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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治经济体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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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治经济体制 上部 下部

民主德国的社会主义是在这样一块土地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它经过了半个世纪的帝国主义统治,12年的希特勒法西斯专政和6年的帝国主义侵略战争。就其产生和发展的条件看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具有实行社会主义的全部社会经济条件
旧德国在20世纪初就已成为主要帝国主义国家之一。1928年以后,它是欧洲经济上最强的资本主义国家,在资本主义世界中仅次于美国居第二位。随着生产力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工人阶级的队伍已经壮大起来。
列宁在1918年5月谈到德国时曾说,在那里“再明显不过地体现了实行社会主义的物质条件:一方面是经济、生产技术、社会经济等条件,另一方面是政治条件”。他还说:“那里有现代大资本主义技术的‘最新成就’,以及服从于容克资产阶级帝国主义的有计划的组织。如果把着重指出的字样删掉,同样用国家,但已是另一种社会类型、另一种阶级内容的苏维埃国家,既无产阶级国家,来代替,那你们就会得到实现社会主义所需的全部条件。”1
民主德国地区在旧德国虽属经济较落后的地区,但这是相对而言,就其社会经济条件来看,也同样具备了实行社会主义发展的条件。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不久,德国居民约5,500万人,其中1/3在苏占区,2/3在西占区。在苏占区,70%的就业人员属于工人阶级(50%是工人,20%是职员),城乡中间阶层(劳动农民、手工业者、商业劳动者)占30%左右。从1950年的经济结构看,工业总产值占社会总产值的60%,农林业不到20%。各经济部门在社会总产值中所占比例为:工业55.3%,建筑业4.8%,交通5.8%,农林业14.6%,手工业7.0%,商业11.8%,其他0.7%。
建国后,社会主义物质技术基础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1950-1970年国民收入翻了两番,年均增长率为7.2%。1970-1985年,国民收入增长近一倍,年均增长速度为4.6%。据世界银行《1982年度世界发展报告》称,民主德国国民生产总值为1,204亿美元,人均7,180美元,居世界第28位,居苏东国家首位。目前,民主德国的劳动生产率水平略高于意大利,与英国大致相等,比法国低20%,比联邦德国低30%。



二、具有社会主义的革命传统和社会文化基础
众所周知,德国是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故乡,是科学社会主义的诞生地。19世纪60年代末,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支持下,倍倍尔和李卜克内西创建了第一个以马克思主义为其学说的工人政党,革命的德国社会民主党。与此同时,工人运动不断壮大。列宁曾对德国工人阶级和德国工人运动给予了很高的评价,认为德国是一个“有最强大工人运动、有最高的组织性和坚韧性的国家”,“工人忍受得最久、积累的革命仇恨可能更多,对付敌人的办法更巧妙的国家”2。在伟大的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影响下,德国曾爆发了1918年的十一月革命。这次革命虽然由于机会主义领导人的出卖未能获得成功,但德国工人阶级从中受到了锻炼,积累了有益的经验。在十一月革命中,德国共产党成立,它使德国工人阶级又有了一个具有马克思主义纲领的有组织的革命先锋队,它很快发展为资本主义世界中数量最大和影响最强的共产党。在德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德国工人阶级和其他劳动者进行了长期的革命斗争,积累了丰富的斗争经验,从而为后来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创造了良好的思想和组织上的基础。此外,那里的文化教育水平较高,科技发展和管理水平在世界上一直享有盛名。战后,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职工的文化和专业知识水平有了进一步的提高,义务教育已延长至十年。在全国800万职工中,85%受过完整的专业教育,21%左右的人具有大专生水平。无疑,人民的文化和专业知识水平对社会主义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它对政治经济管理体制的发展和效用的发挥也具有很大的影响。

三、反革命势力强大,战争破坏严重
德国帝国主义自上世纪末和本世纪初形成后,就表现得特别反动和富有侵略性。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遭到失败后,它又在1933至1945年期间建立了最野蛮的帝国主义统治,采用了最残忍的统治方法,并发动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它不仅给其他民族造成巨大损失,它给德国本身也遗留下可怕的后果。600万德国人丧生,数百万士兵被关入战俘营,还有数百万人流离失所。据估计,德国人民在战争中受到的物质损失在2,000亿马克以上,40%的人丧失了几乎所有财物,25%的人失去大部分财产。在法西斯统治时期,德国的进步力量更是遭到极大的摧残。二分之一的共产党员被关入监狱或集中营,无数人被谋杀。德国社会民主党、工会和其他民主组织也都遭到禁止和严重摧残。正因反革命势力强大,革命力量遭到严重摧残等,德国人民没有能够依靠自己的力量摆脱法西斯统治,而是通过苏联及其盟国的军事胜利而获得解放。这一历史背景对战后的社会主义发展带来了许多不利因素。



四、处于国际斗争的一个焦点,处于国家分裂状态
在本世纪初,全世界的革命工人曾对德国的发展寄于很大希望。列宁在1918年10月曾说,国际革命、世界革命“这一链条的主要环节是德国,因为德国革命已经成熟,而世界革命的成功多半取决于德国革命”3。在帝国主义方面,起初是两个帝国主义集团竭力争斗,要消灭对方。但是不久,当它们看到德国革命形势出现后,都把革命的无产阶级看作是主要敌人,转而对付德国的革命。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德国仍然是国际斗争的一个焦点。德国处于分裂状态,这就使那里的情况更加复杂化。这对民主德国的社会主义发展构成了重要的影响因素。

第二节 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阶段及其特点

民主德国的社会主义发展可分为三个大的阶段:反法西斯民主革命阶段(或称社会主义革命准备时期);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由于前一个时期的任务基本完成后,仍遗留下一些任务在后一个时期继续完成,而后一个时期的任务往往在前一个时期就开始着手解决,三个时期的确切年代划分是比较困难的,它也是学术界经常争论的问题。根据近年来民德多数学者的观点,这三个时期的时间划分大体为:反法西斯民主革命是从1945年开始,至50年代初基本结束;过渡时期是从50年代初到60年代初(最新观点认为,1958年至1963年是过渡时期的决定性阶段,是过渡时期基本任务得以实现的阶段);从60年代初开始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最新观点认为,60年代初过渡时期结束也就是建设发达社会主义阶段的开始,尽管建设发达社会主义的概念至1971年才得到充分的阐述并正式写入党的文件)。
由于民主德国具有特殊的历史和发展条件,各个时期的实行的方针政策和具体的发展道路都具有某些自身的特点。

