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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文故意杀人、劫持汽车、妨害公务,宋喆故意杀人、妨害公务,张鹏威妨害公务案_司法案例_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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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文故意杀人劫持汽车妨害公务宋喆故意杀人妨害公务鹏威妨害公务其他出版物

【全文】【法宝引证码】CLI.C.4688

李永文故意杀人、劫持汽车、妨害公务,宋喆故意杀人、妨害公务,张鹏威妨害公务案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1999)长刑初字第137号


公诉机关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李永文,男,1974年8月23日出生于辽宁省东沟县,汉族,初中文化,系中国建设银行长春市朝阳支行押运员,住长春市翔云街星宇小区东区16栋。因涉嫌杀人,于1999年6月2日被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公安局铁北看守所。
辩护人 王海云、陶化安,王海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 宋喆,男,1972年4月23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汉族,大专文化,系中国建设银行长春市朝阳支行押运员,住长春市普阳街吉林省第二建筑公司宿舍1门401室。因涉嫌妨害公务,于1999年6月2日被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公安局铁北看守所。
辩护人 刘清凡、宋向东,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 张鹏威,男,1978年2月5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汉族,大专文化,系中国建设银行长春市二道支行储蓄员,住长春市吉林省电力宿舍3栋1门201室。因涉嫌妨害公务,于1999年6月7日被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公安局铁北看守所。
辩护人 尹永日,吉林省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以吉长检诉字(1999)第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永文犯故意杀人罪、劫持汽车罪、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宋喆犯故意杀人罪、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张鹏威犯妨害公务罪,于1999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振霞、代理检察员谢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永文及其辩护人王海云、陶化安;被告人宋喆及其辩护人刘清凡、宋向东;被告人张鹏威及其辩护人尹永日及证人蒋国槐、张斌、朱跃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9年6月1日17时许,被告人宋喆、张鹏威等人乘坐由被告人李永文驾驶的吉A-A6704号运钞车沿长春市解放大路自东向西行驶。在车行至南关区安全广场左转弯时,与直行通过的吉A22045号9路公共汽车抢行。被告人李永文以公共汽车没有对运钞车避让,认为公共汽车司机骂人为由,在被告人宋喆的怂恿下,驾驶运钞车调头追赶9路公共汽车,在南关站附近将公共汽车拦住。随后,被告人宋喆手持押钞专用的五·四式手枪下车,将公共汽车司机张艳慧强行拽下车,引起群众围观,导致交通受阻。值勤交通民警蒋国槐为疏导交通赶来制止宋的行为时,被告人宋喆非但拒不听从,反而用手枪对准蒋头部空膛扣动扳机进行威胁,蒋进行制止,被告人宋喆、李永文、张鹏威随即将蒋国槐强行拖拽至运钞车上,由李永文驾车向全安广场方向行驶。当该车行至全安广场交通岗台时,值勤交通民警蒋飞、石成军、王勇等人得知该车上人员非法劫持交通民警,遂依法对该车进行堵截和盘查。被告人李永文见状遂掏出手枪,照王勇、蒋飞、石成军等人连续开枪射击,致使被害人蒋飞、石成军中弹倒地;被告人宋喆见状也拔出手枪对前来救助蒋飞、石成军的群众崔云凤、交通民警朱跃东等人进行威胁恐吓,阻止救助。此间,被告人李永文所用手枪卡壳后交给被告人宋喆帮助排除故障,宋喆随即将自己的手枪交给被告人李永文。尔后,被告人李永文持枪强行劫持吉A48167号捷达牌轿车,胁迫车主姜德臣为其驾车逃跑。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蒋飞因枪弹创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石成军因枪弹伤致肝、胃破裂,构成重伤。
公诉机关认为,指控的犯罪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及物证为凭,被告人李永文之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劫持汽车罪、妨害公务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从重惩处;被告人宋喆之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妨害公务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从重惩处;被告人张鹏威之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永文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开枪打的是被害人的腹部;自己也是执行公务。
被告人宋喆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没有起到帮助李永文杀人的作用。
被告人张鹏威辩称,没有故意挟持交通民警,不懂法。
被告人李永文的辩护人认为,交通民警拔运钞车的钥匙是本案发展的一个因素。被告人李永文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开枪打的交通民警腹部以下,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其妨害公务罪证据不足,即使认定亦应当被故意伤害罪所吸收。
被告人宋喆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宋喆没有杀人故意,和李永文没有共同故意,没有直接实施杀人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张鹏威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鹏威在共同犯罪中情节较轻,并有投案自首情节;被告人张鹏威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应当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1999年6月1日17时许,被告人宋喆、张鹏威等人一起押款乘坐由被告人李永文驾驶的吉A-A6704号银行运钞车,沿本市解放大路自东向西行驶。车行至全安广场左转弯时,与直行通过的吉A22045号9路公共汽车抢行。转弯后,被告人宋喆对被告人李永文说,公交车司机骂咱们,回去追他。被告人李永文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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