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4年新一轮
江苏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名单的通知
苏教科﹝2014﹞10号
各有关高校: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高校科学研究水平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不断优化我省高校重点实验室结构,提高层次,完善布局,省教育厅组织开展了2014年新一轮江苏省高校重点实验室评审认定工作。在对原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点考核评估、组织专家对各高校申报的重点实验室评审论证和公示的基础上,经研究,确定继续培育和新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点11个(具体名单见附件1)、新建省重点实验室38个(具体名单见附件2)、新建省重点建设实验室8个(具体名单见附件3),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论证工作
请各有关高校认真开展重点实验室的发展规划论证工作,主要围绕重点实验室名称是否合理,定位是否准确,研究方向是否明确,主要任务目标是否可行,建设计划进度和具体考核指标是否可实现,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是否有保障,各项管理措施是否可行等内容。同时,提前将论证专家组名单报送我厅科学技术与产业处核准。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点论证专家组长原则上由同领域院士或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担任,其他类型重点实验室论证专家组长原则上由领域内院士或有关高校领导担任。发展规划的论证工作应在8月31日前结束。
二、做好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的编制工作
请各重点实验室在发展规划论证的基础上,结合专家组提出的意见建议,按照规定格式要求编制《2014年江苏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格式见附件4),并于9月15日前将《2014年江苏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一式三份)报送我厅科技与产业处,我厅将对各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计划任务进行审核,正式下达建设计划任务。
三、切实加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
1.各有关高校要按照《江苏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建设、运行与管理,成立由校领导负责、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在人、财、物等条件和政策上给予重点支持,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配套经费,配套经费不得低于省拨建设经费,提供其他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切实完成实验室各项建设计划任务,把重点实验室建设成为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进行高新技术研发,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实现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功能的重要基地。
2.各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产出、管理、实施和保护,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重点实验室名称;重视和加强日常管理,仪器设备要相对集中,统一管理,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要对外开放,努力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和共享率;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对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管理,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逐步建立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独立的网站或网页;高度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坚决抵制学术不正之风。
附件:1.2014年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点名单
2.2014年新建省重点实验室名单
3.2014年新建省重点建设实验室名单
4.《2014年江苏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格式)
江苏省教育厅
201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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