一、反法西斯民主革命时期
在希特勒政权被击溃之际,德国共产党实事求是地分析了德国的阶级力量对比和人民群众的思想状况,认为要争取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中绝大多数人来建立无产阶级专政,这是非常困难的。建立一个反法西斯的民主共和国则能为德国社会民主党和其他进步组织的多数成员所赞同。它也符合工人阶级的利益。1945年6月11日,德共中央发表告人民书,提出:“在消灭希特勒主义的同时必须把德国民主化的事业,把1848年业已开始的资产阶级民主改革事业进行到底,……我们认为,要把苏维埃制强加于德国的道路是错误的,因为这条道路不适合德国当前的发展条件。我们认为,在目前形势下德国人民的根本利益要求为德国规定另一条道路,这就是建立一个反法西斯的民主政权,建立一个使人民具有一切民主自由权利的议会制民主共和国的道路。”
德共认为,不立即建立无产阶级专政国家,而建立以实现资产阶级民主为主要内容的反法西斯民主国家,符合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根据具体的民族和历史条件应用社会主义革命普遍规律的认识。反法西斯民主主义的变革是通往社会主义的唯一可能的和最佳的道路。在反对帝国主义主义的斗争中,争取民主和争取社会主义是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因此,消灭帝国主义的革命并不是在任何地方或任何条件下都必须立即导致建立无产阶级专政和具有社会主义的性质。它可以作为民主的、反帝国主义的变革开始,然后再进一步越出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范围。
正是在这一方针政策的基础上,在1945年7月14日,德国共产党、德国社会民主党、基督教民主联盟和德国自由民主党达成协议,共同为彻底克服法西斯、建立反法西斯民主关系和发展与各国人民友好关系而努力,并组成一个由各党五名成员组成的委员会。这样,一个反法西斯的民主的政党联盟就建立起来了。在民主联盟委员会中,实行协商一致原则。各党保持各自的独立性,任何一个党不得凌驾于其他党之上。由于基督教民主联盟和德国自由民主党维护资产阶级基本纲领,赞成“私有制和自由经济”,主张实行职业文官制和其他类似的要求,政治思想说服工作就成为联盟政策的主要形式。
在反法西斯民主革命时期主要解决了以下四个基本任务:
(一)建立反法西斯民主政权
1949年以前,民主德国地区还不是一个独立自主的国家,它是苏联占领区。当时的所谓政权机构就是在苏联军事占领当局监督下实行自我管理的行政机构。它的建立是从地方开始的。随着从乡直到州一级行政机构的建立,五个州的统一的反法西斯民主政权建立起来了。1949年以前,整个东部地区(苏占区)没有中央政府,只有若干分别负责交通、通讯、商业供应、卫生、教育、司法等工作的中央管理机构。它们与州政府不同,它们无权颁布法律和条例,它们的主要任务是协调各州政府之间的工作,协调地方与全社会的利益。1949年在国际和国内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建立一个独立自主的中央国家政权问题被提上日程。1949年5月30日第三次人民代表会议通过了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宪法。10月7日德国人民宣布宪法生效,并组成临时政府,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正式成立。10月10日苏联军政府将行政职权交给了临时政府,至此,建立人民民主政权的任务臻于完成。
(二)铲除反动势力的经济基础,没收或接管战犯和大垄断资本的企业
为了动员和依靠广大劳动人民的力量完成这项任务,1946年夏德国统一社会党创议就没收纳粹战犯财产问题进行公民投票。1946年6月30日在工人阶级力量最强的萨克森州举行的公民投票结果表明:93%有投票权的人参加了投票,其中77.6%的人投了赞成票。在7月和8月,其他各州的管理机关也作出了没收决定,并在州、县、乡分别成立由各政党、工会和国家机关代表组成的工作委员,确定没收对象和接管范围。通过没收垄断资产阶级的财产,产生了全民所有制成分。1947年工业生产中,私营企业产值占43.7%,全民所有制企业产值占36.8%,苏联股份公司企业占19.5%。
(三)实行土地改革
它不仅有助于铲除反动势力的经济基础,而且为工农联盟打下坚实的基础。1945年9月,各州在广泛讨论的基础上制定了土地改革条例,并从乡到州建立了由各社会阶层和各政党代表组成的土地改革委员会。至1950年初,民主土地改革彻底完成。330万公顷土地被没收,220万公顷土地分给了无地或少地的农民,约100万公顷的土地被用作建立国营农场、林场和拖拉机站等公有制企业。
(四)在意识形态和文化领域中铲除帝国主义和法西斯主义的思想影响
德共为此提出了一个改革纲领,它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给予科学研究和艺术创作以无限的自由和物质、道义上的支持,只要这些自由不被滥用于反对人民;大力支持一切为更新德意志文化而奋斗的人;消除资产阶级的受教育特权,为全体人民开创各种受教育和从事艺术活动的机会;通过民主的教育改革彻底改变教育内容。在各政党和各阶层,特别是知识分子阶层的共同努力下,铲除了帝国主义势力在精神文化生活中的物质权力基础,取缔了相应的机构,没收了原来由纳粹党和政府控制的出版社、剧院、博物馆、图书馆等设施,变为全民事业单位,并把占据着重要职务的纳粹分子从那里清除出去。在中小学和大专院校的民主改革中,清除了反动的教学内容,并为广大劳动人民子弟提供了较多的学习机会。
反法西斯的民主改革实质上是1848年业已开始的资产阶级民主改革事业在新的条件下的继续和实现,正如德共在1945年告人民书中所说,这是一条根据德国当时发展条件确定的、不同于苏联的道路。在这个时期,除了革命的性质、内容有其特殊性外,在方式上较多地使用了资本主义民主方式。
二、由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
1952年德国统一社会党第二次代表会议的决议称:“政治和经济条件以及工人阶级和大多数劳动者的觉悟已发展到如此程度,建设社会主义已变成……基本任务。”决议提出,在民主德国有计划地实现向社会主义过渡和建立社会主义基础的问题。1955年10月的25中全会和1956年3月的第3次代表会议,进一步讨论了1945年以来在民主德国地区发生的革命变革以及国际形势的发展,会议认为民主德国在政权建设、经济建设和思想文化建设方面已具备了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条件,并在此认识基础上提出了解决过渡时期基本任务的战略和政策构想。1958年7月第5次党代表大会批准了25中全会、第三次党代表会议和30中全会阐述的政策,确定了由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最后阶级的总方案。从1958年开始,民主德国在已经取得的成就的基础上集中力量完成过渡时期的主要任务。至1963年,过渡时期基本结束,它的主要标志是:
(一)实现了农村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改造
德国统一社会党在制定农村生产关系改造的方案时,首先分析了民德的现实状况,认为有以下几个基本因素必须考虑:1、德国农民几个世纪以来为反对封建主和资产阶级强占土地进行了顽强的斗争,广大农民群众把私有制,特别是土地私有,看作是生存、社会保障和个人自由的最可靠的基础,这种小私有观念在绝大多数劳动农民中是根深蒂固的;2、经过约100年资本主义发展,农业的生产水平较高,在许多地区已出现许多大农户和较强的中农企业;3、经过反法西斯民主变革,农村的社会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中农已成为决定性的阶层,一半以上的农业企业和44%的土地为他们所经营;4、当时的民德边界对西柏林、西德是开放着的,在边界开放的条件下实行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必然会产生许多复杂问题。
德国统一社会党在充分考虑上述因素下,确定了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方案,它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不实行土地国有化,农民入社以土地等入股和参加分红的形式进行,每个社员可保留0.5公顷的自留地(这些原则至今仍在执行)。2、建立多种类型的合作社。第一种类型为土地联合经营,牲畜仍由社员个体饲养,40%的合作社纯收入按入股土地量分配。第二种类型与第一种类型基本相同,只是土地分红占30%。第三种类型为土地和牲畜均由合作联合经营(自留地和自留畜除外),20%的收入按入股土地量分配。3、强调自愿原则,不得采取任何强制性手段。4、根据条件成熟情况逐步实行。
据统计,1962年国营农场经营的土地占全国农用地的6.4%,合作社经营的土地占56.5%。至此,农业生产关系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

(二)对城市私营工商业进行了所有制关系的改造
至1955年,全民所有制企业获得很大发展,它在工业总产值中的比重达到85%。但私营工商业在经济中的比重也不小。它拥有13,000家工业企业、30万个手工业企业和19万私营零售企业。在私营企业中工作的职工占职工总数的25%,居民的供应在很大程度上来自私营零售企业。德国统一社会党在分析当时形势时认为:资本主义工业企业中的集中过程已经完成,资本主义所具有的无政府主义和剥削倾向迅速增长,私营成分对国民经济的干扰日益增大。因此,必须与有关的联盟党和私营工商业者共同寻找合适的途径,把私营工商业纳入社会主义建设轨道。
考虑到民主联盟内各联盟党和群众组织的建议,确定了如下一些原则和改造形式:
1、以国家入股的形式逐步使私营工业企业向社会主义企业转变,使私营企业主向劳动者转变。国家通过入股参与利润分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扩大这些企业与国营企业的合作和分工。一般说来,国家分得的利润留在企业,从而使国家股份逐步增大。
2、通过建立合作社,使私人手工业者企业获得发展和加强。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自愿原则。
3、通过合同制使私人零售企业与国营或合作社营批发贸易企业建立紧密联系,从而逐步把私人零售企业纳入社会主义轨道。
至1962年,在工业总产值中公私合营企业的产值占8.8%,私营企业占2.8%(1950年占23.5%);在手工业总产值中,合作社的产值占35.3%,私营企业占64.6%;在零售额中,合作社企业占33.3%,合同企业占8.1%,私营企业占14.1%。
(三)建立了必要的社会物质技术基础
德党认为,德国虽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就已发展成为一个发达的工业国,但即使在这样一个国家进行社会主义建设也同样面临一个建立社会主义物质技术基础和社会主义工业化问题。当然,它的具体内容与不发达国家的工业化内容有很大区别。德党根据民主德国的具体条件决定集中力量在过渡时期解决以下几个任务:1、改变旧德国遗留下的不合理工业结构,克服50年代中还存在的依赖西德零部件供应的状况;2、克服原材料、动力工业和加工工业之间的不平衡,建立一个相对统一的、分工合理的工业体系;3、克服地区间的不平衡发展,使生产力的地区布局合理化;4、加速科技进步,在国民经济各领域广泛运用科技成果,扩大经济实力。至1962年,上述任务基本完成。据统计,1955-1962年全国工业总产值增长74%(年均增长9.7%),基本原材料工业增长66%,金属加工业增长110%,轻工业增长50%,食品工业增长45%。在此期间,劳动生产率增长69%。
(四)国家政权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德党认为,要完成过渡时期主要任务就必须进一步发展国家政权建设,使国家成为社会主义改造的主要工具。在1955-1963年期间,民主德国在国家政权建设方面做了许多工作。首先,通过了一系列法律,其核心就是使社会主义国家有能力完成过渡时期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各项任务。其次,在《完善和简化民主德国国家机关工作法》等法规基础上,调整了国家机构的职能和工作方法。通过调整,部长会议对国民经济实行管理和计划的职责进一步扩大,国家机关与企业之间领导关系进一步确立。此外,在1958年2月召开的法律建设会议上,进一步明确了工农政权的主要任务是:保卫工农国家不受侵犯;发挥作为劳动人民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主要工具的作用;争取实现国民经济计划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卫社会主义的权力关系;保障社会秩序;巩固与苏联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友好合作关系。在政权建设方面的另一个重要行动就是通过宪法补充案(1955年9月)和关于建立国家人民军和国防部的法律,并在此基础上正式建立作为社会主义国防核心力量的国家人民军。
(五)实行社会主义文化革命,进一步提高人民文化水平
德党认为,没有思想和文化领域的革命,社会主义的改造任务就不能完全完成,在过渡时期的最后阶段,文化革命在各领域迅速展开。1957年召开的文化会议可以说是进一步实行社会主义文化革命的重要推动。会议探讨了社会主义文化的实质和它在民主德国的作用,探讨了社会主义文化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之间所存在的多方面的辩证关系,并提出了要使社会主义文化成为占统治地位的文化。1959年召开的作家会议以及后来的各项文学艺术活动都围绕着一个中心问题:巩固文学艺术中的党性和人民性。在文化革命中,教育改革,特别是建立综合技术学校体系、发展新的成年人教育形式以大专院校的社会主义改造,占据着重要的位置。
尽管过渡时期结束并不意味着社会主义文化革命结束,但《民主德国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文化发展》一书指出,至60年代初文化革命已取得重要成果:工人阶级在精神文化领域已实现了领导作用,在重要的社会领域里马克思列宁主义已成为占统治地位的世界观;新老知识分子已基本上融合成社会主义知识分子,发展成为社会主义社会的最大阶层;十年制综合技术教育的基础已经建立,大专院校和科学院已发展为社会主义的教育和科研设施;社会主义现实主义在文学艺术中得到了贯彻,作家和艺术家与劳动者的联系日益加强;在社会生活各领域发展社会主义生活方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条件已经建立起来了。

