孙志刚已经死了,再也不会说话了,他到底被谁打死的,就看活着的人怎么说。真正的凶手面临打死人要偿命的危险,会不顾一切想方设法把责任推给别人。只要他手里还有可以打死人的权力,这份权力现在还可以使用,推卸责任,嫁祸于人,是不难做到的。最后,最最没有权力的人,就很可能成为替死鬼。

谁最没有权力?最容易受陷害?就是那些和被打死的孙志刚一样的人,就是那些被收容遣送的人。这是事物发展的必然逻辑。现在我们正在看到这一幕,由有打人特权的人当导演,让无权无势的人当演员,有点像古罗马斗兽场让两名奴隶表演角斗。

把调查孙志刚案件交托依然可以行使打人特权的人。能调查出什么结果来,这不是再清楚不过的吗?

本来我们是想要为孙志刚申冤,如果不改变这种调查侦讯人员的结构,弄得不好,反而会制造出一批新的冤假错案。

应该说,孙志刚被打死,很大程度上是偶然的。看管人员和孙志刚无冤无仇,不会故意把他往死里打。多数人合乎情理的猜想是孙志刚对收容不服,申辩了几句,口气硬了一点,冒犯了这批有特权的人,所以看管人员打他想教训教训他。没想到出手太重,竟然打死了。

而现在让这批人参与调查,则必然会造成新的冤假错案。这具有必然性。我们为了防止偶然发生的侵犯人权的事,却制造出必然发生的,更严重侵犯人权的事。结果是特权在手的人可以有恃无恐,变本加厉地横行不法。这样的话还不如让孙志刚沉冤不白。因为我们还没有为冤枉的人伸张正义的起码条件。

真正的凶手,一方面要找替罪羊,另一方面还要隐瞒真相。所以可以预期,他们会把了解真相的人一个个威逼利诱,不让他们说话,更不让他们出庭作证。按照《南方都市报》最早的详细报导,可以作证的人不下十几个。我猜想,他们每一个人都经受着巨大的压力,是说真话,还是屈从权力说假话;是出庭作证伸张正义(这样做要冒巨大风险),还是不吃眼前亏,逃避责任。

他们正经受着严格的良心的考验。我们可以看到,一出正义和邪恶的惊心动魄的斗争正在展开。对于被卷入的各方来说,这是生与死的搏斗,不容有丝毫的松懈。

我们知道,死刑不能滥用,从宣判到执行仅仅几个月,不但不人道,而且妨碍真实案情的揭露。孙志刚案件很典型地作了说明。如果作案人不是面临死刑的威胁,他们不至于付出巨大代价去隐瞒真相。一个人为了求生,可能不惜代价去做任何伤天害理的事。在“从重从快”的政策下,犯人在一两个月内就被执行了,如果有冤情,永远不会再有出头之日。对制造冤案的人倒是让他们坐进了保险箱。

孙志刚案件更有一个重要方面,要发动全社会来关注,来追究,来检讨。这就是孙志刚的家属为了申冤,到许多部门上访投诉,无一受理,最后还是《南方都市报》做了详细采访,发表了事实真相这才被社会公众所了解。我们要问,作为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有关部门去做什么了?他们为什么如此冷漠?连普通人的同情心都没有。他们配做政府官员吗?

对人命关天的大事都如此麻木不仁,真正是当官做老爷。如果这种作风不改变,类似于孙志刚事件的案子还会继续发生,百姓的人权依然没有保障。因此孙志刚家属走访过而且没有得到支持的所有政府部门都应该做出检讨,不称职的干部要教育或者调离原来岗位。

以强凌弱,于国何福?于民何利?

城市者,非有城区之谓也,乃有市民之谓也。靠行政圈地、卖地财政、造城运动、政绩工程是无法形成市民社会的。而对于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的slum(下层聚落)现象,只有通过维护贫民权益而不是侵犯他们的权益,帮助他们而不是歧视、驱逐他们来解决

文/秦晖(清华大学历史系教授)

我国历来是个低福利国家,社会保障水平不仅不如“国家从摇篮到坟墓”实行全方位保障的“瑞典式社会主义”,也不如官方最低生活保障和民间福利基金、志愿公益组织都很发达的美国。

不仅现在搞市场经济据说是“不找市长找市场”,就是改革前“市长”统管一切的时代,至少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也没有什么福利可言。如果说社区还有点合作医疗、五保户救济的话,国家福利责任则是基本不存在的。

