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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权主义
【作者】广东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 【文章来源】中山市地方志办公室 【成文日期】2004-10-02 【点击率】次

    民权主义是孙中山倡导的三民主义的组成部分,居核心地位。它包含国体与政体的内容。
    民权主义的思想发展,经历了酝酿、初步表述与形成的过程。孙中山在青少年时代,就学于中国内地、檀香山与香港,痛感国家积贫积弱,自清光绪十一年(1885)中法战后,“始有志于革命”。清光绪二十年春,他上书李鸿章,主张“仿行西法之筹自强”;上书失败后,提出“改良祖国”不能用“和平手段”,须“易以强迫”。同年十月,在檀香山创立中国第一个资产阶级革命小团体兴中会,提出“创立合众政府”,随后即策划光绪二十一年广州重阳起义。起义失败后,他流亡海外,大量吸取西方资产阶级民权学说,加以“规抚”,形成自己的民权观,表示其于政治“执共和主义”。光绪二十六年以后,他的民权主义思想迅速形成,与中国革命知识分子群体的民权宣传互相补充。光绪三十年,提出建立“中华民国”的概念。次年中国同盟会成立,决定“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同年十月在《<民报>发刊词》中揭橥“三大主义”旗帜,将“创立民国”正式概括为“民权主义”。
    孙中山创建民权主义理论,继承了儒家“天下为公”思想,发扬历代农民运动反封建暴政的精神;吸纳西方自由、平等、博爱的革命口号与西方资产阶级的政治学说、政治制度,坚持“主权在民”的政治理念。孙中山将中外古今的“民本”诉求熔于一炉,形成中国旧民主革命时期最为完整、先进的民权理论。
    孙中山的民权主义擘划了民主政治的建政原则,即:(1)实施民主建政过程的“革命程序论”;(2)推行“共和政治”、“代议政体”的“政党政治论”;(3)实现民主建政的民众有“权”政府有“能”的“权能区分论”;(4)实施民主建政方案的“地方自治论”;(5)建设理想政府结构蓝图“五权宪法论”。为实现“全民政治”即“直接民权”主张,他提出建设“民权政治的机器”的理论,还撰述实施“民权初步”的集会手续及方法的《会议通则》。
    中华民国诞生后,南京临时政府制定了《临时约法》。孙中山认为民族、民权两主义已实现,应致力于民生主义的实施。但是,事实证明,这一认识是不正确、不现实的。他不得不从事反袁、护法战争,以铲除军阀、官僚、政客这三种“陈土”。孙中山晚年与时俱进,批判西方资产阶级的“共和政治”与“代议政体”,认为“近世各国所谓民权制度,往往为资产阶级所专有,适成为压迫平民之工具”,提出建立“为一般平民所共有,非少数者所得而私”,以“适合于现在中国革命之需要”的“最新式的共和国”。重新解释的民权主义较为激进,强调通过以军事行动为主的“国民革命”去实现“全民政治”。他在民国13年(1924)所作的民权主义六次演讲,乃是对民权主义在新阶段的最终阐释,为以《建国大纲》为中心的资产阶级共和国方案做出理论构建。

(一)民权主义的理论基础

    民权主义的理论基础是自由、平等、博爱。这些理论,对民权主义理论的构建具有决定性意义。孙中山早年出洋,即有“慕西学之心,穷天地之想”。他长期居留海外,并在欧美各国考察政治,对卢梭的《民约论》(今译《社会契约论》)、孟德斯鸠的《法意》(今译《论法的精神》)等西方资产阶级著作早有涉猎,对美、法等共和国的议会制度,亦曾认真研究。后来更以“论理学”、“政治学”作为民权政治宣传的手段。清光绪三十年(1904)在《驳保皇报书》中,孙中山就论及“自由民权”问题。同年发表《中国问题的真解决》,强调清廷剥夺人民之“平等权及公权”,侵害“生命权及财产自由权”,禁制“言论自由”。光绪三十一年之《致公堂重订新章要义》,重申“共和民政”、“平等自由”问题。光绪三十二年颁布《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提出“国体民生尚当与民变革,虽经纬万端,要其一贯之精神则为自由、平等、博爱”。到了晚年,更较为系统地研讨这一理论基础,谓“自由、平等、博爱是根据于民权,民权又是由于这三个名词然后才发达。所以我们要讲民权,便不能不先讲自由、平等、博爱这三个名词”。