三、建设发达社会主义时期
过渡时期基本结束后,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开始。经过六大、七大的讨论和这一时期的实际探索,1971年德党八大最后确定了这个时期的总目标、主要任务以及实现主要任务的道路和各项政策。与此同时,对一些理论问题也作出了比较明确的回答。
(一)关于总目标
德党认为,至60年代初,过渡时期的任务在民主德国已基本完成。尽管某些过渡时期的任务还有待彻底完成,但民主德国从此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这个时期的总目标就是建立发达社会主义,并进而为逐步过渡到共产主义创造基本的前提条件4。建立发达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漫长的历史发展时期。在这个时期里,社会主义的所有优越性和推动力将充分发挥出来。5
(二)关于总路线
德党认为,社会主义的含义就是一切为了人民的幸福,马克思列宁主义政党的活动也就是为实现这一社会主义含义而奋斗。因此,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党的总路线就是“一切为了人民的幸福”6。昂纳克在德党八大报告中说:“贯穿于我们党的整个政策的就是为了人民的幸福,为了工人阶级和其他劳动者的利益作一切努力。这就是社会主义的含义,我们正为此而工作和战斗。”
(三)关于主要任务
德党认为,随着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胜利和物质技术和文化条件的发展,民主德国已具备了这样的条件、可能性和必要性,更加直接和有效地满足人民的物质和文化需要。党代表大会确定,这个时期的主要任务就是“在高速发展社会主义生产、提高效益、发展科技进步以及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7。
(四)关于实现主要任务的道路
德党第八次代表大会提出,生产的集约化是完成主要任务的主要道路。实现生产集约化就意味着彻底改变国民经济结构、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完善计划和管理制度。德党十大进一步确定了80年代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它的核心问题就是发展集约化再生产。
(五)关于经济与社会政策相统一的方针
根据总路线和主要任务的要求,德党提出了发展经济与改善人民生活相统一的政策,认为这既能更好地反映两者之间的辩证关系,而且可以使新的历史推动力更加有效地发挥作用,根据这一政策,德党决定逐步实现全面的社会政策纲领,它包括提高工资和退休金,改善居民供应和服务,扩大社会基金,进一步缩短劳动时间,延长假期,改善教育、卫生和环保工作,发展精神文化生活。社会政策纲领的核心是解决作为社会问题的住房问题。

第三节 政治经济体制沿革

与社会主义发展阶段相适应,民主德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大体上也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每个阶段的政治经济体制具有明显的不同点。在反法西斯民主变革时期(1945-1952年),政治经济体制具有较多的分权体制成分,并采用了某些魏玛共和国时期的民主管理形式;在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时期(1952-1963年),政治经济体制走向集中化,形成了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1963年以后),政治经济体制开始不同程度的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进一步发展,分权成分有所增加。

一、反法西斯民主时期的政治经济体制
(一)这个时期的政权,就其阶级性质而言,不是无产阶级专政,而是一个由工人阶级同其他劳动阶级和非劳动阶级(大资产阶级和大地主阶级除外)联合执政的政权。参加执政的各阶级、阶层及其政党在法律上是平等的。1946年制定的宪法草案和1949年通过的宪法都没有关于工人阶级及其政党具有领导地位的条款。它与魏玛共和国政权制度的一个重要不同点是:垄断资产阶级、大地主及军国主义者被排除在联合政权之外,并规定通过没收法西斯托拉斯资本铲除法西斯的物质基础。就政体而言,它是议会制,民主共和制,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是普选产生的人民议院。
在这样一个国体和政体下,当时的政治体制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1、国家代表机构按一般的民主选举原则建立,并实行比例选举法8,议会的席位按各党派所得选票的比例分配。1949年经选举产生的临时人民议院共有330个议席,德国统一社会党占90个席位(27%),是最大的议会党团。
2、地方政权(主要是州一级)拥有较大的权力。民主德国虽然不是联邦制共和国,但当时各州的权力较大,具有某些联邦制因素。1949年的宪法规定,共和国建立在各州之上;在共和国的代表机构中,除了人民议院(最高权力机关)外,还设有州议院(近似苏联的民族院)。州议院的代表由各州议会按议会党团的实力比例选举产生。州议院有权向人民议院提出立法提案,并可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对人民议院的立法决定行使否决权。
3、政府按联盟党体制建立。1945年以后,为建立反法西斯民主政权,有关政党结成了民主政党联盟,参加政党联盟的除工人阶级政党外,有两个资产阶级政党(德国基督教民主联盟和德国自由民主党)以及1948年成立的两个小资产阶级政党(德国民主农民党和德国国家民主党)。各政党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德国统一社会党只是作为最大的议会党团,具有较大的影响,并由它提名政府总理人选。从政府组成看,五个联盟党都有代表参加国家机构,凡在议会拥有40个席位的议会党团,均可按其实力比例参加政府。1949年正式成立的第一届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就是按联盟党体制建立的。德国统一社会党作为最大议会党团,占据了总理、1名副总理和6名部长的职位,基督教民主联盟占据1名副总理和3名部长的职位,自由民主党占据1名副总理和2名部长的职位,民主农民党、国家民主党和无党派人士各占据1名部长职务。
4、比较强调公民表决的作用。1946年的宪法草案第74条和1949年的宪法第81条规定,法律由人民议院或直接由人民通过公民表决来制定。宪法有关条款还具体规定了在什么情况下实行公民表决以及公民表决提案如何产生等。1946年曾就没收战争罪犯和纳粹头目财产问题在各州举行了公民表决。在萨克森州,93%有表决权的公民参加了投票,其中77.6%的人赞成没收,16.6%的人投了反对票,5.8%的人弃权。
(二)这个时期的经济体制是比较松散的管理体制,市场机制仍发挥较大的作用。首先,从所有制结构看,它是一个私有经济和公有经济并存的“混合经济体系”。1949年以前,工业中的私有制成分大于国有制成分(苏联股份公司除外),1949年以后,公有制成分开始超过私有制成分,但仍不占主导地位。在农林业中,公有制企业的产值在农林业总产值中只占9.2%(1950年)。在这种所有制结构下,国家对经济的管理权是有限的,管理手段主要是经济政策和税收等经济手段。其次,1947年以前,没有中央经济管理机构。国家经济管理机构只是在州一级存在。1947年6月建立了德国经济委员会。初期,它没有发布指令的权限,它的主要任务是协调。1948年以后,它开始有颁布法令的职权,委员人数也由36人增加到101人。此外,还吸收了48名州议员参加经济管理工作。1949年新政府成立后,德国经济委员会解散,正式建立了政府主管经济工作的部、委。除了计划、财政、外贸、交通和商业供应等职能部外,还设有工业部和农林部。
虽然从1948年就开始制定经济计划,但制定国家计划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居民的生活基础和提高生活水平(宪法第21条),而不是为了实行经济的全面计划管理。当时的国家计划只提出经济发展目标和经济政策,国家对各企业不发布指令性指标。就整个经济的运行机制看,当时还不是以计划调节为主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企业间的经济关系仍沿着历史形成的关系向前发展。

