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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国际条约推进女权运动

作者:克里斯蒂娜·荷芙·索莫斯/译者 汪仲启  时间:2010-11-18   浏览次数:0

2010年11月18日,美国参议院议会大厅人声鼎沸,人群聚集于此,他们正在亲历一场听证会,听证的对象是一项已有数十年历史的联合国公约,关于此公约在美国是否通过,此前已经进行过多次听证了。由于人数众多,争论激烈,会务人员不得不反复提醒过度兴奋的与会者保持安静。参议院人权和法律委员会主任理查德·杜宾(Richard Durbin)要求开放另外一间会议室,容纳大批赶来参会的女权运动领袖、人权人士、律师、游说人员,以及记者。“广大妇女已经为此等待了30年”:杜宾在其公开声明中表示:“美国应即刻批准这一条约,不再拖延。”

接受听证的条约--《消除一切妇女歧视公约》(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CEDAW)--要求签署国不仅要消除对于妇女的歧视,而且要确保妇女在公共和私人生活的一切方面的“充分发展和进步”。这一条约于1979年由联合国大会通过,并提交各成员国批准。自那时以来,几乎所有国家都已经批准了这一被称为“妇女权利法案”或“妇女大宪章”(Women's Magna Carta)的条约。仅有的几个对此抵制的国家包括:三个伊斯兰国家(伊朗、苏丹和索马里)、几个太平洋岛国,还有美利坚合众国。“看看那些至今拒绝签署条约的国家的名字吧,看看我们都是与什么国家为伍”,杜宾参议员充满失望地说,“我们可以做得更好”。

有人将美国未能签署该条约归因于一人:北卡罗来纳州已故参议员杰西·赫尔姆斯(Jesse Helms)。

实际上,美国未能签署这一女权条约,并非由于缺乏有力的支持者。1980年吉米·卡特(Jimmy Carter)总统就将这一条约提交到参议院进行审议批准,而且当时两党许多有影响的参议员都一直对此表示欢迎。1993年,68名参议员,包括共和党人欧林·哈奇(Orrin Hatch)、约翰·麦凯恩(John McCain)和斯托姆·索门德(Strom Thurmond)等都力促总统比尔·克林顿(Bill Clinton)确保签署条约。9年之后,小布什总统当政时期,国务院告诫参议院国际关系委员会(Senate Foreign Relations Committee):签署条约是大势所趋,美国不应拒绝。支持签署条约的人和组织当中,不仅仅包括政治领袖和妇女团体,而且还有很多极具群众基础的组织,如美国退休人员联合会(AARP)、美国劳工联合会及产业工会联合会(AFL-CIO)、美国律师界联合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和妇女选民联盟(League of Women Voters)。甚至美国乌杜邦协会(Audubon Society,美国一个保护野生鸟类的组织--译注)都已经支持这一条约。

有人将美国未能签署该条约归因于一人:北卡罗来纳州已故参议员杰西·赫尔姆斯。赫尔姆斯认为,《消除一切妇女歧视公约》是一个糟糕的条约,这是“极端的女权主义分子串谋的结果,意欲将他们反家庭的图谋写进国际法当中”。作为1995-2001年参议院国际关系委员会的主席,赫尔姆斯甚至拒绝就此事召开听证会。1999年,10名众议院的女议员闯进赫尔姆斯的参议院办公室,打断了正在进行的一场听证会,要求赫尔姆斯安排日期,为妇女条约举行听证会。此举令赫尔姆斯勃然大怒,当时他使劲敲着他的木槌,训斥这群“有头有脸”的女士应该懂得必要的礼节。“请你们做事时,注意自己的女士身份”,赫尔姆斯对领头人、加利福尼亚州众议院议员利恩·伍尔希(Lynn Woolsey)说道。然后,他命令警卫将这批人赶了出去。此举令这批抗议者深感震惊,其中就有后来成为众议院发言人的南希·佩洛西(Nancy Pelosi)女士。后来,伍尔希众议员接受采访时谴责赫尔姆斯,说他“对条约抱有敌意,全世界妇女将因此继续受害并受到残忍对待”。但赫尔姆斯从未动摇。在2002年的一次参议院听证会上,他说这一条约对广大女性是有害的,对美国的主权也是一个威胁,“从我的观点看来,这样的条约将永远得不到通过”。