    在谈到民权与自由、平等关系时,孙中山认为,“民权的学说,是从欧美传进来的”,自由、平等,包括于民权之内,真正的自由、平等必须在“民权上立足”,“要附属于民权之上”,易言之,“民权发达了,平等自由才可以长存,如果没有民权,什么平等自由都保守不住”。这种表述说明,孙中山所使用的自由、平等、博爱这些名词,首先是政治学上的概念。研究民权主义的理论部分,是了解民权主义政体方案的前提。
    1.自由观
    政治学概念的自由,系指社会关系中受到保障或得到认可的、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权利。孙中山的“自由观”包含三方面的内容:(1)指“民族的自由”与“国家的自由”。他将西方的自由、平等、博爱口号与中国革命的民族、民权、民生三个主义相提并论,认为“法国的自由和我们的民族主义相同,因为民族主义是提倡国家自由的”。他主张“把我们国家的自由恢复起来”,使“国家能够行动自由”,臻国家于独立、富强之域。故他又说,“自由和民权是同时发达的,所以今天来讲民权,便不能不讲自由”。(2)指公民的政治权利。在“共和政体”下,民权主义所重视的“自由”,即“主人”所应享受的政治权利,包括“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居住、信仰之完全自由权”,以及选举、罢免、创制、复决这四种直接民权。上述“完全自由权”,孙又称之为“绝对自由权”。但享受这种“绝对自由权”是设限的,即限在“人民”范围之内的,即只有“真正反对帝国主义之个人及团体”,才能“享受有一切自由及权利”,而“凡卖国罔民以效忠于帝国主义及军阀者,无论其为团体或个人,皆不得享有此等自由及权利”。(3)指“放荡不羁”、“一盘散沙”式的极端的个人自由。孙中山一方面认为中国传统上“受君主之压制,一切不能自由”;另方面又认为,中国封建时代“人民对皇帝只有一个关系,就是纳粮”,“政府只要人民纳粮,便不去理会他们别的事,其余都是听别人自生自灭”;“中国人向来很自由”,“自由过于充分”,于是,中国人便出现“一盘散沙”倾向。他认为“大家要希望革命成功,便要先牺牲了个人的自由”,“党员能够自由,然后全党方能自由”。他还强调军人与官吏,“必须纪律严明,然后能收力使臂、臂使指之效”,以个人自由去服从国家自由,“中国民族才真能自由”。
    2.平等观
    平等是民权主义的理论基础与主要内容。他称自己“素所怀抱平等自由之主义”。清光绪三十年(1904)撰《中国问题的真解决》,认为清政府“不给我们平等的权利”。次年中国同盟会成立后,制订《革命方略》,解释建立民国,在于使“国民皆平等以有参政权”;平均地权,其要旨在使“文明之福祉,国民平等以享之”,是首次明确政治平等、经济平等之主张。辛亥革命以后,他在坚持关于平等的一些基本原则的同时,还逐渐丰富关于平等的内涵,他将民权主义与18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平等”观念等量齐观,认为“平等”是“自由”的前提条件。认为只有争取了全社会的平等,才能最终有个人的平等。他认为,所谓“平等”,就是“国人相视,皆叔伯兄弟诸姑姐妹,一切平等”;民国皆“有参政权”,而“无有贵贱之差,贫富之别,轻重厚薄,无稍不均”。晚年,他批评“天赋平等”说,称人类历史上从来就没有出现过天赋平等事实,事实是,存在“天生的”和“人为的”这两种不平等。在“真平等”与“假平等”问题上,所谓“真平等”只能“作到政治上的地位平等”,即消除“人为的”不平等,而不能消除“天生的”(即作为人的自然性的)不平等,否则就是“假平等”。至于“真平等”,他强调“民国之民权,惟民国之国民乃能享之,必不能轻授此权于反对民国之人,使得藉以破坏民国”。又认为在此“政治平等”之外,又以苏俄为例,突出“经济革命”、“经济平等”的社会意义,“这是人类真正的平等表现”。
    3.博爱观
    “博爱”二字,孙中山生前经常为人题写。他认为,“博爱的口号,这个名词的原文是‘兄弟’的意思,和中国‘同胞’两个字是一样解法,普通译成博爱,当中的道理,和我们的民生主义是相通的。因为我们的民生主义是图四万万人幸福的,为四万万人谋幸福就是博爱。”实际上,孙中山的博爱思想从18世纪法国资产阶级民主派思想嫁接过来,结合中国固有的思想而形成。他认为,“我国古代,若尧舜之博施济众,孔丘尚仁,墨翟兼爱,有近似博爱也者。然皆狭义之博爱,其爱不能普及于人人”。至于真正的博爱,应是广义的博爱,如“韩愈所云‘博爱之谓仁’。”“为公爱而非私爱,即如天下有饥者,由己饥之,天下有溺者,由己溺之之意,与夫爱父母妻子者有别,以其所爱在大,非妇人之仁可比,故谓之博爱。能博爱,即可谓之仁”。他强调革命者实行三民主义,为四万万人去效忠,以救国救民,便是仁,便是博爱。如此,则“普遍普及,地尽五洲,时历万世,蒸蒸芸芸,莫不被其泽惠”。他进而指出,“民生主义就是共产主义,就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者,人道主义也。人道主义,主张博爱、平等、自由,社会主义之真髓,亦不外此三者,实为人类之福音。”因此,“社会主义之真国家,一真自由、平等、博爱之境域也”。

