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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中国医科大学网站
学校章程

中国医科大学章程

发布时间:2016-06-01 14:58:16     点击数:49542

 

序言

中国医科大学身为1931年创建于江西瑞金的中国工农红军军医学校。1932年学校更名为中国工农红军卫生学校。1940年在延安,毛泽东同志提议正式更名为中国医科大学。1948年在沈阳接收原国立沈阳医学院(前身为满洲医科大学1911年由日本国南满铁道株式会社建立)1949年接管合并原私立辽宁医学院(前身为盛京施医院医学堂,1883年由英国基督教联合长老会派遣的医学传教士建立)。学校是原国家卫生部部属高等医学院校,2000年划转为辽宁省人民政府管理,2015年获批为辽宁省人民政府、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教育部共建高校。

中国医科大学是中国共产党最早创建的医学院校,是唯一以学校名义参加红军二万五千里长征并走完全程且坚持办学的院校,也是我国最早进行西医学院式教育的医学高等学校之一。在党的领导下,中国医科大学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培养造就了一大批医学专门人才,为国家医学教育事业和人民卫生健康事业作出了积极贡献。

中国医科大学秉承“政治坚定、技术优良”的校训、“埋头苦干、求实创新”的校风、“爱教善教、守正创新”的教风、“勤学乐学、求是创新”的学风,弘扬“政治坚定、技术优良、救死扶伤、人民至上”的红医精神,将“为党和人民培养情系人民、服务人民、医德高尚、医术精湛的仁心医者”作为人才培养总目标,努力建设“有特色、高水平、国际化,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研究型医科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为保障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中国医科大学,中文简称为中国医大,英文全称为China Medical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CMU。学校法定住所地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河路77号,官方网址为www.cmu.edu.cn

第三条 学校是经国家批准,辽宁省人民政府举办并管理辽宁省人民政府、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教育部共建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以及终止,需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条 辽宁省人民政府和辽宁省教育厅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依法对本校进行监管,尊重和保障学校的独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提供和保证学校的办学资源,保护学校事务不受校外机构、组织、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中国医科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建设以医学为主,哲学、教育学、理学、工学和管理学等学科相互融合、协调发展的高水平医科大学。学校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同时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做出贡献。

学校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自主管理,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医疗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合作交流,以及其他社会服务。在招生、人事、学科和专业设置、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机构设置以及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依法享有自主权。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中国医科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医疗、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对教材工作负总责,落实国家教材建设相关政策,成立教材工作领导机构,明确专门工作部门,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负责教材规划、编写、审核、选用等。

()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学校党的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在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常务委员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党委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常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其他党委常委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常委会委员到会。党委常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会议。

党委会和常委会依照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履行职责,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包括重要干部任免、重要人才使用、重要阵地建设、重大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安排、重大资金使用、重大评价评奖活动等。

中国共产党中国医科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专门力量,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学校纪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十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产生和任命。校长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医疗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行使职权。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组织开展教学、科研、医疗工作,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设校长办公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医疗、行政管理等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校长办公会议依据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十 学校设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学校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学科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医疗服务等发展规划。

(二)审议新增或调整学科、专业以及教学、科研等重大事项。

(三)审定学校学术评价标准,评定重大学术奖励和重要学术组织任职,评议教学科研成果水平、教师学术水平和教师个人学术荣誉(称号)等。

(四)对学校高级职称评定中的学术争议进行最终审核。

(五)组织调查和认定学术争议、学术不端行为。

(六)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评定或听取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依法负责学校学位管理的机构,是学校决定授予(撤销)学位、审议学校学位工作的机构,下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校制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学位授予标准和实施细则。

(二)制定研究生培养方案。

(三)审议研究生导师遴选标准和办法,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选聘与考核。

(四)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决定,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五)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决定或决议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 学校设教学指导委员会,为学术委员会下设机构。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主要指导、研究、咨询和监督机构。学校制定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教学指导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教学计划、发展规划与举措。

(二)参与学校有关教学重大事项的决议并提供咨询和建议。

(三)参与学校各项教育教学相关制度的制定和修订。

(四)审议、推荐教学改革方案和成果,并提供指导。

(五)审议学校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实习基地建设等工作,并提供指导。

    第十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其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章 学生

第十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中国医科大学学籍的受教育者,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十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保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 学校应该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道德和学习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二十条 学校按规定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服务,以及就业指导;为学生提供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资助项目;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 学校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鼓励毕业生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

第二十 学校支持学生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研发,学校将科学研究活动作为培养学生科学素养和创新思维的重要途径,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为学生创造参与科学研究的机会和条件。

第二十 学校按照规定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学校按照规定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奖惩标准依照学生管理相关具体规定执行。

第二十 学校依据国家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程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听取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和与学生权利及义务有关的重要事项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二十 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组织学生社团,学校支持学生在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十 有关学生入学、休学、复学、退学、转学、毕业、结业与肄业的相关规定,依照学校依法制定的相关细则的具体内容执行。

对外国留学生管理的相关特殊规定,依照学校留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在学校接受培训、在职学习等教育的其他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章 教职工

教职工是指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具有聘用关系的工作人员。教职工是学校办学的主体,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按照学校岗位构成,教职工由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三十条 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岗位职责范围内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就岗位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公平获得国(境)内外访学、进修等学习、培训、交流机会。