那时许多贫穷乡村“大队开具证明、支书带队乞讨”大概就属于“福利”了,至于更惨的大饥荒时代,不说也罢。

然而我国又拥有世界上如果不是最发达,至少也是最发达之一的“收容”制度。其发达的程度不仅“自由市场”的美国闻所未闻(无公民权的外国非法入境者也许例外),“福利国家”的瑞典更听之如天方夜谭。

“收容”之网越撒越大

建国初年的收容工作具有救助性质是应当肯定的。但是,恰恰在我国“社会保障”程度完全成为负值的大饥荒时代,收容遣返工作却空前制度化并且强制化了。

那时,这个制度就成为“给社会主义抹黑”的死里求生的逃荒者的“夺命克星”。我的家乡广西当时发生惨绝人寰的“环江事件”:环江县因“亩产13万斤”引发“反瞒产”的人祸,导致饿殍盈野,饥民纷纷“盲流”求活。而县官怕“卫星”露馅,派人四出强行“收容”,他的一句名言后来载诸史册:“抓不回来,打死算了!”

可以说,当时就算真有什么自然灾害,国家就算无力教援,以中国之大,丰荒互见,如果不是以“收容”之名抓捕逃荒者,不许其寻求活路,何至于饿死这么多人!

从那时以来,这“收容”基本上就成了维护“稳定”的一项“专政”措施。后来搞市场经济了,许多人又发现“收容”还是一桩大有油水的“创收”事业。于是就有靠“收容”发奖金、靠“收容”“盖起了极为气派的宿舍楼”,乃至广为“委托收容”并按名额给回扣的事。再后来腐败严重了,有人又发现“收容”不仅有助于“社会稳定”而且更有助于自己乌纱帽的“稳定”,于是“上访一族”又成为强制“收容”的重点对象。

如此愈演愈烈,于是有了“苏萍”,有了程树良、黄秋香、张正海、朴永根……等等一桩又一桩惨案,有了“604次列车上跳车逃跑摔死的女民工”和宝安区囚车上“下饺子似的一个个摔下”死伤的“外地人”等不知名的冤魂。

“收容”之网越撒越大,从流浪乞讨、卖淫嫖娼到“三无人员”,从农民工到大学生,从“盲流”到“非法上访者”,直到这次大学毕业、三证俱全而且有工作的孙志刚也死于“收容”之祸,以至酿成群情激愤,上达天听。

孙案如今已经处理了。且不谈对此处理结果人们仍然议论纷纷。然而孙志刚之后呢?每个类似案例都需要先“上达天听”,再“严肃处理”吗?

如此消灭“流浪者”

如果要就孙志刚事件发议论,此事的性质也再明显不过:它就是公民基本人权问题,而且是政权机关不受制约地滥用权力恶性侵犯人权的问题。

孤立的警察个人违法可能任何国家都难免,但作为孙志刚事件制度背景的“强制收容”、“收容创收”之制无论是在现代左派掌权的瑞典,还是“右派”掌权的美国都不可能发生,但“右派”苏哈托的印尼与“左派”金正日的朝鲜都大量存在。因此这的确是个无关姓社姓资、超越左派右派的共同底线问题。

但它并不是“社会保障问题”,更不是什么“社会保障过分”或“违背本人意愿的社会救助”。

我并不反对,并且一直是呼吁实行社会保障的。但是我想,即便是实行全面福利保障的瑞典人,也不会把孙志刚事件当作社会保障过分还是不足问题来谈论的--我国现行的强制收容与驱逐农民工乃至大跃进时代的抓捕逃荒者一样,根本就是以强凌弱仗势欺人,哪里是什么“过分救助”?

有材料说,仅广东一省2000年就强制收容58万人次,其中符合“规定”的,即所谓“流浪乞讨、卖淫嫖娼”仅占一成左右。

然而且不说其余的绝大部分,仅就这“符合规定”的“收容”对象而论,卖淫嫖娼姑且不论,“流浪乞讨”难道就可以构成被抓被关、罚款做苦役,乃至可能遭到孙志刚式命运的理由吗?

我们几十年来经常批评发达国家存在着“无家可归的流浪者”,而我们自己就是用对待孙志刚的方式来消灭“流浪者”的吗?

