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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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依据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
中文名
基层法律服务者
设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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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公开调解现场 图为公开调解现场
基层法律服务是自80年代初中期逐步形成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律服务工作。在当时,律师及为稀少的情况下,它主要通过建立法律服务所,利用贴近基层、便利群众、服务便捷、收费低廉等优势,面向基层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与律师形成竞争关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之前的2000年,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有关实施意见,广泛开展了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调整整顿工作,对现有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各种形式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并在调整整顿的基础上按新的管理体制重新办理设立登记。 2000年,司法行政机关继续采取多种措施,提高人员整体素质。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建立了规范的执业资格认定和执业准入控制制度。2000年12月24日,司法部组织了首次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统一考试。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许可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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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部门为: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昌平检察院法律服务宣传周 昌平检察院法律服务宣传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其中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部门为: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58条明确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律师一样均可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民事诉讼。这是我国立法机关第一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依据。这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动基层法律工作者的积极性,防止不具有诉讼代理人资格的公民参与诉讼具有重大意义。[1]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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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所主要有以下业务:
(一)担任本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
(二)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
(三)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主持调解纠纷;
(五)解答法律咨询;
(六)代写法律文书;
(八)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它有关法律事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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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由于近30年的发展,对社会进行法律服务的质量显著提高,业务素质在实践中得到了发展,满足了中国基层社会和低收入群体的大部分法律服务需求,为基层和农村稳定、和谐、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司法部于2000年司法部第60号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对其实施调整;基层法律服务制度与律师,公证制度等共同构成了我国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在我国律师法律资源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产生,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随着城市律师队伍的发展壮大,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地位受到质疑,基层法律工作中存在较多问题,严重影响了基层法律服务的发展,在分析问题的基础上,立足于国情和不同层次的社会法律需求,探索一套我国基层法律服务发展的新模式。
参考资料
词条标签:
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