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新的世纪,教育部启动了“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其中一项重要工作是全国教学名师奖的评选工作。教学名师奖,重在表彰长期从事本科教学,师德高尚、学术造诣高、科研能力强、教学水平突出,积极从事教学改革和教学梯队建设的教授,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表彰100名教师。
自2003年教育部开展第一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评选表彰工作以来,高等学校教授积极承担基础课教学任务,为提高我国高等教育教学质量做出了重要贡献。为了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教授要上讲台的指示精神和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总体安排,教育部组织开展了第二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以下简称教学名师奖)的评选表彰工作。
教学名师奖的有关细则如下:
一、评选范围
普通高等学校(经教育部正式批准)中承担本专科教学任务的专任教师。已获得第一届国家级教学名师奖的教师不再参加评选。
二、表彰名额及奖励办法
表彰名额为100名,其中,97名为普通高校的教师,3名为军队院校教师(由解放军总参军训部负责评选)。获奖教师由我部颁发奖章、奖杯、荣誉证书和奖金。
三、评选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协作精神。治学严谨,学风端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 受聘教授职务,长期承担本专科教学任务,坚持讲授基础课程,为人才培养做出过重大贡献。
3. 在从事人才培养工作的同时,长期从事科学研究,学术造诣高。
4. 主讲课程在全国同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教学效果好,学生评价优秀。
5. 努力从事主讲课程的教学改革和建设,自觉指导和帮助中青年教师提高授课水平,为教学梯队建设做出重要贡献。
6. 候选人的年龄原则上不受限制,已退休的教师需提供学校的返聘证明。
四、评选方法与步骤
1. 符合上述评选条件的教师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择优推荐,报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评审。
2. 具体步骤参照当年教育部和市教委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