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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新体制

“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这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经济作出的一次科学概括,是对马克思主义的重大发展,成为当时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理论依据。
十二大以后,党中央、国务院相继作出一系列重要决策和指示,推动了各项改革的深入发展。农村改革已经取得明显成效,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商品经济日趋活跃。形势要求我们把农村改革推进到以城市为中心的全面经济改革,并形成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全局的战略决策和理论指导。农村改革的成功经验,农村经济发展对城市提出的要求,为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的改革提供了极为有利的条件。顺应这一形势,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标志着我们党在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上又前进了一步。随后,十三大提出了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新体制应该是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

1984年10月4日,国务院批转了国家计划委员会制定的《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通知各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在《通知》中强调,为了适应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的需要,我国现行计划体制必须进行改革。要根据“大的方面管住管好、小的方面放开放活”的精神,适当缩小指令性计划的范围,扩大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的范围。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经济活动,实行指令性计划。对大量的一般经济活动,实行指导性计划。对饮食业、服务业和小商品生产等方面,实行市场调节。《暂行规定》在阐述加快计划体制改革步伐的必要性和实行改革的方针、原则之后,根据当前实际情况,从12个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10月20日,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召开。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大胆地突破了把商品经济同资本主义等同起来、同社会主义和计划经济对立起来的传统观念,对计划经济作了重新解释,为我国全面开展经济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决定》指出:“改革计划体制,首先要突破把计划经济同商品经济对立起来的传统观念,明确认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必须自觉依据和运用价值规律,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可逾越的阶段,是实现我国经济现代化的必要条件。只有充分发展商品经济,才能把经济真正搞活,促使各个企业提高效率,灵活经营,灵敏地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需求,而这是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和指令性计划所不能做到的。”因此,“实行计划经济同运用价值规律、发展商品经济,不是互相排斥的,而是统一的,把它们对立起来是错误的”。《决定》还强调,如果脱离现实的国情,企图把种种社会经济活动统统纳入计划,并且单纯依靠行政命令加以实施,忽视经济杠杆和市场调节的重要作用,那就不可避免地会造成在计划的指导思想上主观和客观相分离,计划同实际严重脱节。《决定》根据历史经验和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实践,对我国计划体制的基本点作了概括,提出“实行计划经济不等于指令性计划为主”,“要有步骤地适当缩小指令性计划的范围,适当扩大指导性计划的范围”。要求“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中需要由国家调拨分配的部分,对关系全局的重大经济活动,实行指令性计划﹔对其他大量产品和经济活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指导性计划或完全由市场调节”。[1]这些认识已经大大超越了传统观念,表明十二届三中全会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又上了一个台阶。

“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这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经济作出的一次科学概括,是对马克思主义的重大发展,成为当时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理论依据。邓小平对《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作出了很高的评价,他说:“我的印象是写出了一个政治经济学的初稿,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社会主义实践相结合的政治经济学。”他还指出:“这次经济体制改革的文件好,就是解释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有些是我们老祖宗没有说过的话,有些新话……过去我们不可能写出这样的文件,没有前几年的实践不可能写出这样的文件。写出来,也很不容易通过,会被看作‘异端’。我们用自己的实践回答了新情况下出现的一些新问题。”[2]

《决定》把增强企业活力作为经济体制全面改革的中心环节,明确指出,城市企业是工业生产、建设和商品流通的主要的直接承担者,现行经济体制的种种弊端,恰恰集中表现为企业缺乏应有的活力。于是,《决定》赋予企业六大自主权:在服从国家计划和管理的前提下,企业有权选择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有权安排自己的产供销活动﹔有权拥有和支配自留资金﹔有权依照规定自行任免、聘用和选举企业的工作人员﹔有权自行决定用工办法和工资奖励方式﹔有权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确定本企业产品的价格。总之,要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为了进一步扩大企业自主权,1985年9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增强大中型国营企业活力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提出了搞活国营企业、发挥企业自主职能的14条措施。

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需要培育社会主义市场体系,把企业真正推向市场,使整个经济真正活跃起来。1984年7月14日,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关于当前城市商业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报告》,提出改革日用工业品一二三级批发层次,合并批发站和批发公司,建立城市贸易中心,逐步形成开放式、多渠道、少环节的批发体制。7月19日,国务院又批转了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商业部、农牧渔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的报告》,对搞活农产品流通提出了若干措施。与此同时,价格体系改革步伐也在加快。

