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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战国时期的度量衡
  • 主题:春秋战国时期的度量衡
  • 中国经济史研究》1991年第4期 作者:吴慧

    春秋战国时代,由于征收田赋的需要(楚国的“量入修赋”,鲁国的“初税亩”,以及后来田赋制度的确立),和商业发展的需要,度量衡显得更为重要,其制度也日趋完备。度量衡在它发展史上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但又由于当时小国林立,诸侯纷争,政治上的不统一,表现在度量衡上就有不少的地域差异。不过所谓差异也并非杂乱无章,完全没有头绪可寻,事实上后来差异便逐渐趋于缩小了。这里面原因有两个:一是各国之间物资交流的日益频繁化,客观上要求有一个统一的度量衡,以便利商品的交换,促进流通的扩大,二是在以统一为目标的兼并战争中,原先有差异的度量衡也因政治的统一而统一,统一的度量衡制度随着疆域的扩大而不断延伸。当然经济上的原因是基本的,统一度量衡并不完全出于统一者的主观愿望。

    这一时期,某些国家本身其度量衡的变更往往同它的政治经济的改革有关,成为改革中的一种配套措施。这是中国度量衡史上的一大特点。春秋晚期齐国大夫陈氏向旧公室夺权,以大斗(陈氏家量)出贷,以小斗(姜氏公量)收,改变齐国的旧量制正是其争夺民众壮大自己的一种手段。度量衡史上的这一件新鲜事确实值得大书。还有白公胜在楚国发动政变时(前479年),也是“大斗斛以出,轻斤两以纳”(《淮南子·人间世》),与陈氏在齐国作法如出一辙,但他没有成功。与陈氏一样取得成功,尤其为人熟知的是,商软于秦孝公十二年在秦国变法中也以改革度量衡为其重要内容之一。不但行“平斗桶、权衡、丈尺”之法,而且颁发了标准量器。对于亩的大小,因涉及征赋,从晋国诸卿到商较都十分重视亩制的改革。步弓过六尺要重罚,商鞍是令出必行的,他对度量衡的改革在当世以至后世都发生着深远的影响。

    当新兴势力推行新的度量衡制度的时候,他们都十分重视对度量衡器的较量和管理。如齐国陈(田)氏铸造的禾子铜釜,器上刻有铭文,表明这一“左关釜”的容量以仓察之釜为标准,进行校量比对。如关人舞弊,加大或减少其量,均当制止,如关人不从命,则论其事之轻重,施以相当处罚。陈纯铜釜并将监制和治器人名铸在器物上。度量衡的管理条令犹如铸刑鼎那样铸刻在器物上,可见其态度的郑重。至于商软执法更是严明,对度量衡自不例外。《吕览》云“仲秋之月,一度量,平权衡,正钧石,齐斗甫”,秦国划一了度量衡,而且如周代鼎盛之时也实行了每年定时检查之制。

    古代度量衡的发展,由当时生产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提供物质条件,反过来度量衡又促进生产和科技的发展。公元前344年制造的商鞍铜方升,运用了“以度审容”的方法,便于按尺寸校准,复制推广,反映了当时在数学运算和机械制造方面所取得的成就。《周礼》中反映齐国情况的《考工记》,详细记录了齐国标准量器栗氏量(周制,豆升四进制)的技术条件,包括提炼青铜合金和铸造的技术要求,器物的重量,釜、斗、升三个量器的规格尺寸和容量。由于当时还不能精确计算圆周率,故应用了勾股定理,以方作圆,“内方尺而圆其外”,以此定圆径之数,而求釜的面积。春秋中晚期楚国称量黄金货币已使用木衡铜环权,环权以铜为母范(一次可铸两套,每套五枚),而且以相当完备的杠杆理论来作使用衡器的指导。(《墨经·经下》:“衡,加重于其一旁,必垂。权,重相若也。相衡则本短标长。两加焉,重相若,则标必下,标得权也。……长、重者下,短、轻者上。”)楚国的王铜衡杆,长23.1厘米,与东周铜尺同长,铜衡杆上有十等分的刻度,据推测是称量时作为在不同部位悬挂权和重物的标志。它很可能是从等臂天平过渡到不等臂杠杆秤时出现的一种衡器。(《中国古代度量衡图集》序言第6页及110页,以下简称《图集》)在尺度方面,春秋末鲁国的巧匠公输班,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由他首创使用的鲁班尺,相沿而下,长度无甚变更,享有“万家不差毫厘”之誉。所有这些都说明春秋战国时期中国度量衡已具有相当的科学性,而告别它的原始性了。

    下面就对春秋战国时期度、亩、量、衡分别地作一番具体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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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为作者所着《中国的度量衡》一书中的一章。