二、过渡时期的政治经济体制
(一)这个时期的政权性质发生了很大变化,由劳动和非劳动阶级、阶层联合执政的共和国,转变为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1968年通过第二部宪法明确规定,共和国“是城乡劳动者在工人阶级及其马克思列宁主义政党领导下共同实现社会主义的政治组织”。与建立和发展无产阶级专政相适应,这个时期的政治管理体制加强了中央集权,改变了前一个时期的某些管理原则和制度。具体说来有以下一些变化和特点:
1、明确规定工人阶级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领导阶级,工人阶级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政党──德国统一社会党是执政党,它全面负责国家和社会生活各领域的发展。与此同时,德国统一社会党中央设立了40多个专业部,大部分的部是与政府各部委相对应的,其中分管经济工作的就有10个部。
2、取消联盟党制度,代之以所有政治力量的联合。这就是说,参加联盟的不仅是德国统一社会党和其他4个非工人阶级政党,还有4大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自由德国工会联合会、自由德国青年联盟、德国妇女联合会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文化联盟)。这些政党和群众组织实行联盟的组织形式是全国阵线。在议会选举时,各联盟政党和组织经过协商,由全国阵线提出统一的议员候选人名单。1950年10月选举产生的人民议院的议席分配情况是:德国统一社会党占25%,基督教民主联盟和自由民主党各占15%,民主农民党和国家民主党各占7.5%,自由德国工会联合会占10%,自由德国青年联盟和民主德国文化联盟各占5%,妇女联合会、农民互助会等其他组织共占10%。由于群众组织的代表中有相当一部是德国统一社会党党员,在500名议员中有271名是德国统一社会党党员。与此相联系,政府的组成已不再按联盟党体制建立。德国统一社会党作为执政党在各级政府中占绝对统治的地位。在中央政府中,德国统一社会党占据总理和21个部长中的10个部长职位。各州的总理职务也均由德国统一社会党担任。
3、进一步削弱地方职权,实行中央集权制。1952年实行行政区划改革,取消了州的建制,全国划分为15个专区,直属中央政府领导。与此同时,取消州议会和州政府。1958年解散了州议院。过去以州为主体的地方权限大大缩小,某些联邦制的因素彻底消失。
(二)这个时期的经济体制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随着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公有制成分日益扩大,并逐步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了主导地位。1964年通过的第二部宪法关于基本经济制度的阐述是: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的经济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所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在这样一个基本经济制度下,经济管理制度走向集中化和行政化,并形成一套以指令性计划为主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与前一个时期相比,企业已不再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关于商品生产者的提法在新宪法中已不再使用),而变成国家机构的附属物。企业需要的生产基金由国家拨给,生产按国家下达的指令安排,产品和获得利润由国家统一分配,衡量企业经营成果的标准是完成国家各项计划指标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市场逐步退化和扭曲,价格等经济杠杆失去应有的调节作用,行政调节手段取代了经济调节手段。

三、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政治经济体制
(一)按民主德国有关文献解释,这个时期的政权性质虽然仍属无产阶级专政国家,但它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向全民国家转变。一方面,剥削阶级已经消灭,国家政权在客观上代表全体人民的利益,国家已不再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而是实现劳动者政权的主要工具。另一方面,发达社会主义还没有建立起来,社会还不是无阶级的社会,它由一些劳动阶级和阶层所组成,这些阶级阶层之间仍存在着差别,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思想和行为方式的影响仍然存在。在此情况下,这个时期的国家职能与前一个时期相比发生了重要变化,组织经济和培养觉悟的作用在深度和广度上进一步加强,镇压被推翻的剥削阶级的职能逐渐失去意义,逐步转变为更广泛的保卫社会主义制度、反对国内外反社会主义活动的职能9。
民主德国有关文件指出,这个时期的政治体制的主要发展方向是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在完善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方面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国家领导活动的科学基础;进一步发展劳动者有效地参与国家管理的内容和形式;发展非国家形态民主,使之与国家形态的民主有机地结合起来。与上一个时期相比,这个时期的政治体制有以下几个主要变化:(1)在一定程度上调整了党政关系,党的领导基本上体现为政治领导,党对一般国家事务不再进行业务性干涉,党中央下设的、与部长会议机构相对应的部显著减少,主管经济工作的部由10个减为6个,其任务是“弄清已成熟的问题,为制定新的法规提出建议”;(2)地方人民代表机构和地方政府的权限有所扩大;(3)群众团体,特别是工会,在国家事务中的地位和作用有所加强;(4)国家行政机构和行政管理层次实行了精简。
(二)这个时期的经济体制作了某些改革,国家与企业的关系有了较大的调整。在上一个阶段,随着过渡时期的发展,中央集权型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逐步形成。这种高度集权的体制对集中使用有限的资金和资源,克服战后经济困难,调整因国家分裂而导致的原经济关系被割裂、经济结构不平衡、生产力布局不合理等问题,起了重要的积极作用。在1950-1965年的15年里,国民收入增长一倍半,年均增长7.8%。工业净产值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由1950年的52.8%提高为1965年的68.7%,基础工业和某些具有先进水平的现代工业部门,如微电子工业,得到了较大的发展,基本上形成了较完整的、适合本国国情的工业体系。但是,随着经济恢复时期的结束和国民经济外延型发展因素的逐渐枯竭,高度集中的经济管理体制所包含的弊端日益显露出来,国民收入的增长速度显著下降。1950-1959年国民收入年均增长率为9.8%,1960年下降为6%,1961年下降为4%,1962年下降为2.1%,七年计划(1959-1965年)被迫中断。在此情况下,民主德国领导人认为传统的经济管理体制已经过时,它既阻碍经济管理达到必要的科学水平,也有碍社会主义发展动力的充分发挥。
1963年6月25日,民主德国政府作出了实行经济改革的决议,公布了《国民经济计划与管理的新经济体制准则》。“新经济体制”的主要改革内容是,扩大地方和企业的自主权,国家对地方和企业不再规定生产细节,只下达少量的价值指标,其中最重要的是利润指标,企业实行完全的经济核算,自负盈亏。“新经济体制”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企业积极性,促进了经济发展。六十年代后期与前期相比,国民收入年均增长率由3.4%提高到5.2%。但是,“新经济体制”是在经济结构严重不平衡、经济杠杆体系不完备的情况下实行的。企业自主权扩大后,许多企业利用成本计算、价格形成、以及经济生活中的各种空子,通过增加物质消耗、减少利润率低的产品或品种的生产,以及在质量、技术规格上弄虚作假等手段牟取高额利润。这就出现了经济效益实际提高不多、产品品种减少等现象,特别是出现了财政基金(货币资金)与物质基金(商品供应量)的比例失调,原材料、交通和建筑业发展落后于加工工业的发展,从而使国民经济不平衡现象越来越突出,严重影响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在此情况下,加上国内外政治上的一些因素,民主德国在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中断了“新经济体制”的推行,并发布了一系列新的法令和条例,把企业和地方的一部分经营权重新收归中央。
经过这一周折,民主德国自70年代后半期开始,采取了在保证宏观平衡的前提下,逐步放权,逐步使联合企业和所属企业成为实行完全经济核算制的、从事商品生产的、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与此相适应对计划体制、调节体制进行了改革和完善,从而逐步形成以联合企业为主体的经济管理体制。

第二章 经济体制改革和现行体制特点

第一节 经济体制改革情况

一、关于“改革”和“完善”问题
70年代以来,民主德国的正式文献在谈到经济体制问题时,只提要不断“完善”,不讲要进行“改革”。这就使民主德国在改革浪潮席卷东欧的今天成为少有的不用“改革”这个提法的国家。这一现象的产生有其历史因素、政治因素和认识因素,它也反映了民主德国对“改革”的不同理解及其不同的改革道路和改革内容。
在过去的一切较长时期里,民主德国曾使用过“改革”这一提法,而且是东欧国家中较早提出经济改革的国家之一。早在60年代初,以乌布利希为首的民主德国领导人就指出,传统的经济体制已经过时,它既阻碍经济管理达到必要的科学水平,也有碍于社会主义发展动力的充分发挥。1963年6月民主德国政府正式作出实行经济改革的决定,公布了《国民经济计划与管理的新经济体制准则》。60年代末,民主德国的经济和新经济体制的推行遇到了较大的困难。1968年捷克事件后,国内和国际的政治形势也发生了变化。在此情况下,民主德国中断了“新经济体制”的推行,改革的提法也就随之消失。70年代以来,以昂纳克为首的民主德国领导人实际仍在积极探索有效的经济管理手段和管理方法,试图找到一个既不要过分集中,又不要过于分散的管理体制。1971年的第八次党代表大会提出进一步完善管理和计划工作问题,认为随着社会生产和科技的不断发展,国民经济管理与计划体制需要不断完善,并认为这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从70年代中期开始,民主德国在经济管理体制方面采取了许多新的重大措施:实行联合企业化,扩大联合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实行完全的经济核算,调整指标体系,完善计划的制定程序和贯彻手段等。但这些措施都是作为“不断完善”而提出的,而不再使用“改革”的字样。

某些民主德国的学者说,社会主义发展的客观现实要求对管理体制进行不断的完善,而“改革”一词易造成一种印象,它似乎是在一段时期内完成的运动,因而它不如“不断完善”一词更能反映它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此外,西德宣传机构不断攻击民主德国的经济制度和管理体制,并断言非改革不可。为了针对西德的攻击,不用“改革”而用“完善”更为适宜。
从民主德国70年代以来实际发展情况看,“完善”与“改革”似乎并非是一个提法问题。从内容和基本路子看,民主德国的完善经济体制与其他一些东欧国家的改革经济体制有较大的差别。近年来,民主德国不断强调,他们“已拥有一个运转良好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系。实践证明这个计划经济体系是灵活的,有益于经济蓬勃发展的。……当然,生活本身要求人们把已经取得的、已实现的一切加以进一步完善”。(昂纳克在1986年十一大上的报告)可以认为,民主德国没有打算对现行体制进行“彻底的”、“全面的”、“激进的”改革,而是对现行体制进行部分的、逐步的、渐进的改进。当然,从某些原则和措施看,民主德国的完善和其他一些国家的改革也存在着许多共同点。