为了适应发展商品经济和培育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需要,国家开始尝试建立以间接调控为主的宏观经济调控体系。而建立这种间接宏观调控体系的重点在于进行计划体制改革。1984年10月以后开始的计划体制改革,主要是针对原有体制集中过多、管得过死、忽视价值规律和市场作用等弊端展开的。从中央到地方都逐步缩小了指令性计划,扩大了指导性计划的范围,以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虽然成功地解决了社会主义同商品经济统一的问题,但没有解决社会主义同市场经济的关系问题。社会主义不能搞市场经济的传统观念,仍然束缚着人们的思想。那么,市场经济同社会主义制度之间到底有没有矛盾?1985年10月23日,邓小平在同美国企业家代表团谈话时明确回答了这个问题。他指出:“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之间不存在根本矛盾。问题是用什么方法才能更有力地发展社会生产力。我们过去一直搞计划经济,但多年的实践证明,在某种意义上说,只搞计划经济会束缚生产力的发展。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结合起来,就更能解放生产力,加速经济发展。”[3]这是邓小平继1979年11月那次谈话之后,又一次直接谈到市场经济问题。从这段论述中可以看出,究竟是搞计划经济还是搞市场经济,要以生产力作为判断的标准。也就是说,哪种方法能够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就采用哪种方法。我们党在执政初期,模仿苏联建立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然而,实践已经证明,这种计划经济体制严重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正如邓小平指出的那样,长期以来我们没有解决好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问题。基于这样的认识,邓小平指出:“要发展生产力,靠过去的经济体制不能解决问题。所以,我们吸收资本主义中一些有用的方法来发展生产力。现在看得很清楚,实行对外开放政策,搞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相结合,进行一系列的体制改革,这个路子是对的。”[4]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推进,到1987年,指令性计划经济体制的覆盖面明显缩小,市场调节的范围日益扩大,我国经济体制呈现出新旧体制并存的状态,造成了严重的体制摩擦,计划和市场作为资源分配方式的长处得不到有效发挥。这种状况要求加快改革的步伐,强化市场调节的作用,真正建立起有效引导资源合理配置的经济体制。在党的十三大召开前夕,1987年2月,邓小平同中央负责同志谈话时再次提到发展生产力的方法问题。他指出:“为什么一谈市场就说是资本主义,只有计划才是社会主义呢?计划和市场都是方法嘛。只要对发展生产力有好处,就可以利用。它为社会主义服务,就是社会主义的﹔为资本主义服务,就是资本主义的。好像一谈计划就是社会主义,这也是不对的,日本就有一个企划厅嘛,美国也有计划嘛。我们以前是学苏联的,搞计划经济。后来又讲计划经济为主,现在不要再讲这个了。”[5]《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虽然没有提计划经济为主,但这个思想在当时并不明确,认识上也不一致。所以,邓小平的谈话打破了长期以来把计划经济看作是社会主义,而把市场经济当作资本主义的传统观念,抛弃了过去几年来一直坚持的“为主”、“为辅”的提法,极大地解放了人们的思想。

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召开。大会提出了加快和深化改革的任务,并且对经济体制改革的原则和目标模式作了新的概括。十三大报告对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理论作了进一步的阐述,明确提出:“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体制,应该是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并且澄清了与此相关的几个认识问题: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本质区别,在于所有制基础不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利用市场调节决不等于搞资本主义﹔以指令性计划为主的直接管理方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国家对企业的管理应逐步转向以间接管理为主﹔新的运行机制,总体上说应当是“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机制。[6]报告还提出,要加快建立和培育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不仅包括消费品和生产数据等商品市场,而且包括资金、劳务、技术、信息和房地产等生产要素市场。为了逐步建立起有计划商品经济新体制的基本框架,十三大要求“按照所有权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搞活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两权分离,把经营权真正交给企业,理顺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和生产者的关系,确实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使企业真正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在概括我国计划体制的基本点时仍然强调:“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即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而不是那种完全由市场调节的市场经济”,以及“指令性计划则是必须执行的”。十三大报告没有重申这个观点。应该说,十三大报告在这个问题的认识上比《决定》又前进了一步。

经过近十年的改革,到十三大召开时,我国经济结构出现了新变化,过去那种单一的公有制形式被打破,一些与市场经济有关的新的所有制形式开始涌现。对于这些所有制形式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十三大在回答这个问题时其认识也向前迈进了一步。它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应以公有制为主体,对于城乡合作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要积极鼓励它们发展。公有制经济本身也有多种形式。除了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以外,还应发展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联合建立的公有制企业,以及各地区、部门、企业互相参股等形式的公有制企业。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要,必须尽快制定有关私营经济的政策和法律,保护它们的合法利益,加强对它们的引导、监督和管理。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

这个时期,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模式的转变所呈现出来的基本特点是:虽然提出建立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但不再坚持“以计划经济为主”的提法,而是强调计划与市场的内在统一,突出了国家对市场的调节作用,市场调节作用受到更大的重视,并且肯定了非公有制经济存在的合法性。这种观念上的进一步转变,距离建立国家调控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不远了。

[1]《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人民日报》1984年10月21日。

[2]《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91页。

[3]《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48-149页。

[4]《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49页。

[5]《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03页。

[6]《为胜利实现十三大的任务而奋斗--十三大精神学习辅导材料》,新华出版社1987年版,第25-26页。

  • 责任编辑:陈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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