(二)民权主义的主要内容

    1.民权时代
    “民权时代”是孙中山所指“世界进化”的第四个时期。这一思想在民权主义理论中占有重要地位。孙中山的“民权时代”思想发端甚早,但文字表述较迟。在中国同盟会成立前,提出“革命以民权为目的”,区分“君权”与“民权”之不同。同盟会成立后规定未来建立“国民政府”,“凡为国民皆平等以有参政权”的思想。民国初年,宣传“共和时代”主权在民。晚年,强调“民权时代”的特征在于“国内相争,人民同君主相争”,“在这个时代之中,可以说是善人同恶人争,公理同强权争。到这个时代,民权渐渐发达,所以叫做民权时代”。他认为,民权这一名词是近代传进来的,“就历史上进化的道理说,民权不是天生出来的,是时势和潮流所造就出来的”。现在世界潮流到了“民权时代”。民权革命的发生,是因为君权专制到了不可忍受之时,人民觉醒而与君主相争。在民权时代,“是以人民为动力”,虽然中国人有史以来未实行过民权,但两千年前的孔子、孟子便曾主张民权,提出“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的口号,要建立大同世界,“现在的潮流已经到了民权时代,将来无论是怎么样挫折,怎么样失败,民权在世界上总是可以维持长久的”。中国革命的目标,便是要适应世界潮流,应“当造成一最新式的共和国”。
    2.主权在民
    “主权在民”说即“人民主权”论,系西方资产阶级民主制的理论基础,在孙中山的民权主义中居核心地位。早在清光绪三十年(1904),他即表示,“把过时的满清君主政体改变为‘中华民国’的计划”,“早就制订出来了”。同盟会的革命方略阐述民国“以国家为人民之公产”,实行国民参政之制。民国建立后,他坚持“主权在民”的原则,强调“主权在民,民国之通义”,“共和国家,主权在民”。因此,“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官吏是人民的公仆”。他指出,“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是“我党国民革命真意义之所在”。在南京临时参议院所通过的《临时约法》中,开宗明义写明“主权在民”之法则。孙进而要求制订全体国民“共同遵守之大法”,以作“立国底根本法”,“立宪则人民有权参政”,方能体现“主权在民”之实。他提出“五权宪法”主张,认为它真正体现了“人民权利之保障书”的性质。同时又指明,必须采取“直接民权之制,以行主权在民之实”。
    3.民权政体
    “民权政体”即实行民权的政权形式,是民权主义重要内涵之一。孙中山认为,“政治革命之结果,是建立民主立宪政体”。民权主义的政体是民主共和国的议会制,孙称之为“在共和政体之下,就是用人民来做皇帝”。中国同盟会时期制定的《革命方略》是以法、美两国为榜样,以行政、立法、司法分立为原则,由国民公举之议员组成议会、任命内阁;民国元年(1912)《临时约法》亦取此政体,孙中山均曾表示赞成。不过,三权分立政体并非孙之本意。早在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孙在东京与该鲁学尼等的谈话及《民报》创刊周年庆祝大会的演说中,即提出“五权分立”(三权之外加考选、监察二权)的宪法的主张。民国7年,又重申制定“五权”宪法之政治诉求。孙中山晚年,有鉴于西方“代议制”政体之弊病,主张采用瑞士所行之制,提出在“五权分立”之外,实行“直接民权”,即人民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权,实行“权能分开”,即实行“用人民的四个政权来管理政府的五个治权”。他认为,“有了这九个权,彼此保持平衡,民权问题才算是真解决,政治才算是有轨道”。
    4.全民政治