现在,赫尔姆斯先生的任期早已结束了,条约支持者们看到了曙光。总统巴拉克·奥巴马(Barack Obama)和副总统乔伊·拜登(Joe Biden)都是条约强有力的支持者。虽然仍有重要的参议员反对这一条约,如参议院国际关系委员会主席约翰·克里(John Kerry)和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主席芭芭拉·波克斯(Barbara Boxer)。国务卿希拉里·克林顿(Hillary Clinton)对此非常狂热,耶鲁大学法学院前院长、现国务院首席法律顾问哈罗德·科(Harold Koh)同样如此。科发起过一次影响甚远的“跨国法学”运动,这激起了人们带着悲伤的反讽:“自伊利诺·罗斯福(Eleanor Roosevelt,美国前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的夫人)女士发起起草《世界人权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伊始,半个多世纪已经过去,然而美国妇女界却至今未能通过自己的权利公约。”

奥巴马政府的国务院已经告知参议院,在美国正在审议的所有的人权条约中,审议批准《消除一切妇女歧视公约》当放在最先地位。现在的前景仍然光明,甚至好于2010年11月大选之后。现在是民主党控制的参议院审议各项条约,提出意见并进行批准,这一职权不是由共和党控制的众议院行使。这一条约一贯受到共和党的支持,过去如此,将来亦是如此。

先由国会批准该条约,接着由总统就此发表演说,看来事情肯定是这样发展的。除非国会拒不批准。

先由美国国会签署该条约,然后奥巴马总统在某个国际论坛上就此发表一通热情洋溢的演说,看来事情肯定是这样发展的。除非国会拒不批准。多年来,由于赫尔姆斯的反对态度非常强硬,使得很多参议员表达他们对条约的支持成了一个容易的姿态,而很多参议员其实可能只是表达过他们对拒绝签署条约而产生的良心上的不安,但并没有莽撞到直接要签署条约。而今,当签署条约的前景真的明朗起来时,一场真正的大讨论将不可避免。参议员们将真的不得不直面条约本身--它到底有些什么内容,签署它到底意味着什么。条约本身无疑是一份复杂的、问题丛生的文件,其中必含有参议院30余年来拒绝签署它的诸多理由。

参议院需要考虑的问题,不是如杜宾主席在11月听证会上所建议的那样,“美国是否将同全世界受压迫的妇女站在一起?”我们当然会同全世界受压迫的妇女站在一起,这是毫无疑问的。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比我们更在意国际救助,也没哪个国家比我们有更多的专门致力于妇女事务的慈善机构和宗教组织。在美国,持不同政治立场的选民,都乐于想办法帮助妇女同高压政府和残忍的传统作斗争,如童婚、焚烧亡夫遗产、阉割生殖器、荣誉处死(honor killings,将有损于家庭荣誉的失节女性处死--译注)。因此,参议员们需要回答的是两个更为根本的问题:第一,对于已经很有力的国家措施而言,《消除一切妇女歧视公约》是否是一个必须而且有价值的完善措施?第二,姑且不论好坏,若签署条约,会对美国人的生活产生何种影响?

妇女条约将对美国人的自由和权力造成何种影响?对于杜宾、拜登、波克斯和科等支持者而言,问题的答案非常清楚--完全没有。“无论从何种角度来说,条约都不会对美国法律的根本属性造成任何改变”,在一次听证会上杜宾说。2002年,在一份报纸的“争鸣”栏目中,拜登和波克斯撰文提醒读者,世界上还存在很多骇人听闻的残害妇女的情况,如巴基斯坦地区的活人祭祀、印度的焚烧新娘、次撒哈拉非洲地区的女性生殖器阉割。他们说,如果签署这一条约,美国就能表达其使命,帮助妇女保护其基本权利,增强其同专制国家斗争的力量。而且,同反对者的担忧恰恰相反,“签署条约不会对我们的法律增加新的要求,因为美国宪法和反妇女歧视法律本来就是符合公约要求的”。从这个角度看,《消除一切妇女歧视公约》是外交政策手段,如波克斯所说,“是保护人权的外交工具”。而对这一条约的反对者来说,签署条约的后果完全相反。他们认为,美国签署该条约,对于帮助高压政府下的妇女作用甚微。条约签署国,像沙特阿拉伯、也门和朝鲜,并未采取任何措施改善其立法、政策和实践做法,甚至对联合国条约观察委员会的警告也视而不见。相反,美国则严格遵守其国际条约义务。如果我们签署这一条约,我们自己必须合乎道德地遵守其规则,但条约中的很多规则同美国的价值观是对立的,任何本意良好地将它们融入美国法律的做法都将同我们个人自由的传统发生冲突。

