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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制--中国共产党新闻--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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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央人民政府成立
        1949年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三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政务院及其所属各委员会,各部、院、署、行的负责人,同时通过任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和中央人民政府办公厅等机构的负责人。中央人民政府的各组织机构至此全部建立起来。

  • 开国大典
        辽沈、淮海、平津三大战役结束后,国民党发动内战的主力已基本被歼灭,中国人民解放军挺进到长江北岸。统治中国22年之久的蒋家王朝已陷入四分五裂、土崩瓦解的绝境。新中国诞生的条件已经成熟。

  • 开国阅兵
        1949年10月1日下午3时,北京天安门广场。毛泽东主席向全世界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朱德总司令宣读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命令,随后,阅兵总指挥、华北军区司令员兼京津卫戍区司令员聂荣臻乘先导车,率领受阅部队,接受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检阅。

  • 人民大会堂建成
        1959年9月24日,人民大会堂建成。在天安门,十年前毛主席向全世界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地方,一座雄伟壮丽的大厦建设起来了。这是人民大会堂。全国六亿人民的代表将在这里共商国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将在这里谋划国家大计。天安门成了全国人民和全世界进步人士更加向往的地方。

  • 十大元帅授勋
        军衔制作为一项国际性的军事制度,为世界各国军队所广泛采用,我国正式实行军衔制是在1955年。当时,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官军衔设4等14级,即元帅2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将官4级:大将、上将、中将、少将;校官4级: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尉官4级:大尉、上尉、中尉、少尉。

社会主义法制
社会主义法制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框架下,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严格依法行使国家权力、进行国家管理的原则。包括立法、执法与守法三个方面。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 (1) 在共产党领导下不断完备社会主义法律,切实做到有法可依,以巩固和发展有利于无产阶级和人民大众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2) 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颁布的宪法具有最高法律的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3) 确立依法行使国家权力的原则。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宪法、法律或有关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依法行使职权。(4) 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任何人都不得享有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权。(5) 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实施。这种监督来自党、群众团体、广大人民群众、专门机关和社会舆论。要求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不仅要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而且要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执政地位,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要积极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要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确保政法工作的社会主义方向,不断提高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能力。要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做好普法工作。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两者不可分割。只有坚持和不断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才能有效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事业。(上述辞条引自奚洁人主编:《科学发展观百科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07年10月。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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