    尺度的渐趋统一和尚有分工

    在周代,尺已有大尺小尺之分,并且有其地区性:以大尺而论,较长的百粒黑黍横排的尺(长24.63厘米)早先起于晋国等夏民族的旧地,其后用于周鲁地区;较短的百粒红黍横排的尺(长23.1厘米)行于中原地区,到战国时这种稍短的红黍尺通行范围更见扩大,黍尺(黑黍尺)终于被后者所取代。只是在制作黄钟之时仍保留以黍尺(24.63厘米)为准的传统;汉以后则有重新起用黍尺的时候。

    红黍百粒横排长23.1厘米的尺子确凿有据,有不止一件的实物传世。

    1932年洛阳金村东周古墓中出土一把长23.1、宽1.7、厚0.4厘米的铜尺(见《图集》第二页),据考是为战国中晚期物。此外传世的战国尺尚有四支:出于长沙上虞罗氏所藏的铜尺长23厘米,中国历史博物馆藏的铜尺长23厘米、23.1厘米各一支,番禺叶氏所藏的战国镂牙尺长23厘米。《隋书·律历书》所记的十五等尺之一的周尺也长23.1厘米。众多的实物,还有文献为证,证明尺的数值具有充分的可靠性。

    地处西睡的秦国,当商鞍变法,统一度量时,为便于同中原的经济交往,也推行23.1厘米长的尺。据铸造于公元前344年的商较铜方升实测,其深一寸经折算等于2.32厘米,和23.1厘米为尺极接近,这也是战国秦尺的一个间接的物证。

    楚国的尺子原先短于中原的铜尺。解放前安徽寿县出土的楚铜尺长22.5厘米,而长沙出土的楚铜尺长2.7、2厘米。可见楚国也自有一套尺度,后来由于商品交换的发展,楚尺也向23.1厘米看齐。

    23.1厘米的尺子,在战国时除中原地区外,西至秦、南至楚都已行用,统一趋势渐明。目前学术界公认这是秦王朝统一前秦尺的长度,统一后即以此推广于全国。但吴承洛在《中国度量衡史》中提出的数据是秦尺长27.65厘米,此说多年来颇遭非议;前些时候秦俑考古队的同志为文考证,肯定了吴氏之说,看来这个间题还有重加研究的必要。

    肯定吴说的理由是:一、秦始皇陵西侧二号铜车衡长79厘米,其尺寸约为真车之半,按秦尺长6厘米计,舆长5.714尺,接近于《史记.秦本记》所说的“舆六尺”之制,如按23.1厘米为一尺计,则舆长就超过六尺(6.8尺)了。二、陶俑法冠一般长0.16至0.18米,

    按秦尺长27.65厘米计,基本上符合《本纪》的“法冠六寸”的记载,如以23.1厘米计,则其六寸只合0.14米不到,则出入就很大了。三、据《云梦秦律·工律三》所载,乘骑法定高度要求须满六尺;兵马俑坑出土的乘骑马高1.72米,即当秦六尺以上,如按23.1厘米计,马高将达七尺四寸有余,与秦“度以六为名”不合。可见,说秦尺长27厘米以上,也是有实物为据的,未可一笔抹煞。可以再补充一条:秦半两钱“径一寸二分”,实测,其长平均为市尺一寸,3.3厘米,秦尺按27厘米余计,则其一寸二分正合市尺的一寸,而23.1厘米乘一寸二分,则只长2.7厘米,比实测半两钱之径小得多了。

    我们认为,23.1厘米为秦小尺一尺之长度,而27厘米余为秦大尺一尺之长度。《吕氏春秋·仲夏适音篇》云:“断两节间之三寸九分而吹之,以为黄钟之宫。”黄钟长八寸一分,舆三寸九分,“合而为十二寸,即律吕全数”(朱载堵在《律吕精义》中语)。大尺即度律昌全数者。23.1厘米的1.2倍为27.72厘米,这就是秦大尺一尺之长。北魏前尺长27.85厘米,隋万宝常律吕水尺长27.396厘米与秦大尺似有一定的历史渊源,吴氏数据27.65厘米,虽欠精确,然也不算离谱。

    秦明文“数以六为纪”虽在始皇称帝之时,但六尺、六寸之尺(27厘米余)在此以前固已存在,并非在秦统一后才于一朝一夕始有此加长的“始皇新尺”。商轶所定的23.1厘米的尺子只用于日常交易之中,而度乘舆、法冠、兵符、乘骑、钱径,则用27厘米余的尺子,大尺小尺并行,各有分工,很可能大尺是原有的,小尺是后来自中原传入的。