全美律师协会坚持认为,《消除一切妇女歧视公约》不会取代美国的既有法律,产生这一想法是错误的。

一个恰当的例子就是,《消除一切妇女歧视公约》的核心条款要求,为消除根植于“传统男女角色的类型化定义”的一切现实形式,各国应采取“一切合适行动,改善指导公民行为的社会和文化模式”。按照公约,私人行为--诸如夫妻如何分配家庭事务和权力、如何照顾孩子--要受政府规范的调整,而这些规范又需受联合国监督委员会(Oversight Committee)的监督。2010年听证会的书面记录表明,哈德森研究所(Hudson Institute)的高级合伙人约翰·方特(John Fonte)当时阐述了他的观点:“批准公约无异于将政治事务从民选官员手中拿走,并将其转化为‘一般人权’,进而由法官基于‘不断变化的国际法条款’加以裁断”,这将毁灭美国的民主制度。

支持公约的一方已经多次听过类似责难,而且也已经进行过详细的反驳。例如,全美律师协会坚持认为,批评者预设《消除一切妇女歧视公约》将取代美国既有法律这一想法是错误的。恰恰相反,他们认为美国将根据申请,签署这一条约。如果公约中存在某些条款同美国法律发生冲突,我们使用豁免条款就可以了。更重要的是,该公约并非一旦签署即“自动生效”,在立法者未将其转变为法律之前,它将不会发生效力。

律师协会的观点是正确的,一个国家可以签署一个条约,而且通过保留(Reservations)、谅解(Understandings)和说明(Declarations)或曰“RUDs”的方式加以豁免。克林顿政府就曾申请过9项RUDs,其中包括除非得到宪法和美国法律的授权,美国“不接受调整私人行为的公约(Convention to regulate private conduct)的任何义务”;以及美国不接受将“妇女置于任何斗争地位”的义务。为了进一步保护美国的自主权,克林顿政府进一步声明:“基于《消除一切妇女歧视公约》不会直接产生任何新的法律。”正如要点清单上所说:“这样的表达方式保证了美国主权,并确保不给联合国以任何执行的权力。”因此,看起来批评者确实是错了。通过运用RUDs,我们一方面能在国际上表示我们对妇女权利的支持,另一方面能在国内保护美国的主权和自由。

但还是有问题存在。法律专家不认为RUDs可以使一个国家免受其已经表示尊重的条约的约束。国际人权条款的正统性和保留权的角色问题是国际法里最具争议的领域。《消除一切妇女歧视公约》本身也表明,“与公约目标和宗旨不相符合的保留声明将不被允许”。

法律专家不认为一个国家通过RUDs就有权利免受其已经表示尊重的条约条款的约束。

甚至还不清楚,美国律师协会、大赦国际和其他支持条约的人是否真正相信RUDs能提供保护--至少在他们自己内部讨论时,他们不是这么认为的。2009年,当国家妇女组织(National Orgnization of Women)和其他几个人权组织一起开会,讨论近期开展行动推动条约通过时,他们表达了如下关切:RUDs将给条约在美国的执行带来困难。2009年8月31日,根据国家妇女组织多少有点不审慎地在其网站上披露的信息显示,他们可能并不真正相信RUDs的豁免作用,“长期以来致力于推动签署条约的各组织的代表们认为,RUDs基本上意义不大,而且将来可能会被从条约中删除”。

更能说明问题的是,负责监督条约施行的联合国妇女发展司(UN Division on the Advancement of Women)有力地强调,这一条约是义务性的,而非劝告性的:“条约的签署国或同意国在法律上有义务将其条款付诸实施。”而且,很多美国立法专家和法官将真诚地认为,我们有义务使我们的法律同我们已表示尊重的国际条约保持一致。

但是在律师协会和大赦国际,还有杜宾、拜登、波克斯和科等人看来,国际法的这些高深问题无甚大碍。因为美国法律已经完全或近于完全合乎该条约,所以即使批准条约真的要产生什么国内影响的话,也是微乎其微。这一争论使我们看到,这一问题最为令人震惊的特征:条约最忠实最著名的支持者--妇女组织的活动家们--与强调条约“专供出口”的公共官员和大赦国际之类的人权组织之间的观点并不一致。