应当说,救助性质的收容在我国如今也有很好的例子。新华社的一条消息说,今年以来,天津市收容遣送站在全国范围内率先试行“人性化,重服务,突出救助救济职能”的新工作方式,使社会弱势群体“不能因为政府行为而受到伤害”。

它的基本原则其实也简单,就是除违法者只能由执法机关采取强制手段外,一般需要救助者都实行“自投收容”,“想来就来,想走就走”。

其实,这也是人们的常识中对“救助”的理解。正如一位访问学者看到报道后评论说,美国的“收容站”就类似这种“想来就来,想走就走”的福利模式:在寒冬季节,流浪汉和乞丐们因外面太冷,就纷纷投奔政府的“收容站”,克林顿夫妇还亲自去“收容站”和他们一起吃火鸡呢。等到天气变暖,他们又开始到外面享受自由去了。

其实我想,美国人同咱们在这点常识上应当没什么“文化”之别:我们认为流浪者给体制“抹黑”,美国人也不会认为流浪者的存在是他们的光荣。然而你的“光荣”难道可以成为剥夺弱势者自由、对他们进行迫害的理由?

我们的“城市化”所为何来

孙志刚事件还应当使我们思考:我们的“城市化”所为何来?包括进城的“前农民”与都市中一部分原有边缘人群的许多合法权利和利益受到侵犯,理由往往是嫌他们“抹黑”。

如今不仅管理部门,我们的一些学者也在有意无意地渲染“贫民窟恐惧症”,对都市下层形成的“不雅观街区”过于敏感,其排斥的力度常常超出合理的公共秩序(主要是治安秩序与交通秩序)的需要,而更多地变成一种维护煌煌帝都庄严气象的需要。

当然,世界上没有谁会喜欢都市中存在着不雅观的穷人街区(即slum,汉译通常为“贫民窟”),不仅任何社会中的管理当局都希望自己的统治中心外形壮观秩序严明,现代进步的民权运动也往往将slum视为社会病而要求政府寻求解决之道。

当年美国民权运动中雅各布·A·里斯在名文《与贫民窟作斗争》中发出“要么我们消除贫民窟,要么贫民窟将我们消灭,二者必居其一”的呼声,几乎与黑人民权领袖马丁. 路德. 金的《我有一个梦》齐名。

但是民权运动要求消除slum现象,主要是要求政府尽社会福利的责任,而非鼓励政府行使驱赶的权力,更不是要把slum(下层聚落)变成squatter(非法聚落)。

slum是19世纪才进入英语的词。约1825年前后,它逐渐被用以专指因工业化进程大量进入城市的下层人民聚居区,当代辞书一般解释为“人口稠密的城市下层街区,以拥挤、肮脏、破败、贫穷与社会混乱为特征”(Webster's Ninth New Collegiate Dictionary, Merriam-Webster Inc. 1987. P. 1111. Oxford Concise Dictionary of English Etymology, Oxford Univ. Press. 1996.p.444.)。

而squatter来源要古老得多,它的词根squat起源于古拉丁语,意为“打击”,转义为“强取”,在中世纪英、法语中它已逐渐特指“非法占地”、“非法居留”、“不付租金而占住”(Webster's Ninth New Collegiate Dictionary, Merriam-Webster Inc. 1987. P. 1144. Oxford Concise Dictionary of English Etymology, Oxford Univ. Press. 1996.p.457.)。近代以来在公民社会中这个词作为街区的指称很少见到,但当代由于偷渡、难民(船民)等非法入境者增加,在一些移民管制较松的国家,许多城市也出现了“非法居留者街区”。

由于难民、偷渡客大都是穷人,因此非法居留者街区通常也以脏乱差著称而具有贫民窟的外观。但在本质上slum和squatter是有区别的:slum的居民是公民,而squatter的居民则可能大都不是。

slum的居民只是贫民,而squatter的居民在很大程度上是“贱民”。前者与都市主流社群虽有很大的经济鸿沟,但在法治社会里并无基本公民权利与身份等级之差,而后者固然缺少财产,但更缺少的是基本人权和法律保护。前者是救济、帮助的对象,而后者可能是歧视、排斥甚至抓捕与驱赶的对象。

显然,如果说slum 是一种不良现象,那么squatter无疑更为不良。现代公民社会的都市并不是都能消灭slum现象,但除了非法入境者收容区之外,在本国国民中不大可能形成squatter。对本国国民的贫困者街区像对待非法入境者那样采取驱赶、拆毁、强制遣返等压制性而非救助性措施,应当说是十分罕见的。