二、完善的主要方向
(一)在坚持集中管理的原则下,扩大联合企业和所属企业的自主权,使之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
与50和60年代相比,现行体制的一个最突出的变化就是把全国4,000多个工业和建筑业的中央直属国营企业和地方所属国营企业分别按供产销关系的密切程度组成150多个中央直属联合企业和120多个专区所属联合企业。联合企业作为经济上和法律上的独立单位,根据国家计划要求,组织本联合企业范围内的科研、生产、销售等整个再生产过程。民德认为,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必须扩大,这是克服旧体制根本弊端的必由之路。但是,自主权不能完全放到所有基层企业,这不仅会带来60年代所出现的过于分散和某些经济混乱现象,而且也不符合现代工业发展规律。至1981年底,在工业和建筑业中基本完成了建立联合企业的工作,实现了联合企业化。目前,联合企业已成为工业管理中的主要组织形式。
就今日的联合企业看,它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
联合企业是一个经济实体,是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联合企业在民主德国的发展有其经济、社会基础和历史传统。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旧德国的工业已基本完成集中化和垄断化,出现了一批托拉斯式的公司。50年代,民主德国曾建立了一批联合公司,60年代推行“新经济体制”时,在某些重点部门又发展了一批联合公司,最多时达85个。但现行联合企业与过去的联合公司不同,它不是一级经济行政管理机构,而是物质生产的经济单位,是一种企业型的公司。它实行完全的经济核算制。在联合企业中的各企业保持相对独立性,实行独立的经济核算,自负盈亏。
联合企业拥有较大的经营权,包括投资权、人事权和对外贸易权。十一大召开后,决定进一步扩大联合企业的自主权。按近年来的实际情况看,联合企业和企业一般可从净利润中留成30%,个别联合企业如蔡司联合企业和施普雷电缆联合企业的留利可达40-50%。企业利用留下的净利润建立四种基金:投资基金、储备基金、奖励基金和成果基金。此外,从1987年1月1日起实行外汇提成。凡完成外贸出口计划的联合企业可留成20%左右的外汇,但只限于进口先进技术设备和零件,不许作他用。在外贸工作方面,自80年代以来,外贸公司设在联合企业内,受联合企业总经理和外贸部长双重领导,外贸部派有代表驻在各外贸公司。联合企业的外贸公司主管进出口计划,市场调查,与外商签订合同和实现合同,但外贸合同要经外贸部批准。
联合企业类似托拉斯,是按行业或生产过程前后阶段实行横向或纵向联合的组织。它负责本联合企业范围内从科研、生产到销售的整个过程。目前,联合企业的平均职工人数为2.5万人,最小的有5千人,最大的有7万人。
(二)在不放弃指令性计划的前提下,加强计划制定和贯彻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民主德国认为,旧体制的弊端不在于实行了计划制度,而在于计划工作没有很好贯彻民主集中制和自觉地运用价值规律。为了完善计划编制工作,严格规定在计划指标形成之前必须经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讨论和修改,在讨论过程中必须对草案和修改意见进行论证和答辩。论证包括对上年计划完成情况和各经济过程发展情况的报告,对社会需求、市场情况和科技发展的预测,以及对计划可行性的论证。论证制已成为提高计划工作的科学性、克服官僚主义和主观主义的重要方法之一。
民主德国把编制平衡表看作是计划工作的一个基本方法。近年来,平衡表体系有了进一步发展。他们强调物资计划与财政计划的统一,强调在不放松实物管理的同时,加强价值、货币的管理,以求在实物与货币之间保持合理比例,防止货币基金与商品基金比例失调。
在完善计划贯彻手段方面,民德强调直接的计划管理必须同发挥经济杠杆结合起来,使企业在经济上也有兴趣实现国民经济的利益和要求。为此,他们改进和发展了经济刺激体系,特别是把企业的各种基金的建立与完成计划指标和标准定额联系起来,与净利润联系起来。与此同时,他们十分重视经济合同制,认为这是进行计划管理的另一个重要手段,是计划实施的重要保证。1982年3月颁布了新的经济合同法。
(三)在坚持国家统一管理物价的原则下,有计划地调整“生产者价格”,并对少数产品实行浮动价格
民主德国坚持物价的制定和管理应掌握在国家手中。有关部门负责制定物价政策和管理原则,对全国的物价形成、批准和计划工作实行集中管理。对国民经济具有重大意义的产品的物价,基本上由国家物价局直接制定,其他产品的价格由联合企业或各地区物价管理机构根据国家规定的物价政策和管理条例制定。
民主德国对生产领域和消费领域中的价格实行分别管理。生产领域中的价格一般称“生产者价格”,它主要适用于企业间的交换和其他经济往来。消费领域中的价格一般称“消费者价格”,即消费品零售价格和服务收费。近年来,价格体系的改革(调价)主要集中在生产者价格,消费品零售价格基本未动。两者的差额由国家财政补贴解决。
在价格调整的同时,价格构成也作了变动,以便使价格制定的依据更为合理,更好地利用价格杠杆的作用,促使企业的经济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价格构成变化的基本点是:把原来的平均成本+计划利润(6%)=企业价格的公式,改为生产费用+基金×基金盈利率。这样,在价格不变的情况下,生产费用下降,盈利就增高;把平均利润改为与基金相联系的利润,也就是在产品成本基础上把资金和劳动力的必要耗用量也考虑进去。
在消费者价格方面,民主德国坚持实行稳定的消费品零售价格和服务收费政策。至今为止,“消费者价格”基本未动,它由国家统一规定,它通常不以生产费用为转移。基本食品和其他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及服务收费的定价都较低,国家为此付出大量补贴。另一方面,国家对高档消费品和奢侈品征收高额产品税,价格相对较高。近年来,国家对食品的补贴相当于食品零售价格的20%左右,对房租和公共交通的补贴分别高于付费的45%和60%。民主德国学者说,从经济上看,国家实行价格补贴是不合理的,但从政治上看,又是必要的。目前在供需矛盾较大的情况下,取消补贴和实行价格放开,必须引起物价大幅度上升,即使采取提高居民收入来减轻消费者负担,社会政治效果也是很不利的,它很可能导致社会动乱不安。至于如何才能解决这一矛盾,目前尚无具体办法。原则上认为,这一问题只能随着生产的发展和居民收入的提高逐步解决。

(四)在坚持重点物资实行计划分配的情况下,通过三种渠道实现生产资料的流通
为克服物资流通统得过死的弊病,把企业所需生产资料分为统配物资、非统配物资和企业余缺物资,并通过三种不同渠道实现流通:统配物资,由联合企业申请,经国家计委平衡和批准后,由产需双方签定供货合同,直接供货;非统配物资,由经营生产资料的商业单位经销,这部分物资已超过生产资料流转额的20%,并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企业余缺物资,通过生产资料交易所调剂,全国各地已成立上百家经营材料和设备的交易所。与此同时,直属部长会议的物资经济部不再直接负责生产资料的具体调拨工作,物资经济部下面也不设立批发站和仓库。物资经济部的任务和职能主要为:协助国家计委编制物资平衡表;制定并监督国家物资政策(特别是能源政策)的贯彻执行。
(五)在坚持合作社的基本经营形式下,调整国家与农业企业的关系,发展多种形式的企业间协作
民主德国农业经济学家强调,现时的农业经济具有两个基本特点:首先,在农业经济中集体所有制企业占优势地位。它拥有独立的经营自主权。其次,农业经济的再生产过程与自然的再生产过程紧密相联,农业生产的是生物有机体,原料的转化是通过生物和生化过程进行的,受天气和其他自然条件影响很大,这就要求在生产安排上一定要因地制宜和因时制宜。因此,无论从所有制的性质或是从农业生产的自然特点来看,农业社的生产过程都不宜由国家领导机关统一安排。国家应减少对农业生产过程中的直接干预的同时,加强对流通过程的管理。
在上述思想指导下,农业管理体主要有以下一些变化:
在计划体制方面,国家下达给农业企业的指标基本上只有主要农畜产品的收购指标,其他各项指标不直接下达到农业社,只对各级经济管理机关具有约束力,并要求它们通过经济手段、经济刺激体系和合同制加以贯彻实现。
在价格体制方面,自1964和1969年先后取消农产品和畜产品的义务交售制后,国家收购单位按统一收购价格收购农畜产品。为鼓励农业社提高产品质量,制定了按谷物中蛋白质含量、甜菜中含糖量等实行加价制度。1984年开始,随着工业品价格的调整,取消了国家对农用工业品的价格补贴,同时在不同程度上调整了农畜产品的收购价格。
在税收制度方面,除一般农业税外,自1971年起在农业中也逐步实行经济付费,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目前农业企业的付费主要有三种:(1)自然条件中的经济付费,即根据自然条件的好坏向国家缴纳不同数额的付费,最高额相当于总收入的21%;(2)特殊副业付费,社办副业如与农业社从事的主要生产任务无关,其收入不超过总收入20%者,应缴纳特殊副业付费;(3)畜牧业特别付费,某些按工业方式进行畜牧业生产的农业社和国营农场应交纳的特别付费,它不取决于自然条件,而取决于资金盈利率,凡资金盈利率超过标准4%者,按累进原则交纳最高占盈利40%的付费。
在企业组织结构方面,民主德国认为,随着集中化和专业化的发展,种植业应与畜牧业分离经营,应把一些辅助部门的劳动从农业生产中分离出来,最终将在高度分工和专业化的基础上建立按照工业方式从事生产的大型农业企业。1971年开始,大部分原有综合性农业企业改组为专业化的种植业和畜牧业企业。从所有制方面看,集体所有制仍占主导地位,但也出现了一些两种所有制组合在一起的协作体和农工联合企业。随着集中化的发展,企业规模迅速扩大。目前,种植业企业平均经营土地约5千公顷,个别企业达1万多公顷。