    尺以上的长度单位是丈,丈以上有里。“三百步为里”,在六尺为步的条件下,一里就是一百八十丈,唐代起改以五尺为步,但里为三百六十步,里长仍为一百八十丈,迄于清代未变。然而各时期尺度之长不同,同样名为一百八十丈的一里,其长度就并不一致。春秋战国时步里之尺也按23.1厘米计,合清营造尺(32厘米)的七寸二分余,因此其里就短于清代之里,看到这一时期古书上的里数心里就要打一个七折。顾炎武《日知录》中说:“《谷梁传》鞍去国五百里,今自历城至临淄仅三百三十里。……孟子谓舜卒鸣条,文王生岐周,相去千余里,今自安邑至岐山亦不过八百里。《史记》,张仪说魏王言从郑至梁二百余里,今自郑州至开封仅一百四十里。……”(卷32“里”条)这些话可为春秋战国时百里为清七十余里的例证。

    亩制的变化和大亩小亩的产生

    周代以广一步长百步为一亩,一步包括周大尺的六尺四寸(小尺为八尺),这一情况适用于行用黑黍尺的地区惆、晋、鲁等),因周大尺--黑黍尺长24.63厘米,与之相应的一亩地的地积为248.38平方米,约含0.3726市亩。

    这种亩称为“古田”,时间还是比较早的。但六尺四寸为步并非长久不变,后来一步改为六尺。《汉书·食货志》中说:“古者建步立亩,六尺为步”;《仪礼·乡射礼》疏中也说:“六尺为步弓之古制与步相应”。改六尺的原因可能是:一、步之长减少,同样大的地块亩数即增大,由此可增加按亩数征收的租税,二、去掉四寸零头,便于计算,大尺为步,对畦种来说,更便朴三垄三沟(各宽一尺)的等分定距;三,六尺为步,长1,478米,更适合一般身材的人拉弓放矢或与举足成步的了子口距离。在六尺为步、尺长24.26、步长417.8厘米时7,一亩地积为218.39平方米,约合0.3247市亩。步长缩小,亩积也随之缩小。这是周亩(古田)亩积的第一个变化。

    在产红黍的铜尺(尺长23.1厘米)的地区,原先也以六尺四寸为步,即步长147.8厘米,与黑黍尺(24.63厘米)以六尺为步的步长相等,亩积也相等。24.63厘米为尺后来之所以改为六尺为步其又一原因,很可能是由于在兼并战争中,为了使两类地区的亩积取得一样的大小,以统一所辖的新老各地区的土地计数的口径,而作为征税的依据-使租税低(原24.63厘米为尺,六尺四寸为步)的向租税高的(23.1厘米,六尺四寸为步)看齐。亩制这一改变的时间大致在春秋战国。只是商鞍变法后的秦国和齐地亩制各异,需分别研究。

    秦国在商鞍变法时,采用23.1厘米长的中原铜尺,而且按照秦人计数尚六的要求,规定六尺为步,“弓过六尺有诛”,不像铜尺地区一步尚为六尺四寸。同时规定以二百四十方步为亩。这是一种特殊的亩制,人称“秦田”、“商鞍田”。与六国仍以百步为亩相对,商鞍之亩最大(虽然一步所含尺数短了四寸),这种亩,一亩的亩积为:(23.1厘米X6)2X240=461.04平方米,合0.692市亩。是周代以来亩制的又一个最大的变化。虽然暂时还只在部分地区内推行,但对后世发生深刻的影响。

    为什么要改以二百四十方步为亩,推其原因约有数端:一、战国时铁犁牛耕推广,原先同来耗耕作相适应的一百方步一长条的亩,显得太短,使用牛耕的铁犁回转次数增加,费力不小,自然要求放长亩的步数。商秧重农,先进工具推广面大,在六尺为步的基础上增加步数从而亩的长度的要求更为迫切。二、商较废井田,打破旧的贵族领主的土地规划形式,扶植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原先占地太多的吁陌和封疆铲除,由耕者按新的土地占有情况重新划定地界(按二百四十步为亩来定),新的地界(吁裕)占地减少,可充分利用地力。三、原先土地按一百方步为亩计算,今按二百四十步为亩计算,即100亩只算41.67亩(一百被2.4除),这41.67可称为“负担亩”,在每亩租税出数量不变的情况下,地税就按41.67亩而不按百亩征收。由于农民的负担可减轻一半多,有利于招诱三晋之民流入秦国从事农垦。商轶其实是学了三晋中赵氏的作法(以二百四十步为亩,见《孙子兵法》佚文《吴间篇》中所记),他贯彻有力,形成定制。秦国的能臻于富强和实行这一措施有一定的关系。