    孙中山称“全民政治”为“直接民权”,是民权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孙中山原来景慕“代议政治”民主,但经过民初实践表明,它不是孙中山早年即具有的政治思想。他不满意于“间接民权”,民国5年(1916),提出应增加“直接民权”的主张。民国6年,他将“直接民权”写进《民权初步》一书。民国10年,将人民享有“直接民权”当作民权主义成立的前提。民国13年1月,国民党“一大”宣言将其解释为“民权之真义”。《建国大纲》也写进其内容。同年3月的民权主义讲演中还作了系统的论述。所谓“全民政治”,“就是要用这四个民权来管理国家的大事”,“四万万人来做皇帝”。质而言之,是人民行使直接民权、直接管理政府,实行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个民权。选举、罢免“这两个权是管理官吏的”,创制、复决“这两个权是管理法律的”,“有了四个民权,便可以直接管理国家的政治”。但是,这四个民权之行使,“不宜以广漠之省境实行之”,“故当以县为单位”作实施范围,以地方自治为基础。总之,必须采取“直接民权之制,以行主权在民之实”。
    5.革命程序论
    革命程序又称革命次序、建政三序,是民权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孙中山革命、建国的重要方略。革命三序,最早出现在同盟会的《革命方略》中;民国3年(1914)中华革命党总纲重申其内容,略有变通。民国7年发表的《孙文学说》大旨未变。民国9年通过的《中国国民党总纲》,改为两个时期,民国12年发表的《中国革命史》及民国13年的《建国大纲》仍为“三时期”,大旨相同,具体内容续有发展。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中国同盟会制订的《革命方略》、《军政府宣言》中,首次提出实现“四纲”“措施之次序”,即分为“军法之治”、“约法之治”与“宪法之治”。依此程序,在推翻清廷后,建设中华民国。
    但是,民国成立后,并未能实行上述革命方略。民国3年(1914),孙中山制订《中华革命党总章》,重申该党实行革命秩序分作三时期,即军政时期、训政时期及宪政时期。
    民国7年(1918),在《孙文学说》中,孙中山明示革命程序为:(1)军政时期,亦即“破坏时期”;(2)训政时期,亦即“过渡时期”;(3)宪政时期,为“建设完成时期”,开始施行宪政。
    民国9年(1920)11月9日颁布《中国国民党总章》,将革命程序改为两个时期,即军政时期与宪政时期。军政时期包含“政府训政”;宪政时期则包含“创制五权宪法”。在民国12年1月发表的《中国革命史》中,孙重新强调革命程序三时期,即军政时期、训政时期及宪政时期。民国13年1月23日拟定的《国民政府建国大纲》第五项规定,“建设之秩序分为三期:一曰军政时期;二曰训政时期;三曰宪政时期。”在其余各项中,分别详列各时期的任务。由此可见,作为民权主义思想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孙中山始终坚持不懈,在其遗嘱中,依然要求贯彻包含《建国大纲》即革命三程序在内的宏愿。
    孙中山“革命程序论”发展的轨迹表明,他的革命实践与这一思想理论是紧密相关的。据其所称,是“本世界进化之潮流,循各国已行之先例,鉴其利弊得失,思之稔熟,筹知有素”而拟制的。它曾是《革命方略》的主要内容,随后有一些重要变化,由军法、约法、宪法之治改为军政、训政、宪政时期,各时期任务也更为明确。他论述革命程序的必要性,强调实行的方法与步骤,“期于循序渐进,以完成革命之工作”。在论证革命程序的必要时,他对各时期工作又作了全面规划。在他看来,军政是用以“奠定民国基础”,宪政是实现民治,训政介于二者之间,是过渡阶段。之所以须有此阶段,是为提高人民知识程度的不足;用此过渡,建设地方自治,使“民权有所托始”,防止假民治之名,行专制之实,而军政时期既有“非常之破坏”,则训政时期须有“非常之建设”。由此进入宪政之轨道。
    革命程序论大体上反映了国情的需求,也反映了民主革命的一般进程。其终极目的,为实现宪政和民主政治。作为策略,其不足之处显然;但它在理论上、思想上体现了革命民主主义的进取精神。由于国民党本身的问题与国内诸多因素,这一理论未能在孙中山生前实现;孙中山去世后,适成独裁者专制之工具,这又是他未曾料到的。
    6.政党政治论
    孙中山的政党政治论包含“以党立国”、政党建设和党德建设三个方面。