第二节 现行经济体制的理论基础

一、关于经济类型
民主德国强调,社会主义经济就其本质来说是计划经济。社会主义再生产的主要过程,包括市场流通过程,都应按计划进行。但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民经济不能被理解为一个巨大的国营企业。它是由许多相对独立的经济单位所组成的总体,总体与分体之间存在着辩证关系。在社会主义阶段,在社会、劳动集体和劳动者个人之间存在着利益的一致性,也存在着利益差别和矛盾。在社会主义所有制与社会劳动分工之间也存在着辩证的关系。这些辩证关系决定了社会主义企业的生产(除少数自给性生产外)是商品生产;在各部门和各企业之间进行交换的产品(无论是消费品还是生产资料)都是商品;各部门和各企业之间的交换关系和经济关系都是商品货币关系。这就是说:国民经济的性质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国民经济中的各个企业是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各部门和各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是商品货币关系。
与这种观点相适应,民主德国认为,他们实行的是以中央计划管理与地方和企业自行负责相结合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民主德国宪法关于经济制度的表述是:“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的经济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国家对社会发展的基本问题实行集中的管理和计划,并与地方国家机关和企业自行负责以及劳动人民的主动性相结合。”

二、关于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
民主德国从50年代末开始就摒弃了把商品生产、商品货币关系看作是资本主义残余的传统观点。他们认为,在社会主义阶段,社会主义企业的生产基本上是商品生产。但是,“建立在工人阶级政权及社会主义所有制基础上的全社会的计划化和商品生产的统一,产生出一种完全的新质,一种新型的商品生产,即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决定所有以前的商品生产(简单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本质的基础是社会分工和生产资料私有制。……同所有以前的商品生产相反,社会主义商品生产是一种摆脱了剥削的社会主义生产者的商品生产,它是建立在联合起来的为共同目的而劳动的劳动人民的新型关系之上的。……它是一种有计划地组织起来的商品生产,……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由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以及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中起作用的规律所决定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因此,商品生产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主义类型的商品生产。这种类型的商品生产具有社会主义社会体系的本质特征。”10
关于社会主义商品生产产生的原因,在民主德国出版的《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和《社会主义商品生产》教材中写道:“社会分工、企业的相对经济独立性、以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为基础的劳动性质和在劳动性质中表现出来的一般社会劳动和企业自身之间的劳动,是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商品货币关系存在的主要原因。”
关于价值规律,民主德国强调,凡是存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地方,价值规律就要起作用。但是,价值规律不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经济规律,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社会的作用要受到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基本经济规律的制约,价值规律只能与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规律相联系地起作用。在简单商品生产成分中,价值规律作为生产调节者起作用,但在社会主义商品生产成分中,它的自发作用被限制在十分狭隘的范围之内。因此,他们反对过分强调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生产中的调节作用。他们认为,自觉利用价值规律目的在于:
不断降低社会必要劳动消耗和在经济上刺激各个社会主义企业按需生产;
从最大限度的经济合理性考虑,最充分地挖掘和利用一切生产潜力(它包括先进科研和设计成果的应用,基本建设投资和现有生产基金的能力的发挥,现有矿藏和自然财富的开发和利用);
从尽可能地满足社会需要出发,有计划按比例地分配社会劳动;
在国内外市场上,以社会必要劳动消耗为根据,进行等价的商品交换。

三、关于指令性计划
民主德国学者认为,为保证计划的严肃性和有效性,必须赋予计划以法律效力。他们认为,任何计划指标如果毫无约束力,它实际上就等于不存在。过去的问题不在于给计划指标赋予了法律效力,而在于计划的制定原则、编制方法和贯彻手段。他们说,“指令性计划指标”这个概念如果指的是由国家机关单独确定的,并以行政命令方式下达和贯彻的指标,那么,这种指标应该废除,它实际上在民主德国已不复存在。如果说,这种指标是同有关经济单位一起经过民主协商、上下结合而形成的,并且为了保证经济平衡发展和各方面利益的实现以法令形式确定下来,并对各方都有约束力,那么,这种指标不应取消,在民主德国也没有取消。

四、关于市场作用
民主德国学者认为,市场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在实现和发挥商品货币关系和价值规律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它已不再起生产调节者作用。他们与市场经济理论者的不同点就在于:他们重视市场的信息媒介作用以及对商品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评价作用,因此在制定计划时考虑市场的需求,考虑通过市场媒介反映出来的生产与消费的关系,在规定价格时考虑商品货币关系和市场范畴。但是,他们拒绝市场的自发性,反对利用市场的自发调节者作用。他们认为,市场的自发调节作用是资本主义经济的一般调节原则,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一调节原则已经过时。今天,就连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也不仅仅通过市场来调节,而越来越多地利用国家干预进行有计划的调节。他们也认为,计划与市场的关系问题,包括如何理解和发挥市场机制的问题,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没有最终解决。11

五、关于社会主义经济管理的特点
民主德国认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关系决定了社会主义经济管理具有一些特点。从有关论著中可以看出,他们主要强调以下几点:
(一)社会主义经济管理具有高度的政治性。他们认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性质和经济对社会发展的决定性作用,决定了社会主义政权与国民经济之间具有特殊的密切关系。政权与经济管理之间的紧密关系也就构成了经济管理工作的政治性质的基础。维护和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是社会主义管理体系的一项基本任务。社会主义经济管理必须从生产资料公有制出发,以全社会的总利益为目标。因此,经济决策同时也是政治决策,经济过程的政治领导就是社会主义经济管理的本质和主要方面。
(二)社会主义的经济管理是通过国家来实现的。他们的主要论点是:社会主义国家是工人阶级及其政党有计划管理社会和管理经济的主要工具。没有国家对国民经济的集中管理,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不可想象的。国家在经济领域里的管理任务就是充分利用经济规律保证实现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的发展,就是贯彻工人阶级政党制定的经济和社会政策指示。
(三)国家管理经济的主要方法是计划。他们认为,社会主义国家进行社会和经济管理的一般方法是:政治教育、行政指示和物质刺激,而一般方法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里是通过特殊的管理方法来实现的。在社会主义经济管理中,计划和平衡、经济核算制、社会主义竞赛和经济法规是整个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其中,国家的计划工作和平衡工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是社会主义经济管理的原则性的基本特点,它是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和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等规律为基础的。在这个意义下,中央国家机构的全部活动就是起草计划、贯彻和监督计划的执行。
第三节 现行经济体制的主要内容

一、计划体系
民主德国认为,旧经济体制的弊端不在于实行了中央计划制度,而在于计划工作没有很好贯彻民主集中制和自觉地运用价值规律。近十多年来,民主德国进一步明确了计划工作的原则,调整了计划机构及其职能,改进了计划编制程序和计划指标体系,加强了计划贯彻的经济手段和经济立法。
(一)关于计划工作的基本原则
民主德国强调,社会主义的计划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1、政治与经济相统一的原则。这一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的基本关系(其中包括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体现了工人阶级及其政党的领导地位以及政治对经济的优先权。这一原则意味着计划工作应为实现党提出的任务服务。换句话说,党提出的社会经济发展总战略和经济政策是制定计划的出发点。正因如此,五年计划的指示是党代表大会通过的,年度计划的指示是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提出的。计划如何贯彻及其贯彻情况是党的领导机关经常讨论的问题,党中央每月都根据中央统计局的数据讨论计划的执行情况。
2、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既是社会主义社会和国家的一般基本管理原则,也是经济管理和计划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关系到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与劳动人民积极首创精神相结合的问题,关系到不断完善中央与地方、企业的倡议相结合的问题。为此,计划法规定,在计划指标确定之前,必须经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讨论和修改。在讨论过程中必须对草案和修改意见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和答辩。
3、集体和个人利益与社会要求相结合的原则。在社会主义经济中,集体和个人利益与社会要求是交织在一起的。通过经济手段和经济方法的运用,将有助于建立和维护利益的一致性,有利于社会主义推动力的发挥。因此,计划工作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创造更好的条件,使企业在经济上有兴趣去实现国民经济的利益和要求,使企业在进行有利于国民经济的活动时,也能为企业本身带来好处。换句话说,要使企业努力完成国家下达的计划任务,这不仅是因为它是上级规定的任务,而且也是因为完成这些任务也符合企业的经济利益。这就是说,通过物质刺激达到利益的一致性。
4、科学性和现实性的原则。这首先要求在计划准备阶段就要进行科学分析,它包括对上年计划完成情况和各经济过程发展情况的分析,对社会需求、市场情况和科技发展的预测。其次,在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运用科学的方法(包括标准定额方法和编制平衡表的方法)确定战略目标和计划指标,并对计划的可行性进行科学论证。
5、计划的统一性和综合性原则。这要求国家计划既包括经济任务,也包括科技、文化、社会领域发展方面的任务。从计划种类看,它应包括中央国家计划、地方计划和联合企业计划;长期规划、中期计划和短期计划;社会总产品的生产计划、收入分配计划、货币和财政计划等。各种计划组成一个整体,互相联系,互相制约。
(二)国民经济计划的制定方法和程序
民主德国国民经济计划的制定大体分为三步,各阶段的任务、方法和程序是:
1、计划准备阶段
准备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在总结和预测的基础上按照中央关于发展国民经济的指示,规定计划方案,即最初的基本方案,它是编制计划草案的基础。
在准备阶段,首先要对国民经济进行分析和预测,它有助于认识过去、现在和将来的因果关系,再生产过程的发展规律和发展趋势。国民经济分析的对象是社会、经济和科技过程及其相互关系和运动,特别是需求以及各种集约化因素的作用。为了对国民经济进行总体分析,必须对各领域、部门、联合企业和企业进行仔细考察,如生产发展情况、投资和劳动力发展情况。此外,还必须进行地区分析,如生产力的分布和人口发展情况。比较是分析的主要方法,如:计划与实际完成情况的比较,时期比较、世界水平比较。计划和分析要求掌握各种信息。在这方面,国家统计局负有主要责任。
国民经济预测与国民经济分析紧密相联系。它对决策,特别是制定长远规划具有决定性意义。预测的对象主要是平衡与结构的发展,科技和工艺的发展,劳动力分布的发展。它也包括对增长因素和集约化因素的预测,经济领域、部门、联合企业和产品的发展状况预测,自然资源的预测,人口预测,主要科技和工艺发展的预测,地方发展情况预测,对外经济预测,市场和需求预测等。
准备阶段的中心工作是在总结和预测的基础上提出下一时期国民经济再生产过程的综合任务,它包括物质和文化的发展目标、国民经济主要比例关系和结构、基本成果和效益、社会基金投入的国家计划指标、国民经济重点、社会经济一体化的基本任务、中央计划项目和国家任务等。所谓国家任务是指国家提出的经济发展最低目标,它作为计划指标和框架条件下达,是各级制定计划草案的基础。民主德国规定,计划准备工作必须及时完成。以年度计划为例,国家计委在上年的三、四月份就必须拟定出计划方案,并将国家任务(最低目标)逐级下达到联合企业和企业。在下达国家任务时,也提出实现这些任务所需要的资金和物资供应条件。