    三晋放大步数的作法,既不统一,又未坚持。在关东六国中大部分地区还是以百步为亩而未扩大。即使在秦进行统一战争的程中和在此以后,各国也仍保留百步为亩的计算法,没有如秦地那样以二百四十步为亩,只是统一将六尺四寸为步改成六尺为步,尺长23.1厘米。道理很简单:百步为亩税收得多,而秦国二百四十步为亩税收得少,秦王政有意减轻秦地人民的租税,而不愿减轻各国故地人民负担,故而在全国范围内保留着两种不同的亩制。

    在秦地以外推行的尺长23.1厘米,六尺为步、一亩一百方步,这样的亩步长138.6厘米,亩积为192.1平方米,合市亩0.28亩。只及秦地二百四十步为亩的二.四分之一。相对而言,后者可称为“大亩”,百步为亩之亩可称为“小亩”。“小亩”制只适用于战国时被秦兼并的六国故地之上,不适用于被兼并前各国的田亩(六尺四寸为步),更不适用于西周之时。一亩合0.28市亩的“小亩制”的出现是“古亩”(周亩)的第三次变化-从每百亩合37.26市亩,到32.77市亩到28.8市亩。只有商较的亩才是往大的方向在变。

    在各国亩制发生变化时齐国东田的大小也并非固定不变。“东田”之名出于《礼记·13》,是行“商索”、保持商代遗俗的东方齐国的一种有别于他国的特殊亩制。所用的尺是商尺,商尺一尺为周尺(小尺,长19.7厘米,即“璧羡度尺”)的八寸,其长为15.75厘米(安阳出土商尺两支,长5.7与15.8厘米);齐地以商尺八尺为步,一亩百步,地积仅为按周大尺(指长24.63的黑黍尺)计算的64%(158.96平方米,合0.2384市亩),也就是周亩咕田)一亩为齐地东田的1.5625亩。(《王制》郑注:“古者百亩,当今(东田)百五十六亩二十五步,正确无误)后来古田步数减少,由六尺四寸为步改为六尺为步,到春秋战国时齐地随之以“六尺为步”(《管子》、《司马法》),东田的亩积又缩小了一些,但与黍尺六尺为步的周亩(古田)相比,仍保持原有的比例(0.64)。秦王政兼并齐国后,齐地也统一按23.1厘米为尺、一步六尺的规定计亩,东用也就不复存在了。

    量制的差异和演变

    春秋战国的量器也有大小二制,在各国之间的差异比尺制的差异为大,各自的演变幅度也较大。先说除齐以外的各国的量制。这一时期的量器有一些实物可直接验证。

    以23.1厘米为尺长而制成的量器,在东周或西周后期,主产红黍的地区就已采用,到商鞍变法后秦国使用这样的量器更是证据确凿、无庸置疑的事实了。现存的商鞍铜方升,经实测:其内口径12.4774厘米(秦小尺五寸四分)、宽6.9743厘米(三寸)、深2.323厘米(一寸),计算容积为202.15毫升,约当今日的。2市升,方升自铭16.2立方寸为一升,由此求得方升的单位容积为:202.15/16.2=12.48立方厘米/立方寸,折算战国秦一寸长:2.32厘米,一尺合23.2厘米(《图集》4页),与现存的23.1厘米一尺的数值基本相合,可互证。此外云梦出土的秦陶量容二千毫升(小米),即一斗之值。其他地方出土的还有:铜瓶一,铭文一斗八升,经实测,折合每升容积208毫升;铜鼎一,铭文一斗三升,每升合192毫升;另铜鼎二,每升为189.3毫升;秦公篡铭文一斗七升大半(盖),每升合200毫升。每升的量值等于或近于商较升的容积,也都是秦统一前量器的实值佐证。

    秦国的量制有一不可忽视之处,就是并非都志一整升一整斗,有些量器却是表示了几升或几分之一斗之数,这些非整数的量器与斗量升量同时并存。考其原因同秦国的口粮分配制度有关。即:对不同等级的定量标准用不同大小的量器,量给不同数量的粮食。在秦统一前已有此制度。

    秦的情况大致如此,列国的量器又如何呢?从实物看,赵国的升斗和秦相近。赵国的原氏壶,铭刻“三斗少半斗”(少半即三分之一),实测一斗合1920毫升,尹壶,铭刻“四升”,一升合209.25毫升。略小略大当系制作误差。东周的量器,据洛阳金村出土的、自铭“四斗”的铜仿二件实测,容积(容水)每斗合1925至1984毫升,和战国秦量大小也接近。

    比秦量为小的是韩国的量器。登封阳城战国早期遗址出土的韩陶量三器(斗量),折合每升容积为167、169、169毫升,那是比西周早期量器(每升为187.6毫升)更小的量器了。近年来河北平山县中山国灵寿故城中出土陶量一批,释者认为其容1800毫升即一斗之量,如是中山之量也小于秦量。

