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柏台(1899-1935)又名越庐、月庐,字苏生,号梯云,浙江新昌人。1922年底加入中国共产党。早年就读于杭州浙江省立第一师范学校,1920年9月进上海外国语学社学习。1921年赴苏俄学习。1922年入莫斯科东方大学学习。1924年到海参崴任华工指导员,远东五省职工苏维埃委员、主席团委员,中共海参崴支部书记。1927年任伯力省法院审判员。1931年回国后,参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的起草,任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负责起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及《宪法草案》、《婚姻条例》、《政府组织法》等法令。会后,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司法委员会委员,司法人民委员部副部长、部长,最高法院委员,临时检察长等职,先后负责制订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的暂行组织和裁判条例》、《惩治反革命条例》、《司法程序》、《革命法庭条例》等法规。1932年兼任《红色中华》代理主笔。1934年1月,参与主持召开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当选为大会主席团委员、大会秘书长和法令委员会主任。2月当选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任中央政府司法部部长。1934年中央主力红军长征后,奉命留在江西坚持斗争。任中共中央苏区分局委员、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办事处副主任。1935年3月4日在江西突围时受伤被俘,21日在大余就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