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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台北消息 8月11日,台湾“高等法院”以共同杀人、恐吓取财 未遂、遗弃尸体等罪四审判处被告 卓长仁、施小宁、姜洪军死刑。 台湾“高等法院”四审认为,被告卓长仁等3人将被害人王俊杰直接诱骗到 淡水镇卓长仁住处予以杀害,因此 作出上述判决。 案情透露,卓长仁、姜洪军因在台湾投资地下投资公司不当,导致严重亏损 、负债累累,而施小宁也因从事期 货交易不当,积蓄亏损殆尽,因此卓等3名被 告在1991年8月16日,涉嫌以中介土地买卖为由,将国泰医院副院长王 欲 明之子王俊杰诈骗到淡水卓长仁住处予以杀害并弃尸桃园,再向被害人家属勒索 新台币5000万元未遂。 此前,卓长仁等3名被告在台北桃园“地方法院”、“高等法院”等审判中 均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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