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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章程-晋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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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晋中学院的前身为始建于1958年的晋中师范专科学校,2004年5月经教育部批准,在原晋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晋中教育学院、晋中职工大学三校合并的基础上建立山西省省属全日制多科性本科院校。

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办学实践,晋中学院已由单一的师范教育类发展成为涵盖文、理、工、法、经、管、教、史、艺等9大学科门类的多科性本科院校。晋中学院以“立足晋中,面向山西,主动适应并服务区域经济文化建设,培养理论知识扎实、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应用型人才”为办学定位。以“培养理论知识坚实、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具有较强社会责任感和一定创新能力的应用型人才”为人才培养目标。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晋中学院。英文名称为Jinzhong University。学校网址:http://www.jzxy.edu.cn

第二条 学校注册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文华街199号。

第三条学校是山西省人民政府主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山西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是以公益性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育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实施普通高等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六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山西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山西省教育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举办者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和基本标准,并据此指导学校的发展规划,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二)核准学校章程,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纠正学校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校校长、副校长,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四)制定经费拨款标准和使用办法,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逐年增长;

(五)制定教育教学质量标准,组织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优化学校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

(六)支持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规划和管理校园基建以及其他项目,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八)加强学校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保护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九)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学校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举办者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整各专业的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分配制度;

(七)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保障安全;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规定行使办学自主权,遵从学校办学宗旨以及高等教育公益性目的;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响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学校办学的各项要求,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坚持立德树人,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职能;

(三)制定严格和明确的权利行使制度,按照国家和学校的信息公开规定依法公开相关信息,接受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校内民主监督及社会监督;

(四)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国家和山西省人事分配政策,保障教职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长;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机制

第九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配置。

第十条学校实行中共晋中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依法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加强党员理论学习,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九)组织制定、修订学校章程;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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