“广大美国妇女所经历的基本人权遭受拒绝的历史已经足够漫长--请不要让她们继续等待”,国家妇女组织总裁特里·奥尼尔(Terry O'Neil)于2010年3月11日如是说,她写信给奥巴马总统请求立即签署条约。女权主义者将该条约视为一个机会,一个宪法尚未曾实现的保护美国妇女权利的机会。女权多数基金会(Feminist Majority Foundation)已经发布了一个视频,说明美国妇女将如何能通过该条约为美国法律带来“天大的变化”。该视频展示了国会讨论2009年“经济刺激法案”的场景,并解释《消除一切妇女歧视公约》将如何带来“两性平等的预算”。视频叙述者解释说,国家性别配额制度已经使南非、伊拉克甚至卢旺达有了更平衡的议员性别比例。视频将卢旺达议会中春光满面的妇女同美国参议员令人失望的照片摆在一起,进行对比,美国参议院100名成员中居然仅有16名妇女。视频还对比展示了惨遭硫酸袭击而毁容的阿富汗年轻女子的形象和惨遭亲密伴侣谋杀的美国妇女的尸体。“显然,我们需要这一条约”,叙述者说。全球正义中心(Global Justice Center)总裁珍妮特·本素夫(Janet Benshoof)为大众讲说两性平等主义的建立,她说:“如果《消除一切妇女歧视公约》能在美国得到充分实施,这将给我们的权利带来革命性变化……广大美国妇女需要法律武器同父权制作斗争。”

目前的美国法律只保障机会的平等,而不保障实际结果的平等。女权条约将改变这一事实。

关于条约将对美国法律造成的潜在影响的最详细评估见于一份50页的小册子:《所有人的人权:消除一切妇女歧视公约》,这本小册子发行于2001年,由一个有着100多家支持该条约的法律和慈善组织所组成的协会推出。在这本小册子中,有整整17页的内容,用来说明条约将如何改变美国法律体系。例如,目前的美国法律只保障机会的平等,而不保障实际结果的平等。“条约能做什么?”该书的作者问道。问题的答案被作者用加粗的、大写的、红色字体显示:“《消除一切妇女歧视公约》要求缔约国采取特殊的即时措施,改善男女两性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虽然作者没有直接使用“配额”或“可比价值”之类的词语,但他很清楚地表明条约将给这些政策带来新生。“美国法律”,他们解释道,“确实没有为美国妇女创造权利,而这些权利在她们的现实生活中非常具体”。而条约将修正这一切。如果事实真如这本指南所言,那么签署条约将意味着妇女组织能就美国生活中一切有统计数据证明的两性不平等现象提起诉讼。

可以肯定的是,经过67名寻求共识的参议员投票支持签署该条约,并辅以其他法律行动,曾率直地宣布其宏伟目标的女权组织和律师们将拥有新的有力武器。女权多数基金会推出一首支持签署条约的说唱歌曲,“《消除一切妇女歧视公约》……天大的改变”就像是这首歌里的副歌,反复环绕。为了理解这种“天大的改变”将是什么,让我们看看条约鲜为人知的知识的渊源。

追溯历史

当初创造条约时的情形,虽然已淹没在眼下关于是否签署条约的大讨论之中,但是这对于从根本上理解条约很有必要。《妇女公约》(Women’s Treaty)是美国历史上妇女运动一个尚未解决的特殊时刻的产物,当时女权运动最激进的版本曾风行一时,但很快又由于风头太盛而趋于消亡。

到了20世纪70年代早期,联合国大会宣布1975年为“国际妇女年”,并批准召开第一届世界妇女大会。数千人齐集墨西哥城,参加这次联合国的官方会议和另一场平行会议,那场会议被称作“妇女论坛”,就在官方会场几英里之外的地方召开。官方会议正统、有序、高雅而体面。相反,论坛则成了一场闹哄哄的事情,论坛共吸引了来自世界各地的约4000名女权人士、作家和学者。在1500名美国代表中,就包括当时诸多女权运动的杰出人物,如贝蒂·弗利丹(Betty Friedan)、格洛丽亚·斯特纳姆(Gloria Steinem)、安吉拉·戴维斯(Angela Davis)、简·方达(Jane Fonda)和贝拉·阿布朱格(Bella Abzug)。

西方国家的女权运动人士同发展中国家的妇女运动积极人士之间爆发了诸多争论,《外交事务》杂志对其中许多内容都有详细描述。西方人认为,“所有妇女都受到殖民化”,而且认为她们都属于低等“种姓”的人。美国中产阶级的富裕和第三世界妇女的贫穷被拿来做比较,有时候这是令人不舒服的对比,而发展中国家的代表们被这简单的比较突然吓了一大跳,这反倒常常从本质上使这些妇女在她们本国陷于奴役状态。她们被苦涩的性别政治震惊了。