    魏国、楚国之量则比秦量为大。魏安邑下官铜钟,自铭“斛一斗一益少半”,一(不同于重量之,由“一手之盛谓之溢”而来)为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经实测,折合一斗为2208毫升,比秦量大十分之一。又,魏少府铜秃,自铭“斛一斗二”,折合每斗容量2414军32毫升,也大于秦量。楚铜量,以升为单位的容积是216毫升,另有半斗铜量三器-即大府铜量、王铜量、铜量,折合每升容积为222、225、228毫升,也比秦量大出不少。

    以上这种不一致的现象,要等秦统一全国才有所改变。

    战国时还有一些特殊的小量器。如有一铜量,容水五.六毫升,铭文有“”(剩)三字,即相当于解的一又二分之一强。这种小量器大概是称细小物品(如药)而用的吧。

    必须指出,战国时在上述量制以外,确还存在一种容积较大的量制,和尺度相类似,量制也形成大小并用之局。

        以秦国而言,就有小斛大斛之分,小斛约相当于大斛的六斗。《史记》所说的商秧“平斗桶权衡丈尺”,注云“桶音勇,今之斛也”;《说文解字》:“桶木方,受六斗”,段玉裁注云“疑当作方斛,受六斗”;《广雅》日:“方斛谓之桶”;《月令》斗甫注云:“今(秦汉)时六斗斛也,甬即桶”。可知桶是木制方解,为另一种大斛的六斗之量。商秧变法后大器为斛,小的为甬(小斛)。甬的容积以2000毫升计,则大斛容积为2000毫升除以0.6,即33333毫升。大小斛的比例还有文献可查。《仪礼·聘礼》云“十斗为斛,十六斗为毅”。郑玄注云:“古文簌,今义逾也。《集》作题,注云:匾器受十六斗。正义云:庚、逾簌,其数同。”可能这个获也就是古时大解的一种叫法。大小解的不同与“以度审容”,所用尺子的不同有直接关系。大解是按秦大尺的长度制作的,而小斛则是按秦小尺的长度制作,①这正是大小尺分工的一个表现。

        秦以外别的国家亦有大制量器。魏国的“弗官铜鼎”,实测容水719。毫升,自铭“容”。大梁铜鼎实测容水3570毫升,安命铜鼎容积360毫升,自铭都是“容半”,即每合7140至720毫升。此外还有容三分”和“容四分”-三分之一、四分之一寮的梁上官铜鼎、上乐铜鼎和大梁铜鼎,每容积在7143至720毫升之间。看来是魏国大制量器的单位名称,其容积为魏小制量器一斗的3.2至3.3倍,其半相当于一斗的1.63倍,即小制的一斗约为半的0.6,与秦小量为大量的0.6比例竟是一样的。以寨为量名的还有卫国。陕西武功出土的平安君铜鼎,铭文有“半”字,实测容积3569.75毫升,是半之量。又,河南泌县出土的平安君鼎,容1.80毫升,按铭刻容“四分”推算,每7200毫升,与魏国大量容积相合。

    在度量衡史研究中应该很好地注意大制量容的存在,这种情况自战国时已经开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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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按周嘉量的制作规格计算:二解容周,15708X小尺(23、1)=19362.29毫升;15708X大尺(27.72)3=33458.04毫升。来源见吴承洛《中国度量衡史》周嘉量容积的计算公式。

    下面再说齐国的量制。齐量一向比较特殊。周代已发生了第一次变化-变商制为周制,按周尺(小尺,19.7厘幻制嘉量(栗氏量),一釜64升,一升187.6毫升,一釜12006毫升。齐国量制的第二个变化在春秋末期,大夫陈(田)氏开始变姜齐公室四进制的旧量为五进制的新量。当时齐景公税敛苛重,民心背离。一心凯觑公室政权的陈嘻子(田乞)乘机用种种办法争取民众,笼络人心,其中有一条就是贷给贫民粮食用大斗出,收回时或征税于民时用小斗进。与一般剥削者的大斗进小斗出正相反。史载:“陈氏三量,皆登一,钟乃大矣。”(《左传》昭公三年,即公元前539年)意思就是将四升为豆、四豆为区、四区为釜的姜齐旧量改为五升为豆、五豆为区、五区为釜,十釜为钟的陈氏新量。①以升计,一釜包括125升,或一釜为1.25斛(石),一钟为12.5斛。釜大于斛。如一升仍为187.6毫升,则五升一豆应为938毫升,五豆为区应为4690毫升;但实际上临淄出土的战国初齐公区陶量实测容小米4847毫升,一升容积平均为193.8毫升,而不是187.6毫升。可见陈氏改制时发放粮食为了示惠于民,与公室相竞,它的一升同时有所扩大;齐公室为与陈氏抵衡,也不得不按陈氏家量改制齐国公量,容积较大的公区陶量即如是产生。至于陈氏量器中的釜、钟的扩大,也是出于同样目的。这一手法十分奏效,百姓都讴歌陈氏,而“爱之如父母,归之如流水”了。

