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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人民检察署的成立_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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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人民检察署的成立
时间:2013-01-14 作者: 新闻来源:正义网 【字号: | |

1949年9月21日,在中国人民解放战争即将取得全国胜利的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举行。会议肩负起时代和人民的重托,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且制定了两个具有历史意义的开国文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为创建新中国国家制度奠定了政治基础和法律基础。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最高人民检察署,作为国家的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副检察长和委员均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检察署的职权是对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和全国国民之严格遵守法律,负最高的检察责任。这些规定,确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检察制度及检察机关在国家制度和国家机构中的重要地位。1949年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罗荣桓为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同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委员会议在中南海勤政殿举行第一次会议。罗荣桓检察长宣布最高人民检察署成立,并要求尽快制定检察署组织大纲,从速建立机构,开展检察工作。1949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署启用印信,正式办公。同年12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批准《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这是新中国关于检察制度的第一个单行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署的设置

1949年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任命罗瑞卿、杨奇清、何香凝、李锡九、周新民、陈少敏、许建国、汪金祥、李士英、卜盛光、冯基平为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委员会议委员。由检察长、 副检察长和委员共14 人组成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委员会议。

1949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委员会议在中南海勤政殿举行第一次会议,会议由罗荣桓主持,全体成员出席。罗荣桓宣布最高人民检察署成立,并要求尽快制定检察署组织大纲,从速建立机构,开展检察工作。会议对最高人民检察署的组织机构和干部配备问题进行了讨论,并推举了李六如、蓝公武、罗瑞卿、杨奇清、周新民五人为检察署组织大纲的起草人。

1949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署启用印信,正式办公。次日,最高人民检察署第二次检察委员会议通过《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审批。同年12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毛泽东批准了这个条例,这是新中国关于检察制度的第一个单行法规。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署的建立

1950年1月29日,中共中央转发《最高人民检察署关于建立机构与开展工作的通报》,要求各大区中央局、分局和省、市委保证其实施。《通报》提出重点建立、逐步发展的方针,确定了各级机关的名称和设置。

1950年2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毛泽东主席批准了《最高人民检察署一九五○年工作计划纲要》,明确1950年检察机关的首要工作是建立各级检察机构。为了加速检察机构的建立和检察干部的配备,1950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批准了最高人民检察署制定的《各级检察署工作人员任免暂行办法》。

在1950年内,先后四次分别由中共中央发布指示和经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批准下达文件,督促检察机关的建设。这充分表明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对检察工作的重视。1950年底, 最高人民检察署设在全国五大行政区的检察分署全部建立,全国 50 个省、直辖市和省一级行政区有47个建立了检察机构,并在一些重点专区和市、县建立了人民检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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