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在创建革命根据地进行革命斗争,首先应把农民从封建剥削制度下解放出来,进行了轰轰烈烈的土地革命,土地立法成了重要的工作,先后制定了《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土地暂行法》、《中央军事委员会土地法》。在1931年11月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人国代表大会以《土地法草案》为基础,又根据代表意见修改后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1931年12月1日公布实施。这是土地革命后期影响最大,实施最广,适用时间最长的土地法。 该法的主要内容是:一是废除封建土地剥削制度,规定了没收土地财产的对象和范围,废除一切高利贷。如没收“所有封建地主、豪绅、军阀、官僚、以及其它大私有主的土地”,“中国富农性质是兼地主或高利贷者,对于他们的土地也应没收”;二是规定了没收土地财产的分配办法。如“被没收来的土地,经苏维埃由贫农与中农实行分配”等。三是对土地所有权作了规定,规定“土地与水利的国有”另一方面还规定“现在仍不禁止土地的出租与买卖”等。四是实行“土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体现左倾路线。
该法一些左倾思想后来得到了纠正,保证了土地革命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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