2、编制和讨论计划草案阶段
随着计委把分类整理的国家任务(最低的、方向性指标)下达给各经济机构后,编制计划草案的工作就开始了。首先,在联合企业和所属企业对计划方案进行广泛讨论,并根据上级提出的任务编制计划草案。草案必须在车间和工作小组中进行讨论。草案拟定后,召开企业工会代表大会,企业经理向大会报告上级下达的国家任务和拟定的计划草案。草案经讨论和修改后上报联合企业。联合企业汇总,并拟定联合企业的计划草案,上报有关部。在上报过程中,各级都要为其草案进行论证和答辩。在论证中,要回答草案是否符合国家的任务要求和资金限额。如有矛盾,应申诉理由。如果一个企业在挖掘潜力的基础上仍无力完成任务或保持资金限额,则设法在联合企业内部通过协调或资金再分配的办法加以解决。如果矛盾在一个单位的内部无法解决,则提交上级实行调整。最后,各部在国家计委论证计划草案,原则类似。如果有些问题在各部和计委之间不能解决,则提交部长会议,作出最后决定。
3、确定和落实计划阶段
在各级编制和论证计划草案之后,计划制定工作进入最后的确定和落实阶段。首先,由有关部门按计划草案编制重要物资和财政平衡表,并对计划草案作技术性调整。经过平衡的草案提交工会中央理事会讨论,党和国家领导机关批准,最后提交人民议院通过,形成法令。至此,计划制定工作基本结束。
接着,就是下一轮的自上而下的落实工作。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计划制定出有约束力的计划定额。国家计委受部长会议的委托,把国家定额下达各国家和经济部门,从而确定好各部门为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应作的贡献。各国家和经济机构把国家计划定额进行分解,并下达到联合企业和地方国家机关。逐级下达的定额任务包括实物指标、财政指标和科研任务等。定额任务具有约束性,也可以说是指令性任务。如果说,在制定计划草案过程中下达的国家任务(方向性指标),各级可以提出修改意见,那么,计划确定后下达的定额任务,各级必须执行。并根据它制定全面计划,保证定额任务的实现。按规定,具有法律性质的计划定额任务必须及时下达。如年度计划必须在年度开始之前下达,各联合企业和所属企业在该年度开始时就要制定出企业的、与上级下达任务相一致的年度计划。
在落实计划方面,民主德国非常强调合同制,它已成为计划实施的保证。民主德国规定,没有签定合同,就不能进行生产。因此,计划必须落实到合同上。就整个计划过程而言,它可简单概括为:计划--平衡--合同。其中,论证制、平衡表体系和合同制具有重要的地位。就计划制定过程本身而言,它是自上而下地下达方向性任务,自下而上地提出计划草案,最后则根据已确定的计划自上而下地下达计划定额任务。
(三)计划管理机关的组织结构和任务
民主德国的计划管理机关分中央、地方和联合企业三类。在中央计划管理机关中,部长会议,作为国家政权机构,对全社会再生产过程的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负有主要责任。在一切再生产阶段(生产、分配、流通和消费)中,它负责协调社会、经济、科技过程,以实现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和高效益。国家计委,作为部长会议的一个机构,负责国民经济的计划工作,并对计划的贯彻和执行情况实行监督。它的工作重点是根据居民的物质和文化需要和国家要求进行国民经济的分析、预测、预算和平衡工作,保证国民经济长期规划、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的一致性、物资和财政计划的一致性,协调社会主义经济的一体化发展。
在地方机构中,地方人民代表机构及其委员会,作为专区、县、乡镇的国家政权机关,对该地区的社会、经济、福利和文化发展实行计划和管理。各级地方计划委员会作为该地方政府的一个机构,在中央国家指示、计划任务和计划要求的基础上,与有关部门合作,负责制定该地区的地方经济计划。
联合企业既是从事物质生产的基本经济单位,也是一级经济管理机构。在联合企业中,总经理对联合企业的计划工作负有完全的责任。联合企业中的计划科协助总经理制定联合企业的计划,审查和监督所属企业的计划制定和贯彻工作。
(四)国民经济指标体系
民主德国强调,社会主义经济的计划工作是运用指标体系来进行的。指标包含和反映了经济过程的主要内容和范畴,它是对经济水平、结构和发展状况进行有效分析和计划的重要工具。指标必须是可比的,可以进一步分解、汇集和综合。因此,必须有一个统一的计算规定,并根据发展需要制定合适的指标体系。
目前,民主德国在国民经济计划工作中运用的指标分为四类:计划指标(计划任务的具体体现)、标准定额指标(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最高耗用值)、报告指标(反映实际情况的统计指标)和增长指标(反映一定时期由经济发展的规模)。前两种指标反映的是要达到的目标或限额,后两种指标反映的是实际状况,用以检查和监督计划的执行情况。指标体系变化较大的是前两类,它同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紧密相联。
民主德国的计划指标是一定的数值表明计划期内要求达到的目标。它按其数值属性又分为实物指标和价值指标。目前使用的计划指标约90个,其中一些指标直接下达到联合企业,有些则只由中央和地方计划管理部门掌握。20多年来在计划指标体系上发生的重要变化是:1、对企业经营成果的主要评价指标进行了多次改革。50年代,总产品(或总产值)是中心指标,它也是衡量企业经营情况的主要尺度。60年代初提出以利润为中心指标,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用商品销售额和净产值为中心指标。1984年以来,以净产值、纯利润、消费品生产和出口额四项指标称为中心指标,即企业成果评价指标。除这四个指标外,国家仍继续向企业下达总产值、物资消耗等指标,但这些不再是企业成果的主要评价指标,而是有计划组织生产和保证国民经济平衡发展的重要工具。2、指标体系从偏重实物指标向重视价值指标过渡。把资金、货币运动列为计划管理的主要内容。
由于民主德国对指令性指标有不同的理解,现行指令性指标的数量难以准确计算。如果把列入物资平衡表的产品的生产指标视为指令性计划指标,那么,它在总产品中所占比重约为70%。这些产品的生产,有些规定了品种要求,有些只有产量或产值指标,具体的品种由联合企业和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
(五)平衡表体系
民主德国始终把编制平衡表看作是计划和管理工作的一个基本方法。近年来,平衡表体系有了进一步发展。在坚持编制物资平衡表和财政平衡表的同时,更强调物资计划与财政计划的统一和综合平衡,强调在不放松实物管理的同时,加强价值、货币的管理,以求在实物与货币之间保持合理的比例,克服货币基金(购买力)与商品基金(商品量)的比例失调。
民主德国由中央负责进行的平衡工作涉及以下几个主要的平衡表:
1、社会总产值和国民收入平衡表。他们强调,物质生产是国民经济平衡体系的中心,社会总产值平衡表是整个平衡表体系的核心。它作为国民经济总概算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国家计委编制,并分解为若干分平衡表。借助这一平衡工作,可以显示出生产的可能性,生产对消费、积累和外贸的影响,以及外贸对消费、积累和生产的影响。它对反映和确定国民经济的主要比例关系十分重要,例如:第一部类与第二部类的比例关系;补偿基金(补偿已消耗掉的生产资料基金)与国民收入的比例关系;消费与积累的比例关系;出口与进口的比例关系等。但是,社会产值平衡工作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它是按各经济部门的总产品和价值结构计算的(有重复计算问题),它也不反映国民经济最终产品的使用价值结构和国民经济生产消耗的价值结构,它也不能反映各项产品的生产和分配情况。因此,需要通过其他平衡表体来加以补充,如:产品平衡表(原材料、设备和消费品平衡表)、固定资产和基建平衡表和综合平衡表。

