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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章程 - 厦门大学

厦门大学章程

序 言

厦门大学由著名爱国华侨领袖陈嘉庚先生于1921年创办。1937年学校由私立改为国立。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学校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厦门大学以养成专门人才、研究高深学术、阐扬世界文化、促进人类进步为办学宗旨,秉承“自强不息、止于至善”的校训,弘扬“爱国、革命、自强、科学”精神,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精英人才,为国家富强、民族复兴和人类文明进步作出卓越贡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厦门大学,简称为厦大;英文名称为Xiamen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XMU。

学校注册地址为: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思明南路422号。

学校设有思明校区、漳州校区、翔安校区和马来西亚校区。

第三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学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厦门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坚持依法治校,尊重学术自由,依法接受监督。

第六条 学校实行以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七条 学校由国家举办,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共建。举办者、主管部门和共建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

第八条 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监督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任免学校负责人,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质量,监督学校经费和资产使用情况。

第九条 举办者依法保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不受非法干预,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为学校提供良好的办学条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办学秩序。

第十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调节各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二)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以及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决定学生考试考核标准;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对符合条件者,授予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和(或)学历证书;

(三)自主评聘教师及其他职工,自主决定教职员工的薪酬标准和福利待遇,对教职员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四)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五)自主开展与国(境)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合作;

(六)自主设置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内部组织机构;

(七)自主管理和使用国家及地方政府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取得的资产;

(八)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内部事务,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等活动,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以育人为根本任务,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职能,完善教育质量保障和监控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接受政府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学生、教职员工、校友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议;

(五)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校园良好秩序;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依法治校,依靠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定学校发展战略和规划,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负责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校安全稳定,构建和谐校园;

(五)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六)法律和党内法规、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党委常委会成员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选举产生。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党委常委会履行党委全委会职责并定期向党委全委会报告工作。党委全委会和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

党委常委会、党委全委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厦门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学校有关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思想品德教育、社会服务、管理运行等各项工作,审定相关规章制度;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干部任免权限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六)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协调、决策和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需要由校长决定的重要事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第十六条 校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党委常委会指定一名副校长代行校长职权。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或由校长授权的学校其他领导主持召开,讨论和决定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党委常委会、党委全委会、校长办公会根据议事范围和议事规则,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工作的咨询机构,负责对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校务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

校务委员会的组成、运行、议事规则及组织章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各类学术组织,协调处理有关学术事务。各学术组织可依照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专门委员会和二级学术组织。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学部委员会主任轮流担任。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的学科规划、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专业设置、学术机构设置、学科资源配置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提供咨询意见;

(二)审议学校的学术政策,包括各类学术标准、学术评审和奖励制度等;

(三)制定学术规范相关文件,维护学术道德,裁决学术纠纷;

(四)指导专门委员会和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工作;

(五)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运行、议事规则及组织章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开展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定;

(二)决定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三)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设置和调整学校学科授权点;

(四)遴选、聘任研究生指导教师;

(五)审定各类研究生培养方案;

(六)作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

(七)其他需要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运行、议事规则及组织章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置学部委员会。学部委员会是本学部学术事务的咨询机构。学部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由学部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学部委员会主任一般由不担任行政职务的资深教授担任。

学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本学部学科规划;

(二)审议本学部重点资源配置方案;

(三)审议本学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细则和岗位设置方案,审议并推荐本学部所涉及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拟聘人选;

(四)其他需要由学部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学部委员会的组成、运行、议事规则及组织章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员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员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员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其他事项按照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厦门大学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实现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形式。厦门大学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其章程开展活动,闭会期间由学生会和研究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组织,支持其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可视需要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校的内设机构,并可根据需要调整其职能。各内设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相应的服务和管理职责。

第二十九条 由学校举办、投资或与学校有附属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

第三十条 学校可依法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开展合作办学,联合培养人才、进行合作研究、促进成果转化等。

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院、教学部(中心)、实验室、研究院(所、中心、基地)等教学科研机构,并可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变更、合并、重组或撤销。