    “以党立国”,按孙中山自己的理解,就是以党“握权”、“将党放在国之上”。民国初年,由于民主气氛颇盛和“政党政治论”的提出,社会上各阶级、阶层无不从自己的利益出发,纷纷组团建党,以求在政府中谋得一席之地。孙中山认为,必须改变“政党林立”的局面,于是联合同盟会、统一共和党、国民共进会、共和实进会和国民公党等组成一个新的大党——国民党,使之在国会第一次大选中取得了多数席位。孙中山认为代议政体必须由政党执掌政权,政党是政权的核心,是政治进步之所在。实行两党制,无论是在位党还是在野党,都是为了一个目标,就是掌好政权,治理好国家。以党掌权的思想始终贯穿于孙中山这一时期所构想的代议政治之中。
    “二次革命”失败后,袁世凯独裁的面目已暴露无遗,民初的民主气氛已荡然无存,政党平等竞争治理国家的道路已行不通,孙中山的“以党立国”思想也随之发展为“一党专政论”。这一时期,孙中山对革命党在建立国家政权中的地位与作用予以前所未有的重视。他在亲手制定的《中华革命党总章》中,修改了《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提出的“军法之治”、“约法之治”、“宪法之治”,把其改为“军政时期”、“训政时期”、“宪政时期”。规定:“自革命军起义之日至宪法颁布之时,名曰革命时期;在此时期之内,一切军国庶政,悉归本党负完全责任”,“非本党不得干涉政权”。他强调“吾人立党即为未来国家之雏形”。为了在革命成功后能把党变为国家政权,他在组织中华革命党时,就从组织机构上作了准备,即把中华革命党的组织机构分设为总务、党务、财政、军事和政治等五个部。此外,还在党内设“协赞会”。在“协赞会”之下设立法、司法、监督、考试四院。一旦革命成功,便将五个部转为行政机构,与四院并成为五权。他强调“无论何党,未有不服从党魁之命令者,对党魁则当服从命令,对于国民则当牺牲一己之权利”。他强调,党的建立不仅要创立国家政权、领导国家,更重要的是要巩固国家政权,实施“训政”,促进直接民权。指出“破坏之后便须建设,而民国有如婴孩,其在初期,惟有使党人立于保姆之地,指导而提携之,否则颠堕入往者之失败”。孙中山曾多次改组政党,但“以党立国”乃无法实现,终于认识到失败的根本原因在于“国内大多数人民还不明白民国的道理,不了解本党的主义”,要取得革命成功,实现“以党立国”,就必须用党的主义去统一全党,使全体党员都为党的主义去奋斗,用党的主义去感化民众。孙中山指出:“以党治国并不是用本党的党员治国,是用本党的主义治国”。
    建党思想是政党思想的重要方面。孙中山从创办兴中会走上革命道路,历经组织同盟会、国民党、中华革命党和中国国民党的全过程。他的建党思想和实践,经历了一个螺旋式上升的过程。清光绪二十年(1894)成立的兴中会,是孙中山发起创立的第一个具资产阶级政党色彩的革命组织,入会誓词为“驱除鞑虏,恢复中国,创立合众政府”,表明孙中山初步形成近代政党思想。光绪三十一年成立的同盟会,在章程、革命方略及其对三民主义的解释等方面,体现了孙中山建党思想已具有近代资产阶级政党的基本内涵。民国元年(1912)3月3日同盟会在南京宣告由秘密的革命党转为公开的政党。在此前后,孙中山的建党思想有了新的调整,他支持政党合并,从“小党”到“大党”,极力赞同同盟会与统一共和党、国民共进会等政治团体组合成国民党,把同盟会改组为议会政党——国民党。
    关于加强党的思想建设,孙中山认为,一个政党若要立于永久不败,必须具备一个明确的党纲,这是立党的最根本要求。其次,政党成立后,要使党务蒸蒸日上,首先在于注重党德。党人一定要有高尚的党德,方能发展党势,立于不败之地。
    孙中山认为,政党最根本的性质是代表民意,为国家、民众谋利益。政党的任务主要包括:必须以促进国民进步为己责;必须以巩固民国,促进民生进步、发达为己任;必须以实行政策与研究政策为目的。政党的作用以政治进步、民权发达为最重要、最根本的作用。民国2年至8年(1913~1919),孙中山的建党思想发生明显变化。民国2年7月爆发的“二次革命”惨遭失败,使孙中山进一步认识到政党在革命中的重要作用,认为革命之所以失败,主要是党员不服从领袖命令,革命组织涣散无力所致。孙中山决心以革命精神重建革命党,恢复昔日党人的革命精神。从民国12年开始,孙中山以苏俄政党为模式,对国民党进行改组,使国民党成为各革命阶级统一战线的核心。改组后的国民党,组织原则上确立了“民主主义的集权制”,组织制度上采用了代表大会制和委员制。孙中山还提出了一条正确的组织路线,使国民党“成为普遍的群众的党”。