当美国参加联合国会议的官方代表穿过几个镇子去访问论坛现场时,其中的男性代表被围住听取滔滔不绝的演讲,被咆哮,被驱赶。一位自称为人口学家的代表都未能完整地说上话,因为美国女权人士要求知道他是否接受过输精管切除手术。当他说“是的”时,现场响起了雷鸣般的掌声。在一项随后的论坛活动中,所有男士被禁止进入会场,因此女士们可以展开一场自由发挥的“提高觉悟”讨论会。《外交事务》杂志报道说,“第三世界的妇女们义愤填膺”。一位印度记者抱怨道:“大女子主义成了我们需要的最终的东西。”发展中国家的妇女们还谴责西方人“贬低女人的母亲角色”,并使婚姻关系受到削弱。很快,来自原苏联的妇女加入了争吵,并清楚地表明其立场,她们不同意西方女权主义者所谓消除性别角色的目标。实际上,她们寻求的是“女性气质自身的解放”。她们中的大多数都受到共产主义体制影响而进入工作场所,然而她们继续承担着所有的家务劳动。“现在,她们也追求愉快和美貌;她们希望自己打扮得漂漂亮亮,受人追捧,或许是为了强调母性和家庭生活。”

对于妇女运动本身来说,1975年会议上爆发出来的关于女性、家庭和母性的大讨论一点也不新鲜。18世纪早期,这场运动才方兴未艾,改革家们对于性别角色问题就存在着根本分歧。“平等主义的女权主义者”(egalitarian feminists)强调两性之间的根本相同,寻求将妇女从传统社会角色中彻底解放出来。与此相反,“社会女权主义者”(social feminists)不反对存在着性别区分。实际上,他们承认两性之间确有分别,但是希望寻找方法给妻子和母亲在公共领域中以更大的权力、尊重和影响,以及在家庭生活中更多的保护,免受侵犯和剥削。

比起它的孪生姐妹--平等女权主义,社会女权主义一直更具优势:大多数妇女更倾向于这种观点。

比起它的孪生姐妹--平等女权主义,社会女权主义一直更具优势:大多数妇女更倾向于这种观点。从1975年墨西哥会议的情况来看,社会派在那些非西方及原苏联妇女中的支持者显然更加强大。实际上,社会派的改良版贯穿于今日美国的大多数妇女的生活。妇女们希望得到同男子一样的权利和发展机会--但却鲜有女性同男子一样作出选择。例如,根据皮尤公司2009年的一项调查,“大多数职业母亲(62%)表示她们更愿意从事业余工作……而绝大多数职业父亲(79%)表示他们愿意全职工作。仅有1/5的父亲表示他们愿意选择业余时间工作”。

1975年妇女论坛中吵吵嚷嚷的平等派女权主义者中包括当时在美国风靡一时的妇女解放运动的领袖们,这一妇女解放运动也即现在被称为“女权主义第二次浪潮”的运动,该运动由于1963年贝蒂·弗利丹发表《女性的奥秘》(The Feminine Mystique)一书而兴起。弗利丹和格洛利亚·斯特纳姆等女权主义大将强烈推动美国妇女生活下去,“不要受世界左右,而要作为世界的建设者和设计者而存在”。这些鼓动对广大妇女产生了实际效果,到20世纪80年代末期,她们广泛地参与生产劳动,劳动妇女达到了创纪录的人数;她们考取大学,进入法学院和医学院;成为商人;参与体育竞赛,普遍享受到了妇女史上前所未有的自由和发展机遇。

但随后妇女运动遭受了严重退步。在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早期,当女权运动者们连续在法律上取得一系列标志性胜利之后,《平等权利修正案》(Equal Rights Amendment,ERA)却未能成功通过。到了1975年,眼看《平等权利修正案》就要获得通过。但是,正如政治学家简·曼斯布莱吉(Jane Mansbridge)在其论证严密的大作《我们为何错过ERA》(Why We Lost the ERA)中所解释的那样,当美国人逐渐开始明白女权运动鼓手们的真正世界观--激进的性别平等主义--之后,他们变得清醒了。

今天,我们仍然能够发现那些平等派女权主义者,她们梦想着一个男女权完全一致的社会,她们存在于大学妇女研究项目中、法学院中,而不仅仅存在于妇女组织网络当中。她们的数量相当之小,但是却有着不同寻常的影响力。然而毫无疑问,ERA的失败是一个严重挫折,她们将永远无法完全恢复。如今,这批活跃分子视条约为她们东山再起的第二次机会。这也就是为什么《妇女公约》有时候被称作“全球新纪元”(Global ERA)的缘故了。

