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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 |
司法制度是指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我国的司法制度包括侦查制度、检察制度、审判制度、监狱制度、司法行政管理制度、人民调解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国家赔偿制度等。 我国的司法制度是一整套严密的人民司法制度体系,在整个国家体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 ·侦查制度 ·检察制度 ·审判制度 ·监狱制度 ·仲裁制度 ·公证制度 ·调解制度 ·律师制度 ·司法行政管理制度 ·国家赔偿法 ·法律援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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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 ·高法职责权限与工作原则 ·审判委员会与审判机构 ·全国法院组织体系 ·港、澳、台地区司法制度 ·审级制度 ·司法解释 ·申诉与再审 ·巡视制度 ·裁判文书 ·司法鉴定 ·法院公告 ·执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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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 | ·检务公开 ·反腐最新动态 ·构筑腐败“预防网” ·前车之鉴 ·法治报道 ·举报指南 ·举报流程 ·举报电话 ·职务犯罪
修订后的举报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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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 | ·治安管理 ·道路交通管理 ·消防监督管理 ·出入境管理 ·户政管理 ·边防管理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监所管理 ·警车管理规定 ·通缉令 ·A级通缉令 ·地方警事 ·寻人启事 ·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五个严禁 ·全国公安新闻信息网 最新发布 公安部信息 各地信息 分类信息 地方公安 督察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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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机关 | ·司法政务公告 准予六家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代表处的公告 准予香港王培芬律师事务所在上海设立代表处的公告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用书发行通知 劳动教养管理所所务公开内容 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作出系列部署防治非典 确保监所安全稳定 关于开展第十六届全国法制好新闻评奖工作的通知 ·全国法制宣传日 ·律师天地 ·公证之窗 ·基层工作 ·司法协助 ·法律援助 ·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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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报告 | ·首次发布法院年度报告 ·2009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 ·2008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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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高级人民法院,以下为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各级各类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统一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区划设置,专门法院根据需要设置。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法院。由基层人民法院设若干人民法庭,作为派出机构,但人民法庭不是一个审级。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央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和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是指根据实际需要在特定部门设立的审理特定案件的法院,目前在我国设军事、海事、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 >> 我国新一轮法院改革全面启动 我国已初步形成中国特色人民法院体系
人民检察院 | |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这种自上而下的排列反映了检察机关上下级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及其集中统一的特点,这与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有显著不同。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检察机关必须一体化,必须具有很强的集中统一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主要包括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各级人民检察院都是与各级人民法院相对应而设置的,以便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案。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公安机关 | | 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同时它又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因而它又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之一。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同时公安机关又依法侦查刑事案件,行使国家的司法权。公安机关的性质具有双重性,即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 公安机关的职责是: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 全国公安民警元旦起使用统一人民警察证
司法行政机关 | | 司法行政机关是我国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司法体系和法制建设中占有重要地位。新中国成立后,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于1949年10月30日设立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后,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和任务主要有:监督和指导全国监狱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工作,监督和指导全国劳动教养工作;制定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检查各地区、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指导对外法制宣传工作,管理法制报刊;监督和指导全国的律师工作和法律顾问工作,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在华设立的外国(境外)律师机构;监督和指导全国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负责委托港澳地区律师办理在内地使用的公证事务;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和司法助理员工作;管理部直属的高等政法院校,指导全国的中等、高等法学教育工作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组织参加联合国有关预防犯罪领域的会议和活动,承办联合国有关对口部门的往来业务,组织参加国际有关人权问题的法律研讨和交流活动、开展政府间的法律交流与合作;参加与外国签订司法协助协定的谈判,负责国际司法协助协定执行的有关事宜;参与国家立法工作,组织司法领域人权问题研究;监督大型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管理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指导全国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司法厅(局)领导干部。 >> |
 院长 :周强
 检察长:曹建明
 部长:郭声琨
 部长:吴爱英
特别链接:中国平安网 中国法律援助网 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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