    为保障政党在民权建设中的作用,孙中山注重党德建设。民国初年,孙中山首次提到党德,认为所谓党德,就是政党在党争中必须遵守的一定法则,严守文明,不能采用不规则的竞争,应该以“公理为依归”。如果为了达到目的,不惜用卑劣手段,谗害他党,那么这种政党就是缺德,其“声誉必堕地以尽”。对党员而言,党德就是党员必备的高尚情操,表现为对党尽力效忠,以正道、公理谋取国家、人民之福利。他强调“吾党所需者,是在革命精神”。所谓“革命精神”主要体现在:第一,党员必须具有“做事不做官”的无私奉献精神。他希望革命党人都“立一个志愿”:一生一世都不图升官发财,一心一意只知救国救民。一个人入了党,就要把自己的聪明才力交给党,干部党员尤应如此,关键时刻还要为党作出牺牲。以个人的牺牲来换取民众的幸福,就是孙中山所倡导的党员革命精神的实质。第二,党员要有坚强的革命毅力。孙中山指出,为党做事必须持以毅力,直到彻底成功为止;认为“世界万事,惟坚忍而能成功。必有乐观之精神,乃有坚忍之毅力;有坚忍之毅力,而后所抱之主义,乃克达其目的焉”。他曾经对一些党人因革命受挫,便以自杀来引起世人关注的行为深表惋惜。第三,把有无革命精神作为辨别真假革命党人的标志之一。孙中山认为,政党必须向国民呈示良好的道德和革命精神,让国民知道真革命党是为国牺牲的、成仁取义的、舍性命来救国的,而假革命党则是借革命来图个人的私利,达到升官发财的目的的。孙中山认为,党德的好坏关系到党的存亡,因此他要求革命党必须具备高尚的党德。在国民党改组期间(1923~1924),他多次强调高尚的党德是政党得人心的第一要素,是立国的根本。同时他明确指出革命力量主要由道德和真理所合成,革命党恃主义真理及道德而已,因此革命党应以德服人,非以武力服人。总之,高尚的党德便是确立革命的主义,宣传革命的道理,然后要能够为主义奋斗,为大众服务;具备革命的道德,才能得到大众的拥护。
    7.权能区分论
    “权能区分”论,是孙中山为共和国政权结构设计的原则,用于处理人民与政府关系的基本理论,是民权主义的一个重要内容。孙中山认为,“权能分别的道理,从前欧美的学者都没有发明过”,“是世界学理中第一次的发明”。这一观点,为外国学者所承认。
    中华民国建立之初,孙中山即提出:“现在共和,人民即是主人,官吏即是公仆”,这是官民区分较早的思考。民国7年(1918)在其所著《心理建设》中,上述思想进一步得到阐释。民国11年撰《中华民国建设之基础》一文,对权能区分,有如下表述:“政治主权,在于人民,或直接以行使之,或间接以行使之;其在间接行使之时,为人民之代表者,或受人民之委任者,只尽其能,不窃其权,予夺之自由,仍在于人民,是以人民为主体,人民为自动者”。这是权能区分原则在民主政治建构中的初步诠释。民国13年,孙中山演讲民权主义,对权能区分问题作了全面阐述,并肯定地说明这一理论适合中国的政治需要。
    孙中山指出:“在我们的计划之中,想造成的新国家,是要把国家的政治大权分开成两个。一个政权,要把这个大权完全交到人民的手内,要人民有充分的政权可以直接去管理国事。这个政权,便是民权。一个是治权,要把这个大权完全交到政府的机关之内,要政府有很大的力量治理全国事务。这个治权,便是政府权”。这种权能区分,厘清了作为国家主人并行使国家主权的人民,与行使行政管理权的政府机关,在权责上的划分。孙中山还举实例说明权能区分的关系,即作为国家权力所有者的人民,比作三国时蜀汉的君主阿斗、公司的股东、汽车的主人及管理机器的工程师;而政府机关是由有能力的专门人才组成的,好比当丞相的诸葛亮、公司的经理、汽车司机及设备完善的机器。将这种原则转换为具体政治运作,便是五权与四权的划分:“政府替人民作事,要有五个权,就是要有五种工作,要分成五个门径去做工,人民管理政府的动静,要有四个权,就是要有四个节制,要分成四方面来管理政府”。五权是司法权、立法权、行政权、考试权与监察权,即治权与政府权。四权即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及复决权,即民权、政权。孙中山进而指出:“政府有了这样的能力,有了这些做工的门径,才可以发出无限的威力,才是万能政府。人民有了这样大的权力,有了这么多的节制,便不怕政府到了万能没有力量来管理。政府的一动一静,人民随时都是可以指挥的。像有这种情形,政府的威力便可以发展,人民的权力也可以扩充”。
    “权能区分”论是孙中山政治学说中的“创获”部分,它力图解决现代民主制度的弊端,真正实现“主权在民”的原则,调和“政权”与“治权”两种政治力量。他认为这种理论切合中国实际,为中国所必需,且易于实行,取法乎上,中国政治将可以避免西方民主政治带来的流弊,凌驾于欧美之上。