显然,《消除一切妇女歧视公约》的起草者们决心用这部法律根除性别歧视。

因此,这一条约究竟有什么具体内容?它要求缔约国消除一切障碍,保障妇女获得同男子一样的在所有生活领域内的完全平等--法律、政治、教育、就业、婚姻和“计划生育”,等等。它将歧视定义为针对妇女的“基于性别的任何区分、排斥和限制”。其中一些更加具体的条款非常值得称道,例如它要求缔约国“打击各种形式的妇女买卖,以及强迫妇女卖淫”。还有一些条款,虽然从美国的角度看非常普通,但也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例如要求缔约国“男女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是其核心条款,即第五条,是纯粹的20世纪70年代平等派女权主义世界观的产物,而且这一条款对于理解《妇女公约》的真正意图至关重要。它的部分表述如下:“各缔约国应采取所有适当措施……修正指导男性和女性的社会和文化模式,有意消除所有歧视和习俗,以及所有其他源于性别区分或男女两性固有角色而产生的卑下和尊贵的观念。”

第五条的精神原则贯穿于整个条约。自始至终,条约起草者们决心用其条款根除性别歧视,特别是消除那些同女性的哺育、抚养和母亲角色相联系的歧视。条约要求缔约国“保证家庭教育必须包含对于母亲角色的社会功能的恰当理解,承认男性和女性对于抚育和培养其后代的共同责任”。条约还要求“对于教育中任何层面、任何形式的关于男女角色的固有概念,都必须消除……特别要注意通过教材的修订和学校专门项目(来推动达成此目的)”。条约建议各国推行带薪产假,以及“必要的社会服务予以支持,以使人们能将家庭义务和工作责任结合起来……特别是通过推动建立并发展社会化的育儿机构”。

在针对传统观念的斗争中,他们还要求采取特殊措施,保证在工作场所和政府中均取得这样的结果。条约第四条写道,“为促进男女之间实际上的平等,而推行的临时特殊措施”,“不得被视为含有歧视”。联合国《消除一切妇女歧视公约》委员会将此解释为,要求各国采取“积极行动、优先对待或性别配额制度加速妇女融合,以在教育、经济、政治和就业等各方面尽快取得平等地位”。

缔约国还被要求“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妇女“同工同酬”的权利,以尊重劳动的平等价值。根据条约委员会的解释,这意味着“可比价值”政策(comparable worth policies),这强烈要求建立相关政府部门,为不同种类的工作规定适当水平的薪酬。作为一个概念,“可比价值”在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更加流行,直到后来其支持者发现,他们所支持的,是一项史无前例的激进项目,政府可据此干预私人市场。条约重新把它“请”了回来。而且将之用来搞清楚美国到底是如何处理这些问题的还不仅仅是美国媒介。

委员会

确实,如果美国批准这一条约,我们将立即接受评估,即我们遵守条约的情况到底如何。评估将由《消除一切妇女歧视公约》委员会负责执行,该委员会由23名“道德高尚,且在公约所涉及的领域非常优秀”的专家组成。他们将由包括古巴、缅甸和尼日利亚在内的所有缔约国选举产生。接受评估的国家需要提供详细报告,描述其在满足公约要求方面所取得的进步。受审国的代表每三年同委员会开会一次,如果他们接受询问、挑战,有时甚至指责,则需要提供正式的改进建议。

今天的任何国家,无论其多么自由和民主,只要在它的习俗或各种机构中(无论公的或私的)还有较明显的性别角色区分,就属于不遵守条约。例如,如果女性比男性更多地照顾孩子,哪怕在该国向来如此,委员会将建议采取各种方式扭转此种局面,通常是建议采取政府限制措施和进行思想意识提高的宣传活动等。联合国将公布委员会和受审国之间交换的详细报告。我们读完这些报告之后,很难不得出结论:美国如接受审查,日子并不好过。

让我们看看2008年7月,冰岛接受正式审查期间的情形。冰岛是世界上有着最广泛的两性平等的官僚机构的国家之一,冰岛的部长、议会、政府顾问都有着平等的男女结构,冰岛还设立了“性别平等投诉委员会”(Complaints Committee on Gender Equality),该委员会的规范必须得到遵守。超过八成的冰岛妇女参加工作,父母均享有带薪产假和陪产假,还包括一个月的产前休假。在2009年世界经济论坛全球性别差异报告中,冰岛的男女平等排名世界第一。如此看来,冰岛应该是平等主义的典范。然而,在《消除一切妇女歧视公约》的标准下,冰岛依然有所不足。