第三十二条 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三十三条 学院的职责和职权是:

(一)学院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二)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学院实际制定学院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与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

(三)提出设立学系、系级研究机构、院属教研室、实验室等机构的方案,报学校审批;

(四)制定和执行学院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

(五)管理并合理使用办学经费、设备和其他资产;

(六)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七)行使学校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学院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学院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学院院长按组织程序任免。

第三十五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政策以及学校决定在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学院行政班子和行政负责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学院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党政联席会议主要研究决定本学院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队伍建设、运行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党政联席会议的其他事项按照其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委员会根据各自章程和议事规则统筹行使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十八条 学院设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保障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九条 具有独立建制的研究院、教学部等享有与学院同等的职权,其领导体制、组织结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参照学院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法对教职员工进行聘任、考核、晋升、奖惩、培训、解聘等。具体办法按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平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依法获得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务、福利待遇、社会保障、评奖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平等、公平获得国(境)内外访学、进修等学习、培训的机会;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学术诚信;

(二)尊重学生、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热爱学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外兼任实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法完善教职员工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建立收入正常增长机制,不断改善教职员工工作、生活条件。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统一的奖励和荣誉制度体系,对为国家和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申诉机制和信息沟通反馈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 生

第四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接受学校培养、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公平获得和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或者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化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和创业指导与服务;

(三)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励、荣誉称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其他资助项目;

(五)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依法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教师的教学效果进行测评,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在受到学校处分或处理时,有权按规定程序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在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学校、教职员工侵犯时,有权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尊敬师长,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二)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三)遵守学校各类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热爱学校,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坚持以育人为本,为学生提供并完善学业发展、生涯规划、身心健康和生活保障等服务,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第五十二条 学校搭建与学生沟通交流平台,完善信息反馈机制,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奖惩和激励机制,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按规定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建立申诉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 学校支持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组织和团体按照各自章程规定推选代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学校依法授权共青团厦门大学委员会对学生组织和团体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十六条 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无学籍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学校参照学生的相关规定另行规定或者约定。

第七章 财务与资产

第五十七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学校依法拓展办学经费来源,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接受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扩充事业发展资金。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法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自主管理和合理使用。

第五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力集中、财权下放,财事结合、权责结合,分级报账、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预算、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等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学校资金安全运行;学校建立健全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内部控制体系,执行审计监督制度。学校审计部门代表学校对学校与资源利用有关的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依法审计,并建立审计报告制度。

第六十一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保证学校资产安全、完整,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任何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坏。

第六十二条 学校加强对外投资管理,依法行使投资者权利,履行投资者义务。未经学校或学校委托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任何单位、团体、个人不得擅自利用学校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三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四条 学校加强与各级政府、地区、行业的交流与合作,为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提供服务。

第六十五条 学校以高等学历教育为主体,同时开展多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为构筑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服务。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工作,致力于加强学校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筹措资金,管理基金,发挥基金效能。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友包括在学校学习过的学生或工作过的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荣誉博士学位或各种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六十八条 学校设立校友总会。校友总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非营利社会组织,主要职责是通过联络校友、凝聚校友、服务校友,促进学校和校友共同发展。

学校鼓励校友依法建立校友组织,搭建校友交流平台,增强校友与母校联系。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训为“自强不息,止于至善”。

第七十条 学校校徽为双圆套圆形徽标,圆环上方为繁体字“厦门大学”,下方为拉丁语“厦门大学(UNIVERSITAS AMOIENSIS)”,中部为盾形和绶带。盾形上有三颗五角星图案代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天、地、人”三才;盾形中心的城及城门图案象征广纳贤才、开放办学;绶带上的“止于至善”四字为建校初期校训。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旗为印有校徽、校名的旗帜。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歌为郑贞文作词、赵元任作曲的《厦门大学校歌》。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庆日为4月6日。

第七十四条 学校域名为xmu.edu.cn。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提议修订,章程修正案报经校长办公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提交学校党委全委会审定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全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