    8.地方自治论
    地方自治是孙中山民权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实行“民治”的主要手段。从19世纪末提出这一理论,在近30年间,不断阐释、发展、完善。清光绪二十三年(1897),孙中山便提出:“余以人群自治为政治之极则,故于政治之精神,执共和主义”。光绪二十六年,由孙领衔的上港督书中附《平治章程》,正式提出“地方自治”构思。光绪三十一年中国同盟会成立,其《革命方略》所规定的“约法之治”即以地方自治为主要内容。及至民国成立,又提出“各省自治,互谋联合”的主张。国民党政纲称“促成政治统一”,“发展地方自治”。但袁世凯专权,地方自治设想无由实施。《中华革命党总章》重申,在训政时期“督率国民,建设地方自治”,“俟地方自治完备之后,乃由国民选举代表,组织宪法委员会,创制宪法;宪法颁布之日,即为革命成功之时”。民国5年(1916)6月袁世凯死后,孙中山重申“地方自治,乃建设国家之基础”,地方自治,是以县为单位开展。民国7年护法战争期间,军事繁兴,他仍以建设地方自治为一大基本政策而大力提倡。他讲到“政治的基础,在于地方自治”。次年12月,作题为《地方自治》的讲演。民国9年3月,发表《地方自治》的专文,提出试办地方自由区域范围、具体步骤、办法。同年12月,发表《建设方针宣言》,内称:“今当以护法诸省为基础,励行地方自治”。在军政府内政部内,设立“地方自治局”。民国10年5月5日孙《就任大总统职宣言》中宣称:“今欲解决中央与地方永久之纠纷,惟有使各省人民完成自治,自定省宪法,自选省长。中央分权于各省,各省分权于各县,庶几已分离之民国,复以自治主义相结合,以归于统一,不必穷兵黩武,徒苦人民”。民国13年1月23日公布的《国民政府建国大纲》共25个条款,其中有11个条款规定地方自治范围与内容,拟以县为自治之单位,从事建国大业。他严厉批判“联省自治”论,认为搞联省,“这种见解和思想,真是谬误到极点”。在同年11月10日发表的《北上宣言》中,强调应“划定中央与省之权限,使国家统一与省自治,各遂其发达而不相妨碍;同时确定县为自治单位,以深植民权之基础”。
    地方自治思想是民权主义学说及其革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孙中山认为,“地方自治者,国之础石也”,易言之,“地方自治,乃建设国家之基础”,若地方自治完备,国家即可巩固。推行地方自治,也是实现“主权在民”或“民治”必由之路,实现了“主权在民”,民权主义的目标也达到了。在孙中山看来,地方自治还是实现直接民权的重要保证。实现地方自治,厘清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固本强根,更有助于发挥地方的积极性。由此可见,孙中山的地方自治思想,是完成民权主义的一个重要步骤。故从第一次提出以后到去世,每一历史阶段,他的这一思想均有所表述。这种顺应形势、与时俱进的思想构建,在近代中国是极为罕见的。
    9.五权宪法论
    五权宪法思想是孙中山民权主义思想体系中实现“主权在民”的基本观念,在该思想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孙中山五权宪法的思考,开始于清光绪二十一年九月(1895年10月)广州起义流产后,流亡欧美时期。光绪三十二年九月,孙中山与俄国社会革命党首领该鲁学尼谈话中,第一次提出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外,应有考选、监察权“五权分立”的概念。同年十月十七日,孙中山在《民报》周年庆祝大会演说中,公开提出要用“五权分立”的原则制定“中华民国的宪法”。清宣统三年(1911)十月对法国记者谈话,仍坚持“将在中国实行五权宪法”。但于民国元年(1912)所制定《临时约法》,“与革命方略相背驰”,并未采用五权宪法原则。孙中山从大局出发,不能不服从。在民国5年6月袁世凯死后,7月,孙中山在上海发表《采用五权宪法之必要》的演说,重申“予则主张五权分立”。随后多次讲到要制定五权宪法的问题,预言“异日吾国果能实行此制,当为世界各国所效法焉”。民国10年4月4日,孙中山在广东省教育会专门作了一次关于五权宪法的讲演,表示“五权宪法是兄弟所创造,古今中外各国从来没有的”,认为“必以五权宪法为建设国家底基础”。民国13年1月23日提出的《国民政府建国大纲》,第一条即标举“国民政府本革命之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以建设中华民国”。第19条又规定,“在宪政开始时期,中央政府当完成设立五院,以试行五权之治”。另外,尚规定宪法制定之秩序,“宪法颁布之日,即为宪政告成之时,而全国国民则依宪法行全国大选举”,“国民政府则于选举完毕之后三个月辞职,而授政于民选之政府,是为建国之大功告成”。迄民国14年3月11日孙中山逝世前夕,仍要求实现五权宪法,叮嘱“建设新国家,务使三民主义、五权宪法实现”。