    陈氏新量五进制,百二十五升为釜,这种在特定条件下产生的,进位不便、 名目繁琐的量制是不能长期维持下去。在陈氏为相尽专齐国之政后,齐地量粟时就已改用十升为斗、百升为釜的制度,而无原二十五升为区的概念。而升则又略加大。一钟就是十石,不再是12.5石。这是齐国量制的第三个大变化-简化名目,全是十进制。自此,齐国量制与相邻近的国家的量制(如赵制)更趋于一致。这是符合于商业往来扩大,各地区经济联系日益加强,要求度量衡统一,以便相互交易的必然趋势的。

        反映这次最新变化的齐量的出土实物,很有代表性的是子禾子铜釜、陈纯铜釜和左关铜蜘三器。这三件量器都是齐国在左关或丘关地方设置的公量。据实测,子禾子铜釜容水20460毫升,陈纯铜釜容水20580毫升,左关铜容水270毫升。十等于一釜,即相当于一斗之量。升、、釜即是十进位的新量制。按这三器推算,一升容积大约是205、206、207毫升(这个零头是制作误差),临淄出土的“右里”铜量,实测容水206毫升,器上铭文字体属战国晚期,可能就是当时与、釜配套的升了。升的容积稍大于五进制的升。右里铜量还有容水1025毫升者,当是五升之量,齐国在同一套量制中也有大、小不同单位的量器。

        在子禾子铜釜上所刻铭文中有“左关釜节于釜”的字样,陈氏铜釜铭文中也有“…左关之釜节于釜”的字样,釜是仓库的标准量器,节就是校量比对之意。此时粮食已用较前125升为釜的小的新釜,不再是25000毫升的旧釜了。至于子禾子铜釜和左关铜铆上所铭刻的“”的字样,则是指关同时与半斗之器及一升之量相校正(前者校一次,后者校五下)甬升非直接以校,这是为了操作的方便和计算的正确。②

    齐量的这一改变,开始时间大致在靠近公元前386年田和(禾)立侯前的几中(故仍称子禾子),是为建国在作准备。商较量与齐量容积相近,就在齐率卿大夫聘问秦国的这一年冬十月,商轶造了他的方升(秦孝公十八年),很可能就是在齐量的启发下制作的(以前一升容180余毫升)。齐量在这次变化后才稳定下来。过去的64升为釜,125升为釜,都已成为历史的陈迹。有的注家以至著者把一钟一律解释为六石四斗,这就是没有看到齐量复杂多变之故。应该说在战国时一钟已经是十石了,再停留在六石四斗的水平上,账当然怎么也算不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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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孙贻让、郭沫若解释为“四升为豆、五豆为区、五区为釜,一釜百升,一钟十斛”。其说不确,论驳理由见拙著:《中国历代粮食亩产研究》28一29页。

        ②,介是(半即半斗)与升字的合文(器上隐约有合文号二),或释为半斗、半区者,均不妥。详见拙著:《中国历代根食亩产研究》31一32页。



    名目繁杂的衡制

        春秋战国时期,衡制复杂,衡名繁多。大致说来,至少有三套计算单位,即斤两、爰、 。而斤、爰、是同一级的量,但两、以下单位都以铢来计算,两为二十四铢,令为十二铢,也就是半两。后两种主要用于称量贵金属。(用朱活《古钱新探》中观点)不过从重量来说,三套计量到后来实重渐近,只是名称有别用途各异而已。

        斤两这一套是最普通的衡制。斤(或作)下面的小单位依次是两、铢;斤以上的大单位是衡(20斤)、秤(15斤)、钧(50斤)、石(120斤)、鼓(450斤)。古籍如《孔丛子》、《淮南子》都有明确的记载。斤是周制,太公为周立圆法,以立方寸黄金之重为斤重即是其证。春秋战国时斤两之制亦行于秦、齐、赵、燕、梁、楚等各国。但六国确定权重的方法不同(有用黄金比重法,有用黄钟定衡法),故在相当时间里其一斤之重也并不尽同。

    齐是产金国,依太公之制用黄金比重法定斤重,但齐尺向来较小,其斤重也就较轻。现存的右伯君铜权,为春秋时齐国器物,重198.4克,当为一斤之权,右伯君是主造人(《图集》104页)。与之相应的尺其长应为21.8厘米弱(黄金比重乘尺长的三次方)。按:周尺的较短者系吴大微所称的“黄钟律谊尺”,昊氏考定其九寸合镇圭尺(璧羡度尺)一尺,即长为21.8厘米有余,依此计算,其斤重与右伯君权重出入很小,可能右伯君权即来源于此尺和黄金比重法(制作小有差距)。