(九)学校规章或者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 教职工除履行宪法、法律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教育事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实践育人、科研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珍视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第三十 教职工聘用和聘任分别实行聘用合同制度、教师资格制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和岗位等级聘任制度等。学校对教职工定期进行年度或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类人员聘用、晋升、流动、确定绩效工资和奖惩的依据。学校建立统一的奖励和荣誉体系制度,对为国家和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 学校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引导广大教职工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将师德师风表现作为岗位聘用、职务评聘、绩效考核等首要要求。

第三十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 学校尊重和爱护教职工,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 学校保障和支持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工会、民主党派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同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维护教职工的申辩、申诉权利。

第五章 教学科研单位

学校设立学院、学系、教学中心、实验室、研究院(所、中心、基地)等教学科研单位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研单位内部机构和人员配备。

第三十八条 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院发展规划,进行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合作交流

(二)提出设立、变更、撤销学院内部机构建议

(三)制定和执行学院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

(四)监督学院教职工履行聘任合同,对学院教职工进行考核管理。

(五)教育、管理和服务学生。

(六)管理并合理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其他资产,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七)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其他教学科研单位参照学院管理,按照设立的宗旨、工作目标和学校授权履行职责。教学科研单位在行使职权时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监督。

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四十条 学院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的行政管理工作。

享有与学院同等职权的教学科研单位行政负责人履行与学院院长同等的职责;其他教学科研单位行政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校长授予的职责。

第四十 学院等具有独立建制的教学科研单位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教授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十 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党政联席会议的组成、运行、议事规则等事项,按照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决策规定执行。党政联席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学院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研究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审定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三)研究学院的学科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科技推广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学院岗位设置、岗位聘任、人才队伍、人事调配、考核奖惩等重要事项。

(五)研究年度经费预算、经营收入、经费使用、设备购置、资源调配等重要财务事项并做出决策。

()研究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第四十 教授委员会是所在单位党委、行政领导下的最高学术机构,是所在单位重大改革和建设的决策、咨询机构。教授委员会以发扬学术民主,弘扬科学精神,团结广大教师,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为根本宗旨。教授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院长定期向本学院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六章 附属医院

第四十 附属医院,亦称临床学院,集教学、科研、医疗职能三位一体,包括直属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其他合作关系的医院等参照本章条例执行。

 第四十 附属医院是与学校具有附属关系的独立法人单位,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 附属医院作为学校的临床教学单位,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医疗服务等职责。附属医院在履行学校授予的职责方面接受学校的管理和监督具体事项按照学校制定的附属医院管理办法执行。

学校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和管理附属医院的教学、科研、医疗等工作。附属医院承担第五章所述学院的各项条款。

学校党委根据有关规定,任免附属医院领导班子成员;附属医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其他领导人员学校党委对附属医院党政领导定期进行考核附属医院党委定期向学校党委汇报工作,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制度

九条 附属医院内部管理组织机构应根据合理、高效的原则进行设置,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核准。

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五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预算决算、财务收支、内部控制管理等财务管理制度,控制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科研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等。

第五十一条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

第五十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学校维护资产安全完整,防范资产损失,实现资产保值增值,通过成本分担、绩效评价等方式提高资产配置效率。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图书文献与档案、信息技术设施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满足办学活动需求。

第五十 学校后勤部门坚持为学校教学、科研、医疗、行政管理等服务的宗旨,努力做好对学生和教职工的后勤保障工作,积极推进后勤社会化改革。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面向社会、开放办学的咨询议事机构,由政府、学校、企业、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组成。理事会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二)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三)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四)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五)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六)学校章程规定或者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每届任期五年。

第五十 学校建立中国医科大学校友会(英文名称:China Medical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简写:CMUAA)。校友会是中国医科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校友会的宗旨是加强海内外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与交流,服务广大校友,促进学校与社会的合作。校友会以期别、专业、地区等建立的校友分会应在学校校友会指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皆为本校校友:

(一)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接受过学历教育的学生和接受过非学历培训的学员。

(二)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工作过的教职工。

(三)学校依法依规授予的名誉教授、名誉博士等社会人士。

(四)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和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

(五)对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非本校友会会员,经校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名誉校友资格。

学校依法设立中国医科大学教育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学校自主接受境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自愿无偿捐赠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学校可聘请大力捐资助学、对本校发展有重大贡献的社会知名人士担任荣誉职衔。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 校训:政治坚定,技术优良。

 第十条 校徽:徽志为三角变形,底为中国红色,外框由内白外红三条弧形边组成,徽志中间CMU三个白色英文字母是中国医科大学的英文缩写,白色的中国医科大学中文与英文全称上下排列位于徽志下缘上方。

第六十 校旗:旗面为红色,长方形,中央为黄色横式郭沫若题写的“中国医科大学”与大写英文标准字校名上下排列。

第六十 校歌为《中国医科大学校歌》,王斌作词,延安鲁艺作曲。

第六十 学生年级:本科生延用军医学校传统的以期形式并结合通常的公元纪年形式标识,即恢复高考后首届入学年级是1977级(63期),2022年入学年级是2022级(108期),其他层次学生(员)按入学公元纪年形式标识,如2022博士研究生2022级。

 第六十四 学校拥有标识专有权。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校庆日11月20日。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常委会审定,校长签发,报辽宁省教育厅核准和教育部备案。

本章程遇下列情况之一时需修订:

(一)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三)学校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各级各类组织机构都要以本章程为根本准则,并且负有维护章程尊严、保证章程实施的职责。学校管理条例、办法及实施细则等其他规章制度应该符合本章程精神,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十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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