城市的空气应该使人自由

在当今世界上,有两个大城市以没有贫民窟著称。一个是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瑞典是个高税收高福利的“民主社会主义”宪政国家,拥有发达的社会市场经济,公民可以自由迁徙、择业,全国几乎没有城乡差别。该国实行“从摇篮到坟墓”的高水平社会保障制度,公民住房也在它的保障之下。

斯德哥尔摩市区近70万人口中,10万富人在交纳高额累进所得税后仍然有能力拥有各式花园住宅。其他人住在公寓楼内,几无贫富之别,平均不到两人就有一套多居室住房,分布在规划很好的29个住宅区与6个卫星城,公共设施配套,工作、生活、文化服务三结合,以整洁、方便、舒适著称。尤其是人均拥有地下车库面积冠于全球,使斯德哥尔摩居民区绝无发达国家城市常见的乱停车之弊。

而朝鲜是个国家对居民的人身控制极严格的社会,城乡差别悬殊,身份壁垒森严,户口管制之密甚于改革前的中国,尤其是近二十年来随着经济状况的恶化,乡村饥荒蔓延,而国家对逃荒者和其他非经特许的流动人口惩罚也越来越严厉。于是朝鲜的首都平壤便创造了一桩奇迹:在全国性大饥荒之中仍然保持帝都气象,既无打工潮,亦无贫民窟。

实际上从根本来说,要想消除slum的确也无非是两个办法:或者像瑞典,以“福利国家”的责任消除贫民群并使之富裕起来融入都市正常生活。或者像朝鲜,把slum当成squatter来处理,以不受制约的管制权力把贫民赶走乃至根本就禁止他们进入城市,把他们圈禁在穷乡僻壤。

而当今的绝大部分发展中国家既没有能力如瑞典那样造福于穷人,也没有权力如朝鲜那样赶走和抓捕穷人,所以他们都难以避免slum现象--如所周知,甚至连包括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也没有能完全做到这一点:尽管像纽约哈莱姆、华盛顿14号街这类地方如今街区建筑与公共设施景观与历史上的贫民窟已不可同日而语,但由于居民相对贫困和治安不良仍被视为slum类型的社区。

但是,如果这些国家因为没能学瑞典而也许应当受到批评的话,恐怕也很少有人要求他们去学朝鲜的。斯德哥尔摩没有贫民窟,那是瑞典的光荣;而平壤“没有贫民窟”并不是朝鲜的光荣。

圣保罗、马尼拉和孟买因为无法消除贫民窟而应当在北欧人面前自惭形秽,但他们可以因为没有把贫民当贱民来驱逐、甚至当成罪犯来抓捕而在朝鲜人面前感到自豪。瑞典在消除贫民窟方面比之于巴西完全可以说是体现了社会主义(或曰民主福利国家)的优越性,但巴西当局无法把slum居民抓起来强制“收容遣返”,朝鲜人有资格嘲笑这种“资本主义落后性”吗?

上世纪20年代我国马克思主义社会学奠基人陈翰笙曾经批评当时的社会说:“吾人所谓之都市,其性质不似city”。

而如今我们不管是要搞小城镇还是要搞大中城市,当然都是要发展city。近代城市作为新兴文明载体从西方中世纪末期的背景下兴起后,它的最本质的特征是什么呢?就是那句著名的中世纪谚语:“城市的空气使人自由”(Stadt Luft macht frei)。

现代化性质的“城市化”,不仅意味着聚落规模由小变大,产业结构由农而工商,更重要的就是前述那种“城市空气”的形成,走小城镇化的道路也好,大中小城市并举也好,没有这种“空气”都不能说是城市化了。我们清华的老校长梅贻琦有句脍炙人口的名言:“大学者,非有大楼之谓也,乃有大师之谓也”。

如今我们同样可以说:城市者,非有城区之谓也,乃有市民之谓也。靠行政圈地、卖地财政、造城运动、政绩工程是无法形成市民社会的。而对于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的slum现象,只有通过维护贫民权益而不是侵犯他们的权益、帮助他们而不是歧视、驱逐他们来解决。

“圈地饥渴症”与“slum恐惧症”都是应当治疗的。我们应该发展市场经济,也应该注重社会保障,但这两者都不能允许以强凌弱。以强凌弱,于国何福?于民何利?

收容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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