    楚国的尺已如上述较中原的铜尺为短,寿县出土,长22.5和22.7厘米的尺都是楚尺。以22.7厘米计,.立方寸黄金之重即一斤之重为225.75克。现存江陵出土的春秋中期楚国铜环权的第三枚重3.5克,第四枚重7.1克,成倍比关系,分别按六殊、十二株(半两)折算,每斤合24至227.2克(《图集》104页)。还有江宁出土的战国时楚国的铜环权六枚,重量分别为3.8克、5.9克、12.6克、24.7克、115.7克、223.3克,最小的一枚为六铢,最大的一枚为一斤。铜环权之重与楚尺按黄金比重法计算的斤重大致能对得起来。

        战国稍后一些时候,楚国权重增加,一斤合250至251克。现存长沙出土的楚国木衡和铜环权(一、二、三、六、十二株,一、二、四两,半斤共九枚)表明,半斤重125克,折合一斤为250克(图集》106页);江陵出土的铜环权半斤权重亦为125克(《图集》108页);安徽寿县出土的木衡、子铜环权半斤权重225.5克(同上);常德出土的铜环权二两权重31.2克,每斤合249.6克(《图集》109页)。差不多一斤都是250克。这个肠。克乃是由古黄钟一禽所容120。粒黑黍之重(实测为7.8克),递进累计而得的结果(半两重7.8克,乘2,再乘16,即为一斤之重),可称为黄钟定衡法。楚权由220克改为250克,是这个产金国由黄金比重法转为黄钟定衡法的标志,由此同中原各国的斤量靠拢。这是当时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合乎方便商品交换的客观要求。

        北方的燕国一斤大致也接近于由黄钟定衡法而来的250克。这里连黄金也以两株计量(不用)。河北易县出土的燕下都战国墓的金饰八件,各件背面都有记重铭刻,八件平均值折算,每株合0.647克,每两合15.52克,每斤合248.4克。这是研究燕国制的重要实物资料。

    秦在统一六国前情况又如何呢?阿房宫遗址曾出土一个高奴禾石铜权,高奴在今陕西延川县境,铭文为石(百二十斤)权,秦官手工业所造,共重20750克,平均每斤合256.3克,大于楚国前期的斤重,而近于楚国后期的衡法。秦小尺23.1厘米,其斤与黄金比重法已完全无关,而同黄钟定衡法挂钩,由于权衡难制(尤其是大权),故与标准有些出入。

    禾石铜权还在他处发现。中国历史博物馆所藏的司马禾石铜权,重30973克,每斤合258.1克。根据铭文字体和内容分析,此权为三晋之器(《图集》105页)。250余克也反映了三晋一斤之重。

        按:原先钧石之石(又写作)纯指重量而言,战国后期齐已“斗石参升”并称,商鞍变法后秦国也以石兼指容量,官吏禄秩以石计。以后石即有两种含义,使用材料时须加辨别。

    爰是另一套重要的衡制,爰、属两个不同的字,两级不同的计算单位,过去常把两者视为一事,实误。

        在西周时就有,斤以下小的重量单位即有以“”(半两)为名的。如金文中的姗寄、五等、百守、廿、三百等。最早用于称铜,最早的铸币-无文铜贝即以寄为计算单位。等的重量有不同的说法:一是每重十一株又二十五分之十三株(《说文》和《周礼·职金》疏引古《尚书》说),变通之为十二株,即“重半两”(徐灏《说文解字注笺》中之说)。二是二十两为三,每重6.6两(夏侯阳记)。看来等有大小二制,或如有人(王献唐)所认为的,前者是西土之制(周制),后者是东土之制(商制、齐制)。这里所说的等则都指小--半两之重。

        爰的写法同令迥然有别,又据渲公(远)左师壶的铭文“十九爱四令廿口”,可知爱确是比等大一级的重量单位,与斤同级。在战国时爰、斤重量正渐趋于接近。如楚国的黄金的称量货币-郑爰、陈爰,每一整版的重量各批不一,大约在20几克至260一270克之间,重者达280克,爰简直是斤在黄金称量中的另一种叫法了。一大方爰金包括16到20多个小方,一小方约重15.5克(中国历史博物馆藏)、15.75克(三井家藏,第31号),其他还有十几克数值不等。如按15克计算,一小方即重两、24袜;再以16小方为规范形制,则一大方即重2,和一斤之量的克数差不多。