委员会赞赏了冰岛在性别平等方面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但是一些委员发现其在消灭性别歧视方面仍然有所疏忽。德国专家汉娜·贝亚特·舍普-席琳(Hanna Beate Schopp-Schilling)指出,所有的政府部门都应有性别和平等委员会,议会本身却尚未设立性别平等委员会。来自阿尔及利亚的专家希望知道,为什么冰岛大学中女性正教授如此之少。马格拉斯·阿罗查·多明戈斯(Magalys Arocha Dominguez)--一位古巴的性别问题权威--对于很多冰岛妇女从事兼职工作,并且比男性花更多时间照顾孩子,感到非常不快。调查发现,冰岛妇女容许为了家庭责任而改变她们的职业选择,她对此同样感到不快。她强烈要求了解“政府采取了何种措施,以改变这种行为模式”。

今天的任何国家,只要在它的习俗或各种机构中(无论公的或私的)还有较明显的性别角色区分,就属于不遵守条约。

条约的支持者,例如参议员杜宾、副总统拜登、参议员波克斯和哈罗德·科等,都赞赏条约对于改善发展中国家妇女地位的重要作用。但是实际上,《消除一切妇女歧视公约》委员会却将过多的精力投入到对民主国家的监督上,并力促民主国家了解人类生活所有方面的平等主义理想。最近,它建议西班牙政府组织一场国家层面的提高思想意识的宣传活动,以反对家庭生活中的性别角色。芬兰也被力促“推进家务劳动和家庭责任在男女之间的平均分配”。斯洛伐克被要求“充分意识到男性在家务劳动和家庭责任方面的平等参与义务”。列支敦士登被直接质询其“父亲节项目”,而且被提醒有必要“废除有关性别的成见”。

而在对一些妇女真正受到压迫的地区,如尼日利亚、尼日尔、毛里塔尼亚和也门,进行评估时,委员会的声音反而显得更加中肯。这些国家经常派出一些代表,代表们把他们的祖国打扮得像性别平等的模范一样。其中一份报告就写道:“毛里塔尼亚男女在所有方面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也门代表团则阐述了其增强妇女权力的法律改革、新项目和国家战略等。为了自身信誉,委员会在某些事项上还是向那些国家的代表们表达尊敬但又坚定地施压,如童婚、一夫多妻、殴打妻子、投石致死、阉割女性生殖器官和产妇高死亡率等。委员们经常给代表团具体意见,告诉他们如何改善妇女生活。在其2007年的审议中,委员会建议尼日尔提供家庭小额信贷,保证每一个女孩都能入学,并通过为上了年纪的妇女寻找替代就业来限制对女性生殖器官的阉割,这些妇女往往为了生活而执行这一程序。同一个委员会,在指责列支敦士登的父亲节时显得如此荒诞不经,而当他们同也门交涉解决妇女文盲率问题时却显得通情达理。

这些审查对于专制国家的实际效力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大部分专家认为,他们在做一件有益的事情。他们指出,通过审查,这些国家能强烈地感受到,同一系列国际标准比较起来,他们所处的位置。而且,每次审查之后,委员会都会发布一份最终报告,他们认为这有助于当地妇女宣传团体实施变化。但批评的意见认为,世界上很多最专制的国家极少甚至从未显示出遵守条约的任何意向。也门在1984年就毫无保留地批准了该条约,而且它已经通过了6次委员会审议,然而到2010年止,它已连续5年在世界经济论坛全球性别差异报告中排名倒数第一位。也门有75%的妇女是文盲,而男性文盲率只有21%。也门最小至8岁的女孩就可能被合法出嫁,而且其刑法典专门指出,任何男性杀死被怀疑有通奸行为的女性亲属,都不得被判谋杀。在2008年的审议中,大为恼火的委员会成员反复质问也门代表,他们的政府是否理解这一条约,或者是否曾认真对待过它。

条约可能改善像也门(与此类似的还有古巴)这样的国家中妇女的境况吗?美国签署这一条约是否就能使它更有效呢?除了签署一项联合国条约,美国还有更好的办法促进美国女性的权利吗?关于这些问题,还有大量值得争论的地方,而且即使在女权主义者和人权人士内部也有太多不同的声音。然而,就其对美国人的实际生活而言,毫无疑问,这些问题将非常重要。

余波

如果美国批准了条约,每次审议时将会出现五花八门的场面。美国的法律、风俗和私人行为将受一个由23人组成的联合国性别特使委员会的审查,评估它们是否合乎一个30年前就已经过时了的女权主义理想。委员会将抓住美国未能完全实现性别平等化的每一个细微方面不放。诸如美国的母亲在家里多带带孩子,或从事一份兼职工作等都将登上他们“歧视性做法”清单的头条。委员们,如古巴的马格拉斯·阿罗查·多明戈斯,将热切地想知道美国政府究竟做了什么来改变美国人的行为模式。然后,美国代表团将同委员会进行一场“咨询对话”,完善合适的解决办法。