    五权宪法,是孙中山根据其“五权分立”学说提出的五权制度制定的宪法原则。他考察西方已经实行的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制度,认为该制度存在缺陷,为救“三权分立”之弊,有必要用中国传统的考试、监察制度,补充二权,即为五权,据此制定宪法。
    孙中山之所以提倡五权宪法,首先,这是因为他发现西方“三权分立”、“考选制度不发达”,导致“盲从滥举及任用私人之流弊”,故在西方传统三权分立之外加上考试、监察二权,这五权是“治权”即“政府权”,它具有防止滥用权力和保证真正政治自由这两种作用。“政治里头有两个力量,一个是自由的力量,一个是维持秩序的力量”,“政治里头的自由太过,便成了无政府;束缚太过,便成了专制”,必须使二者“双方平衡,不要各走极端,像物体的离心力和向心力互相保持平衡一样”。而五权“分立之中,仍相联属,不致孤立,无伤于统一”。这样五权各司其事,分工合作,国家权力间保持平衡。政府才能发出无限威力,才是万能政府。其次,“五权宪法”的理论构思与“权能区分”思想的阐述是密切结合在一起的,从而使这个理论得到了更为有力的说明。根据“权能区分”的原则,“主权”即“政权”在民,每县由国民各选出一人为国民代表,组成国民大会,行使“中央统治权”。总统由国民大会选举产生,组织行政院。由国民大会选举立法代表,组织立法院。其他三院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后委任;但各院长不对总统、立法院负责。各院分别行使其治权,均对国民大会负责。地方自治以县为单位,行使直接民权(四权),国民大会对选民负责,行使的是间接民权,但它掌握“四权”来管理(或制衡)五院,使万能政府仍以民意为转移,人民与政府的关系得以协调。孙中山认为,五权宪法“不但合乎平民政治,且突过现代之民主政治”,“不但是各国政治所未有,便是学说上也不多见,可谓破天荒的政体。”
    10.民权政治的机器
    “民权政治的机器”,即是民权的政治组织(或结构),亦即“权能区分”理论,孙中山指为其“新发明”。这一理论是他晚年总结出来的。他认为要使国家强大,仍要有一个万能政府,有强大力量。但是社会受政府无限制权力之害,许多人便主张建立有限的政府。之所以出现这种要求,孙中山认为是“民权”出了问题。他说,人民对于政府,就如同动力对于机器一样,机器的运动必须靠两方面的发动力,即一方面将活塞推出去,另方面将活塞拉回来。人民对于政府亦如此,“人民发出了动力之后,还要随时可以收回来”。但现在西方国家的政治机器并不如是,“拿现在民权政治的机器来看,各国所行的民权,只有一个选举权。这就是人民只有一个发动力,没有两个发动力。只能够把民权推出去,不能够把民权拉回来”。为要解决这一问题,他提出“权能区分”的理论,即人民行使“直接民权”的办法。他将政治力量的权、能分开,将其理论比作“物质的机器”,“其中有机器本体的力量,有管理机器的力量”。“管理机器的力量”就是人民手中的“政权”,“机器本体的力量”就是政府的“治权”。区分了权、能,便是让有本领的专门家去管理国家公共事务;对于这些掌握治权的专门家,既不能让他们滥用权力,又不能随意去限制他们行使“治权”。最好的办法是使用“直接民权”这一“权能区分”的民权机器“制扣”。易言之,即人民用“政权”、“人民权”,也就是“四权”(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去管理“治权”、“机器权”即“政府权”,也就是五权(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考试权、监察权)。政府有了权力,又有做工的门径,便可发出无限威力,造成万能政府。人民有强大的“政权”,又有四个“制扣”,便不怕不能管理万能政府。他认为中国能实行这种制度,就能建成一个强大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