        *、是近年来为人探明的春秋战国时的一种重要的量制。*与斤同一级,则是小的计量单位。平安君鼎铭文:“五*六半四分”(上海博物馆藏),可证锰以下包括了若干折。陕西出土的秦“*二朱”金饼重253.7克,即一*重252.8克,与一斤的重量基本一致,与爱的重量也大抵相当(咸阳出土的八件整版陈爰其平均重量为248.375克)。正由于战国时锐斤爰重量己相近,所以先秦诸子的书中时而斤,时而*,时而又把爰称为*。当然*也是用于称量黄金的特定场合的。

        称量黄金以锰为单位的,有周、秦、宋、齐、韩、魏、赵、燕、越,其实楚国同时也以锰来计算黄金,并非仅用斤、爰。《韩非子》记载的“荆(楚)王以斓金(爰金)百锰遗晋”以托人疏通渠道归回滞秦之弟的故事(《说林上》),就是楚国黄金以*计的史料根据。更为有力的物证是1954年长沙近郊出土了一套钧益铜环权共10枚,重量分别为0.69克、1.3克、1.9克、3.9克、8克、15.5克、’30.3克、61.6克、124.4克、251.3克。第九枚环权有“钧益”二字,钧同均,益同*,钧益指平准量值,第十枚的251.3克即为一*之重。这一器物可算是楚国的标准*秤。其重量与楚国的一斤之重以及陈爰的平均重量相近。整版爰金铸时重量并不精确,形制又不规范,又有零星使用的情况,所以实际收付时需重新切划称量,这就有*秤的应运而起了。

        *,一般都知道包括二十四两,251。3克以24平均,每两合10.47克,楚国的*秤,*以下各权与此都不成比例,这是为什么?原来一*二十四两的*两制行于秦国,楚国行用的是*制,*以下的各权都是同析有关连的。

        一有多重?*秤的第六枚权15.5克可视为一祈之重。吴大认为一相当于两令,一等半两大致为7.8克(250克除以16,再除以2,等于7.8克),二*为15.625克,与*秤环权之重接近,这个15.5克的环权可为一之重的物证。楚国还使用一种叫做“钱当”的地方性货币(意思是“当一的大钱”,属布币,发现于楚国东境),可见以“”为铜的单位重量标度在楚国并不陌生,*以下用折也并不突兀。那么能不能就用以为名的货币来测算折的重量?不能,,原是周秦所铸布钱的铜料的计算单位。据钱币学家实测,春秋中期的空首币一枚(一)重30克上下(不带范塞),楚国的“当钱”一枚重31克余至3克余。30至30余克其实并非真正一折的铜的重量。我们推断,一折当指每枚布币中的实际含铜量,包括铜锡铝一起在内的布币的总重量必定重于一折之数,而且轻重不一(如用铜量一定,含杂减少,总重量虽减轻,含铜成色反有提高)。后来布钱不断减重,以至减至十一、二克,此时即使以总重量计,其重已不能代表一之重了。一之重应直接以楚国锐秤的第六枚环权的重量-15.5克为准。*秤的各枚环权实代表了与折有关的各种计量单位的重量:



      

    在这里半即一、十二铢,一为二等、一两,二为二两,四为四两,八为八两,一*为十六折即十六两。并非十二折或十折构成一锰。

       上海所藏平安君铜鼎(卫器)重1970克,铭文“五益六折半折四分折”释者说是每*为347.2克,和楚*秤一*之重不同。可能铭文乃指制鼎时所投的铜料重量,非指器物的总重量,仍是250克多(含铜量占百分之72.40)为一*之重。又陕西武功县1979年出土一件平安君鼎,器盖铭文有“十二年受,二*六”字样,器沿有“十二年受,九*”字样。盖重787.3克,一*合302克,器身重2842.5克,一*合315.85克。两处之鼎,及同一鼎之器盖器身,不应重量相差如此之多,这就使人更确信器重不是锐重,*重乃冶工“受”的铜料之重。

       秦国一*之重(252.8克)与其一斤之重己极相近。不过斤是用于称量一般物品,以十六两为斤,*是用于称量黄金,以二十四两为一*。由是,以250克为一斤的斤秤之两重15.625克,与楚国一折之重略等,而秦国*秤一两之重为10.53克(255.8克除以24),小于楚*秤一折之重或斤秤一两之重。不妨这样说:秦国斤秤之两为大两,而其*秤之两则为小两。明乎此就不难解释北宋沈括所说的今秤一斤当古秤一斤的3.7倍是怎样来的。(《梦溪笔谈》载沈括之言:“求秦汉以前度量。……秤,三斤当今十三两。”比例为3.8:1)原来沈括是以10.53克的小两(当时应有环权传世)乘16作为古秤一斤之重-168.53克,而其所用的今秤则为熙宁时的625克为一斤者,两相比较,比例正为3.7:1。博物通士如沈存中者,所言当不会没有根据。如果不是如此理解,就再也找不到相当于北宋之秤的三。七分之一的小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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