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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12日,这位“粤北豪赌”东窗事发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曾经威风八面的“财神爷”最终身陷囹圄,2001年12月14日,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官有仁死刑。官有仁对此不服,提出上诉。
高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2月至10月间,官有仁利用其职务之便,将2126万元巨额公款汇往无任何业务往来的深圳、珠海和东莞等地有关公司,兑换成港币后转入澳门进行非法赌博活动,不能归还。
高院认为,官有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动用下属企业的巨额资金进行赌博活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导致2126万元公款不能归还的后果,在犯罪行为即将败露时负案潜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以严惩。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通讯员魏生革、胡一兵记者黄开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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