条约支持者们将从一些组织身上获得大量帮助,如全国妇女组织(NOW)、女权多数人组织(Feminist Majority)和美国大学妇女协会(American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Women)等。一些美国人可能闻所未闻的团体将拿条约作为法律依据,来贯彻他们的世界观。如果得到批准,条约将成为这些组织提起诉讼,对其同胞进行再教育、再组织的合法执照。性别配额制度、可比价值工资政策、育儿国家补贴制度等那些曾经已被一再证明不能获得民主支持的东西,将很快变成普遍人权标准。而且那些妇女团体将有新的盟友:联合国官员和全球民间组织将同他们一道,在妇女条约的法律和道德权威下,开垦美国这片牧场。

在2010年11月的参议院听证会上,一名支持条约的专家证人公开赞扬条约对家庭的积极影响。按照全国妇女法律中心(National Women's Law Center)联合主席玛西亚·格林伯格(Marcia Greenberger)女士的说法,“没有人会反对,美国仍然存在大量可以改进的空间……我们像世界上其他面临同样挑战的国家一样”。当然,她的话不错,但是她真正需要解释的是,为什么在面临有关平等问题的道德挑战时,一个国际条约和一批国外专家就比我们的民主体制更加优越。

如果美国批准了条约,每次审议时将会出现五花八门的场面。

在国家妇女组织、女权多数人组织和国家妇女法律中心等组织看来,有了《消除一切妇女歧视公约》的生活将是令人振奋、令人可喜的生活。而对于大多数美国人不同意他们平等主义的立场,这是令人压抑的。

但是哪怕就为了讨论的原因,比方说奥巴马政府和美国参议院在保留各种“谅解”的情况下,真的批准了妇女条约,而且这些谅解能有效地使美国各种机构免于委员会的服务,并且拒绝让女权主义网络的“工具”消除美国的父权制,美国就应该出让其权力给一个视女权公约为对妇女的贬低的人权机构么?

在任何地方,很少有妇女希望看到性别角色被完全去掉。已故的伊丽莎白·沃诺克·芬尼(Elizabeth Warnock Fernea)女士是当代穆斯林世界女权运动的专家。在她游历经过沙特阿拉伯、摩洛哥、土耳其和伊拉克时,遇到了许多为改善妇女地位而奔走的人,而且这些人对自己母亲、妻子和抚育孩子的身份非常自豪。芬尼称之为“家庭女权主义”,但这是典型的“社会女权主义”--妇女自由的一种形态,对此,强硬的平等派予以蔑视,但绝大部分妇女认为这种身份使其更体面、更有权利。美国妇女也不例外。

哈罗德·科认为,公开放弃“妇女权利条约”,说明美国人正在背弃埃莉诺·罗斯福女士的遗产,而罗斯福女士是创造了著名的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团体的领袖。但是,关于何为罗斯福的遗产,科并不清楚。她是一位终身的、彻彻底底的社会女权主义者,她在积极致力于争取妇女权利的同时,还寻求保护她们的社会角色和职责。她认为男女平等,但是男女注定不完全一样。她曾说,当一个女人给家庭以优先地位时,没有人会觉得这是“令人蒙羞”的。“这是人类行为的第一个阶段”,她说,“而且也将永远是我们最重要的一个阶段”。

国家妇女组织和国家妇女法律中心的性别专家将会说,罗斯福也受到时代偏见的束缚。或许如此吧。但是,更有可能的是,这位有着深深人性关怀和伟大灵魂的女性,这位帮助创造世界人权宣言的女性,她同样对何为妇女真正的解放有着清晰的认识。社会女权主义似乎是妇女普遍的女权主义。如果签署这一条约,美国参议院将使一批平等女权主义者成为圣徒,而这些人为大多数妇女所反对,她们可能妨碍推进目前状况已然大大恶化的女性在社会中的进步。

《消除一切妇女歧视公约》包含许多有价值的,而且确实崇高的宣言,但其核心条款是封存于琥珀中的上世纪70年代的女权主义版本。在21世纪,重新捡起这些古老的条款,往好了说,美国将显得非常奇怪;而往坏了说,将严重危及美国的私有制、福祉和基本自由。在11月的听证会上,杜宾将呼吁其同僚“批准该条约,不要再片刻迟疑”。过去31年来,我们的立法者一直明智地迟延批准条约,今天的参议院应该继续追随这个榜样。

来源:《国外社会科学文摘》 [关闭] [收藏]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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