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期遵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下达的执行死刑的命令,对一批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罪行极其严重的故意杀人犯、抢劫犯执行死刑。今天召开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严打”斗争新闻发布会公布了这批案例。
代启超抢劫案
罪犯代启超,男,21岁,河南省新县农民。代启超预谋抢劫,遂于2002年6月8日21时许,骗租闫伯力(男,时年岁)驾驶的红色富康牌988型出租车。当车行至本市朝阳区平房乡朝阳体育中心射击场工地东侧路时,代启超对闫伯力进行殴打,闫奋力反抗,代启超用汽车安全带猛勒闫的颈部,致闫伯力颅脑损伤合并机械性窒息死亡。代启超抢走闫伯力的人民币300余元及诺基亚牌8210型移动电话机一部等物,所抢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220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代启超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代启超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死刑。
陈向东故意杀人、抢劫案
罪犯陈向东,男,31岁,北京市通州区农民。2001年1月4日21时许,陈向东与同案人郭建平(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北京市通州区宋庄双埠头村骗租何庆江(男,时年31岁)驾驶的红色面包车,当车行至顺义区李桥镇芦各庄村西土路时,陈向东用随身携带的手铐勒住何庆江的颈部,与郭建平抢得人民币70余元。何庆江借机逃脱,陈向东追上后,持面包车上的扳手猛击何的头部,将何庆江打倒,并用手铐铐住何的双手。后陈向东、郭建平分别持扳手、摇把猛击何庆江的头面部,致何庆江急性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陈向东犯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一审宣判后,陈向东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根据陈向东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定罪及使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驳回陈向东的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死刑。
2003年3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已将罪犯代启超、王元帅、陈向东执行死刑。
徐广强故意杀人案
罪犯徐广强,男,40岁,北京市房山区农民。2002年3月10日17许,徐广强驾驶无牌照、刹车失灵且超载的131型农用运输车,在北京市房山区京保路纸房菜市场口北30米处行驶时,将行人张保娃(女,时年29岁)的腿部及臀部轧伤。徐广强伙同乘坐该车的刘振花(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将张保娃抬上肇事车后带离现场。为逃避法律追究和民事赔偿责任,二人又与杨志刚(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策划,将被害人掩埋。徐广强驾车与刘、杨二人于当晚23时许,将张保娃运至河北省涿州市刁窝乡东辛庄村村东一沙坑内掩埋,致张保娃死亡。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徐广强驾车肇事致被害人受伤后,本应积极抢救,使其尽快得到救治,但其为逃避法律追究,竟伙同他人用车将尚未死亡的被害人拉走掩埋,致其死亡,徐广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性质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应予严惩,故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徐广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徐广强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
认为原审法院国家徐广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维护程度所作的判决,定罪及使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驳回徐广强的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死刑。
孙虎强奸案
罪犯孙虎,男,26岁,无业。2002年5月13日10时许,孙虎在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内大街187号天使纯纯发廊内,欲强奸龚某某(女,时年25岁)。因龚反抗,孙虎采用扼压颈部、堵嘴等暴力手段致龚某某死亡。孙虎强奸未逞。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孙虎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欲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虽然孙虎所犯强奸罪未遂,但因其犯罪的性质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对其不予从轻处罚,故以强奸罪,判处孙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孙虎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
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孙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驳回孙虎的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死刑。
2003年3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将罪犯徐广强、孙虎执行死刑。(记者宋安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