2、产品平衡表(原材料、设备和消费品平衡表)。它从产品的生产和使用两个主要方面进行平衡。通过这一平衡工作,可以确保国民经济对各项重要产品的需求和供给之间的必要平衡以及这些产品在各部门的使用、国内消耗和进出口之间的平衡关系。根据民主德国《原材料、设备和消费平衡工作条例》,产品平衡表分四级。首先是国家计划平衡表,它涉及对国民经济具有决定意义的原材料、设备和消费品,如:电力、石油、钢材、施工机械等。它由国家计划委员会编制,部长会议批准。其次是部级平衡表,它涉及国家平衡表以外的其他重要产品,它由各部负责编制,国家计划委员会批准。第三级是联合企业和专区平衡表,它是国民经济中组织有效协作关系的基础,它是国家计划平衡表和各部平衡表的进一步落实和补充。联合企业平衡表由联合企业总经理负责编制,报有关部长。专区平衡表由各专区计划委员会编制,报专区工业、食品工业部和国家计委。最后一级平衡表则为企业平衡表,它是为联合企业平衡表服务的。据称,中央编制的物资平衡表(即计委和各部编制的平衡表)共涉及1,100-1,200个产品项目,联合企业和地方一级编制的平衡表涉及3,300个项目。
产品平衡表也同样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它不能反映生产这些产品的必要物资消耗,它只涉及主要产品,及其以实物表现所列出的平衡。
3、综合平衡表。鉴于上述两种平衡表工作只是反映国民经济单项范畴或某方面的平衡关系,而不能充分反映各个范畴和方面之间的关系和相互影响。例如住房建设计划,它不仅要求在建筑部门内采取措施,而且要涉及国民经济中的分工和协作关系,涉及机器制造、化工、纺织、交通、邮电、贸易等各部门。综合平衡就是要利用经济数学模式对物资和劳务的供应和使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直接和间接关系进行显示和分析,进而作出综合的平衡。综合平衡的主要发展方向是:实物-价值综合平衡和动态平衡(考虑到科技进步等引起的生产条件和各种关系的变化,并在不断变化的条件和关系下列出平衡)。为此,应将掌握的影响因素最大限度地列入考虑范围。例如:新的或改进了的原材料、机器设备等的使用、劳动力素质的提高、劳动纪律的加强、原材料消耗的下降、新工艺的使用、进出口结构的变化等等。目前,综合平衡的数学模式正在不断改进和完善。

二、调节体系
民主德国认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宏观调节应以计划调节为主。他们引证恩格斯的话说:社会一旦占有生产资料,“社会的生产无政府状态就让位于按照社会和每个成员的需要对生产进行的社会的有计划的调节”12。他们强调,社会主义社会的有计划调节主要是通过国家财政来实行的,随着社会主义国家的作用日益增长,国家财政已成为国民经济管理、计划和经济刺激的重要工具,它担负着对很大一部分社会产品(社会基金)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刺激经济发展以及在积累、分配过程中实行监督的职能,即分配、刺激和监督三大职能。
民主德国的经济调节体系主要由国家预算、税收、价格、信贷以及保险事业等制度所组成。
(一)国家预算制度及其调节作用
民主德国强调,国家预算是社会主义财政的核心,是国家有计划地建立和使用财政基金的主要形式,是积极地促使社会总产品,特别是国民收入的有效生产、合理分配和合理使用的重要工具。
民主德国的国家预算收入主要来自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其中,最主要的是国营企业的上缴利润、生产基金付费以及其他缴款。来自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部分约占国家财政收入的3/4。
财政资金的很大一部分是用于生产性投资、科研和经济补贴,它实际上起着重要的调节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随着体制改革的发展,统收统支的财政制度已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改变,国家的直接投资拨款减少,国营企业实行了部分资金自筹,但是国家预算的经济调节作用仍然很大。1981年以来,约40%的国家预算支出用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其中,直接的经济投资占8.5%,各种经济补贴占30%,科研经费占1.5%。

1983年国家预算支出结构

Ⅰ.促进经济发展支出 651亿马克 占总支出41.2%
其中: 投资 132亿马克 占总支出8.4%
经济补贴 500亿马克 占总支出31.6%
科研 19亿马克 占总支出1.2%
Ⅱ.社会消费 509亿马克 占总支出32.0%
其中: 教育 106亿马克 占总支出6.7%
卫生 36亿马克 占总支出2.3%
文体 27亿马克 占总支出1.7%
国防 114亿马克 占总支出7.2%
Ⅲ.其他 416亿马克 占总支出26.4%

(二)税收制度及其调节作用
1、税收制度的发展和职能
民主德国的税收按不同的纳税人(国营企业、非国营企业和居民)实行不同的税收制度。其中,国营企业的税收制度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变化过程。50年代,基本上实行的是统收统支财政制度,国营企业的盈利(纯收入)除留归企业使用的奖励基金外,其余绝大部分上缴国家预算,企业的生产基金等由国家无偿拨付,亏损由国家预算补贴。1963年实行新经济体制后,扩大了企业的利润留成。接着又实行按一定的比例(后又改为五年一固定的数额)上缴净盈利,这实际上就是开始实行利改税。60年代末,除净利润上缴(利润税)以外,又增加了生产基金付费(资本税)。1984年开始,除上述两种税以外,又增加了社会基金付费(工资总额税),从而使利改税的工作又向前推进了一步。由于从当时的理论观点看,国营企业是国家的附属物,国家与企业同属一个主体,因此不采用“税”的名义,而使用“付费”或“上缴”。
随着税收制度的改革,民主德国日益强调税收在国民经济管理中的作用,他们认为税收具有五种主要职能:
(1)集资职能。由于它是强制性的,并按照稳定的税收制度征收的,它能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可靠性和稳定性。1976年以来,民主德国借助税收将70%左右的国民收入集中到国家预算,它保证了国家用于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等各项开支的来源。
(2)分配和控制职能。在取消了统收统支制度之后,国家主要通过税收实行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并通过税率高低、减免等贯彻国家经济发展方针和控制生产资源的使用。例如,为加速能源和原材料工业的发展,对这些部门的企业征收的税率和税额较低。
(3)刺激职能。国家通过生产基金付费(资金税)、社会基金付费(工资总额税)、土地税等,促使生产单位尽量少占用资金、劳动力和土地,刺激企业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同时,随着利润税的完善,把企业的经济利益与国家利益直接结合起来,从而刺激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和增加利润的积极性。
(4)调节收入的职能。企业承担的各种税,以及个人承担的所得税、财产税、遗产税等都具有这方面的作用。它起着防止收入差别过大,造成不合理现象的职能。
(5)监督职能。由于企业的纳税任务与生产经营情况密切相联,如果一个企业不能很好完成缴纳任务或出现滞纳现象,这就给经济管理部门一个信号,那里出现了某种问题。
2、税种
就目前情况看,对国营企业征收的税种主要有4项:
(1)净利润上缴(相当于利润税)。它的征收办法几经修改。1963-1967年由国家确定各企业利润使用计划,即留利数额,其余部分作为净利润上缴;1968年实行定额制,即由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净利润上缴定额;1969和1970年由定额制改为差额比例制,即各行业按不同的比例上缴净利润;1971年以后又改为由国家机关最后确定净利润计划和上缴定额,定额五年不变。与此同时也规定了:企业在完不成净利润计划时也必须如数缴纳,或动用其他企业基金,或向银行贷款。近年来,国家通过利润税集中的收入占国家预算收入的31%左右。
(2)产品付费(相当于周转税)。它是按特定产品流转额征收的一种税,即按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的销售额计算的税收。不同的产品实行不同的税率。因此,它也是国家控制消费方向和有计划地分配企业收入的重要工具。一般说来,工业消费品和奢侈品税率较高。1983年工业消费品和奢侈品的周转税相当于销售价格的56%。1983年产品付费的金额占国家财政收入的22.3%,它与利润税构成国家财政收入的两大支柱。
(3)生产基金付费(资本税)。它是1967年开始征收的税种。它按企业当年占有的生产基金和国家规定的税率征收。1971年以来,税率为6%。这项付费不计入产品成本,而从利润中扣除。这项税种开征后,改变了过去企业无偿占用国家生产资金的状况,刺激企业合理占用生产基金,同时也为国家资金集累增加了一个渠道。1983年生产基金付费(包括商业基金付费)的总金额占国家预算收入的13%。
(4)社会基金付费(工资总额税)。1984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新税种。民主德国认为,劳动力再生产的费用并不是全部来自工资,其中一部分来自社会基金(包括教育基金、社会福利基金等)。以1982年为例,社会消费基金为600亿马克,工资基金为1,100亿马克。这说明社会基金在劳动力再生产费用中的重要意义。因此,企业占用劳动力也应对社会保险、卫生、文化教育等公众事业作出贡献,企业应缴纳相当于工资总额70%的社会基金付费。增加这一税种既可使社会基金的负担趋向合理化,同时也能促使企业节约使用劳动力。
对非国营企业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税种:
①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税
②私人手工业税
③农业生产合作社税
④消费合作社税
⑤代销商业税
对于个人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税种:
①财产税
②遗产税
③劳动收入税
④车辆税
⑤乡镇地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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